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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2010年第八号(总第222号) 此外,对草案修改稿的一些文字作了修改。 划管理和监督工作,严格规划编制和修改的程 在审议过程中,有些委员还对如何进一步 序,增强规划的严肃性;规划管理部门要加强与 提高规划编制的合理性以及规划审批的效率, 其他部门的配合,提高工作能级,积极推进规划 维护规划的权威性等提出了意见。经研究,法 编制和审批效率的提高。 制委员会认为,规划管理工作事关全市城乡空 法制委员会已按上述意见对草案修改稿作 间布局统筹、人居环境改善和城乡经济社会全 了修改,提出了草案表决稿,建议本次常委会会 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建议市和区、县政府及相关 议审议通过,并建议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门在条例施行之后,要切实采取措施加强规 草案表决稿和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二十九号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卷权益保护法》办法》已由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10年11月11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0年11月11日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着 权益保护法》办法 (1992年11月27日上海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1999年7月12日上海市第十一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春权益保护法>办法》的决定修正 2010年11月11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二十二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为了保护归侨、侨卷的合法权益, 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券权益保护法》、 侨着是指华侨、归侨在国内的券属,包括: 《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券权益保护法实施办 华侨、归侨的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 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 第二条归侨是指回国定居的华侨。华侨 同华侨、归侨有五年以上扶养关系的其他亲属。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34 华侨、归侨去世或者华侨身份改变后,其国 市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办理 内着属原依法认定的侨着身份不变。 相应的手续;属本市紧缺人才的,有关部门应当 依法与华侨、归侨及其子女解除婚姻关系, 优先办理。 或者与华侨、归侨解除扶养关系的,其原依法认 第八条户籍在本市的归侨、归侨子女或 定的侨着身份丧失。 者华侨子女,其户籍在其他省市的配偶要求来 第三条归侨身份由市人民政府侨务部门 本市落户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据有关规定优先 (以下简称市政府侨务部门)确认,并发给《上海 办理户籍。 市归侨证》。 第九条各级归国华侨联合会(以下简称 侨卷身份由户籍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 侨联)代表归侨、侨券的利益,按照其章程开展 侨务部门(以下简称区、县政府侨务部门)确认。 活动,反映归侨、侨券的合理诉求,提出意见和 同华侨、归侨有五年以上扶养关系的其他亲属, 建议,依法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发挥社会监督 其侨券身份由区、县政府侨务部门根据公证机 作用。 关出具的扶养公证审核认定。 归侨、侨誉有权依法申请成立其他社会团 第四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 体,按照各自的章程进行适合归侨、侨券需要的 加强归侨、侨着合法权益保护工作。 合法的社会活动。 市和区、县政府侨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 归侨、侨着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的合法权 侨务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指导、协 益和财产受法律保护。 调有关部门做好保护归侨、侨着合法权益的工 第十条市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归侨人数较 作,并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归侨、侨着权益保 多的区、县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应当有适当名 护的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额的归侨代表。各级侨联可以依法推荐归侨代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 表候选人。 职责范围内做好归侨、侨着合法权益的保护 区、县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期 工作。 间在本市的华侨,可以在本市原籍地或者出国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 前居住地依法参加选举。 辖区内的归侨、侨卷权益保护工作.并明确相应 第十一条市和区、县民政部门对生活确 的专职或者兼职工作人员。 有困难的归侨、侨卷应当给予救济。 各级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归 对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经济来源的归侨和经 侨、侨券的特点.依托社区服务网络,综合利用 市政府侨务部门和市民政部门审核认定的无业 各种社会资源.为归侨、侨券做好服务工作。 早期归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保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侨务工作专 其基本生活,并给予优惠。 项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予以保障。 本市鼓励各类慈善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 第六条·归侨、侨誉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 人对生活困难的归侨、侨誉给予扶助。 的公民的权利.并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 第十二条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 的义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归侨、侨券不得 险的归侨、侨誉,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 歧视。 本市应当确保离休、退休的归侨、侨的养 国家和本市根据归侨、侨券的特点.对归 老金和早期归侨退休生活津贴按时足额发放。 侨、侨誉所作的适当照顾的规定.有关部门和单 在本市就业的华侨,其社会保险的登记、缴 位应当切实贯彻执行。 费、申领、中止、终止、支付、清算等,按照国家和 第七条·对经批准回本市定居的华侨.本 本市有关规定办理。 2010年第八号(总第222号) 35 第十三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的有关部 历史遗留的归侨、侨着私房问题,按照国家 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为归侨、 和本市有关规定妥善处理。 侨着的生产、就业提供指导、培训等方面的扶持 对归侨、侨卷落实私房政策后代为经租的 与服务。 房产问题,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采取措施妥 第十四条本市鼓励归侨、侨着参与经济 善解决。 社会建设,支持他们利用自身优势通过其境外 第十八条征收、征用或者拆迁归侨、侨券 亲友引进资金、技术和人才。有关部门应当根 在本市的私有房屋或者承租的公有居住房屋, 据归侨、侨券及其境外亲友投资兴办的企业的 征收人、征用人或者拆迁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 需要,在政策咨询、资金扶持、信息需求等方面 市有关房屋征收、征用和拆迁的规定,告知房屋 提供服务,协助其解决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困难。 所有人或者承租人,并给予合理的补偿安置。 第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发挥归 征收、征用或者拆迁归侨、侨誉企业的合法 侨、侨券、华侨以及其他境外学有所长人员的人 经营场所,征收人、征用人或者拆迁人应当按照 才资源优势,鼓励他们在本市创业发展,或者以 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给予合理的补偿安置,企 其他方式为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业需要继续经营的,应当提供帮助。 归侨在本市工作一年以上并从事专业工作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租用归侨、 的,可以参加本专业职称资格评定,其在境外的 侨券在本市的私有房屋,当事人双方应当按照 本专业工作年限和成果,可以作为本专业职称 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办理租赁手续。租赁合同 资格评定的依据。 终止时,承租人应当将房屋退还出租房屋的归 对在本市工作的华侨以及其他境外学有所 侨、侨卷。 长的人员,有关部门应当在创业扶持、配偶就 承租人违反租赁合同或者国家和本市有关 业、子女就读等方面提供便利。 规定的,出租房屋的归侨、侨券有权解除租赁合 第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归侨、 同,收回房屋使用权。 侨券在本市兴办各类公益事业。公益事业项目 第二十条归侨、侨的侨汇收人,受法律 的权属、用途、名称不得随意更改。 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吞、冒领、截留 归侨、侨券及其境外亲友投资兴办的企业, 和克扣,不得强行索取、借贷或者限制其应当享 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公益性非盈利性的事业 有的权益。 单位或者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用 第二十一条归侨、侨着需要赴境外处分 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 财产或者接受遗产、遗赠、赠与的,有关部门应 受税收优惠。 当根据归侨、侨券的请求提供必要的协助。 归侨、侨境外亲友捐赠的物资用于国内 归侨、侨券从境外取回本人的财产受法律 公益事业的,依法减征或者免征关税和进口环 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节的增值税 第二十二条归侨学生、归侨子女和华侨 对介绍境外亲友、社团、企业捐赠款物用于 在国内的子女报考国家举办的非义务教育的学 公益事业的归侨、侨,有关部门依法给予鼓励 校,教育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 和表彰。 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归侨、侨卷在本市的私有房屋, 华侨子女来本市就读实施义务教育的学 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任何单 校,符合有关规定的,应当视同本地居民子女办 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损坏,不得非法征收、征 理入学手续;就读本市普通高校的华侨学生,按 用、拆迁。 本地学生收费标准收取学费。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36 本市侨务、教育等有关部门应当重视中华 市有关规定执行。 民族语言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在华侨子女中的 归侨、侨卷获准出境定居,出境前依法参加 教育、弘扬与交流,并在政策、资金上支持和鼓 本市补充养老保险(企业年金)的,可以按照国 励学校、社区等利用各种资源开展相关活动。 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 第二十三条归侨、侨卷的通信自由和通 第二十八条归侨、侨卷出境探亲或者定 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非 居的,按照规定可以兑换外汇;出境定居的,其 法开拆、毁弃、隐匿、盗窃和扣压归侨、侨着的邮 领取的社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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