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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告 第48号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条例》的决定》已 由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9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0年9月29日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江苏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条例》的决定 (2010年9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十七次会议通过) 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核准公布。, 第十七次会议决定对《江苏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 第三款修改为:“省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 保护条例》作如下修改: 和历史文化保护区因保护不力使其历史文化价 一、将原条文中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值受到严重影响的,批准机关应当将其列入濒危 修改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名单,予以公布,并责成所在地市、县(市)人 二、将第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省级历史 民政府限期采取补救措施,防止情况继续恶化, 文化名城、名镇和历史文化保护区由市、县(市) 并完善保护制度,加强保护工作。” 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中报,经省城乡规划主管 三、将第十三条修改为:“国家历史文化名 部门、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组织专家审核同 城、名镇的中报、确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81 四、将第十四条第一款中的“两年”修改为 保护单位、历史建筑进行迁移、拆除的,应当依 “一年”。“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国务院《历 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的规定报批;确 五、删去第十九条第一款,将第二款、第三 款合并后修改为:“编制城镇总体规划时,应当 需拆除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范围内 同步编制专门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规划; 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 已有城镇总体规划的,应当单独编制历史文化名 及其他设施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 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城、名镇保护规划。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和历史 文化保护区的保护规划,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 九、将第四十条第一款修改为:“违反本条 政府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保 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 护规划和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规划,按照国家规定 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和文物主管部门备案。” 责令停止建设,并依法给予处罚。” 第四款修改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和历 十、将第四十一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 史文化保护区的保护规划应当报经所在地城市、 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擅自迁移、拆除文物保护 单位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擅 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审议意见交由 城市、县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白迁移、拆除历史建筑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六、将第二十条修改为:“经依法批准的历 依法予以处罚。 史文化名城、名镇和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规划不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擅自 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保护规划的组织编制 拆除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范围内文 机关应当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 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及 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修改后的保护规划,应 其他设施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 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送审批。” 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 七、将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建设单 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位应当按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 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城 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 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 第三款修改为:“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应 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 当保护文物古迹及其周围的古树名木、水体、地 者承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五万元以 貌,不得造成污染和破坏;发现地上、地下文物 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一万元以上五 时,应当立即停止施工,保护现场,并及时向文 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 物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任。”” 本决定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八、将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保护规 划确定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不得擅 《江苏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条例》根据 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自迁移或者拆除。因建设工程特别需要而必须对 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范围内的文物 —82— 江苏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条例 (2001年12月27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二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9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历史文化名城 名镇保护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表性建筑,以及古树名木、水系、村落、地貌遗 迹等; 第一条为加强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和历 (四)城镇历史演变、建制沿革以及特有的 史文化保护区的保护,继承优秀历史文化遗产, 传统文艺、传统工艺、传统产业及民风民俗等口 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建设,根据有 述及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 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四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和历史文化保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名 护区的保护应当坚持统筹规划、有效保护、合理 利用、科学管理的原则,正确处理保护与利用、 镇和历史文化保护区的保护,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历史文化名城,是指经国务院或 继承与发展以及文物保护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 者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的保存文物古迹特别 的关系。 丰富、具有重要历史文化价值或者革命纪念意义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和历史文化保护区内的 文物保护应当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的方针。 的城市。 本条例所称历史文化名镇,是指经省人民政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和历史文化名城、名镇 府批准并公布的保存文物古迹较为丰富、具有重 和历史文化保护区所在地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 要历史文化价值的建制镇和集镇。 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和历史 本条例所称历史文化保护区,是指经省人民 文化保护区的保护工作,将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 政府批准并公布的文物古迹比较集中,能够比较 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安排专项保护经费。 完整地反映一定历史时期的传统风貌和地方、民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 族特色的街区、建筑群、村落、水系等。 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名 第三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和历史文化保 镇和历史文化保护区的规划工作。 护区的保护内容主要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 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和历史文 (一)城镇整体空间环境,包括古城格局、 整体风貌、城镇空间环境等; 化保护区的文物保护工作。 (二)历史街区和地下文物理藏区; 建设、文化、旅游、公安、园林、民族宗教 (三)有历史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 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历 古建筑、石窟寺、石刻、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和代 史文化名城、名镇和历史文化保护区的有关保护 -83- 工作。 (二)文物古迹较为丰富,保存完好。历史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历 延续较为完整,具有特色鲜明的口述及其他非物 史文化名城、名镇和历史文化保护区的义务,并 质文化遗产。镇区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应当有五 有权检举、控告和制止破坏、损害历史文化名城、 处以上,其中应当有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 名镇和历史文化保护区的行为。 (三)现存文物古迹、历史街区主要分布在 第八条对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和历史文 镇区或者近郊区,对该镇的性质、布局、发展具 化保护区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 有重要影响。 人,由人民政府或者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文物行 第十一条省级历史文化保护区,应当同时 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具备下列条件: (一)文物古迹比较集中,具有一定规模; 第二章申报与确定 (二)区域内的建筑等要素能体现一定历史 时期的传统风貌,建筑群体具有一定规模,历史 第九条省级历史文化名城,应当同时具备 建筑基本为原物; 下列条件: (三)具有鲜明的地方、民族特色。 (一)古代区域性政治、经济或者文化中心, 第十二条省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和历史 建城历史在明代或者明代以前,目前仍保存着丰 文化保护区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 富的地上、地下历史文化遗迹或者实物遗存,口 府中报,经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省文物行政主 述及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丰富,具有重要的历 管部门共同组织专家审核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 史、艺术、科学价值;或者近代发生过重要历史 核准公布。 事件,对近代历史产生过重要影响。 省级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保护区的中 (二)城市传统风貌与格局具有特色,并具 报,必要时也可以直接由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有代表古城风貌的历史街区。历史街区应当有一 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联合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核 定的规模,且连成一片,至少要有一条以上的古 准公布。 街,其两侧古建筑仍为原物。 省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和历史文化保护区 (三)文物古迹特别丰富,在市区或者近郊 因保护不力使其历史文化价值受到严重影响的, 区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应当有十处以上,其中应 批准机关应当将其列入濒危名单,予以公布,并 当有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四处以上,且文物古 责成所在地市、县(市)人民政府限期采取补救 迹的保护与合理利用对城市的性质、布局、发展 措施,防止情况继续恶化,并完善保护制度,加 具有重要影响
法律法规 江苏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条例2010-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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