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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2010年第七号 (总第221号)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二十五号 《上海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已由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 2010年9月17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0年9月17日 上海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1996年6月20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00年7月13日上海市第十一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科 学技术进步条例>的决定》修正 2010年9月17日上海市第十 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 本市支持科学技术基础研究,鼓励科学技 第一章总则 术研究开发与高等教育、产业发展相结合,鼓励 第一条为了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发挥科 自然科学与人文社会科学交叉融合和相互 学技术第一生产力的作用,推动经济建设和社 促进。 会发展,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建设创新型城市, 第四条全社会都应当尊重劳动、尊重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其他 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营造良好的科技创新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 氛围。 条例。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领导全市科学技术进 第二条在本市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开发、 步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科学技术发展战略 科学技术成果的推广应用、科学技术普及以及 研究,组织制定科学技术进步发展规划,确定本 相关的服务和行政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市科学技术发展的目标、任务和重点领域,保障 第三条.本市科学技术工作,应当面向经 科学技术进步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 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实行自主创新、重点跨越、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全市的科学技术 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指导方针,增强科技创新 进步发展规划,结合本地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 能力,提高市民科学素养,促进科学技术成果向 展实际,采取有效措施,推进科学技术进步 现实生产力转化。 工作。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18 第六条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本市科 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积极落 学技术进步工作的综合管理和统筹协调。区、 实国家和本市的各项科技创新政策,引导创新 县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科学技 要素向企业聚集,培育一批具有核心竞争力的 术进步工作。 创新型企业。 市和区县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农业、 鼓励企业、高等院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 教育、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有资产管 构采取多种方式建立合作机制,保障科学技术 理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科 研究开发与产业发展紧密结合,提高科学技术 学技术进步工作。 成果的转化效率。 第七条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应当 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项目 体现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的要求,并将重大科学 的管理机构对于具有明确市场应用前景的项 技术项目、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等作为规划的重 目,应当鼓励企业联合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 要内容。 高等院校共同实施。 第八条市人民政府应当确定本市高新技 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认定的高新技术 术发展的重点领域、重点区域、重点工程和重点 企业和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可以享受国家 项目,制定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优惠政 和本市的有关优惠政策。 策,并为高新技术研究、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和高 第十三条根据国家和本市的产业政策和 新技术产业化提供良好的环境。 技术政策,鼓励引进国外先进技术、装备。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高新 利用财政性资金和国有资本引进重大技 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建设、发展给予引导和扶持。 术、装备的,应当进行技术消化、吸收和再创新。 第九条市人民政府推进科学技术进步的 相关部门和企业应当落实对消化、吸收和再创 政策、措施以及经费投入情况,应当根据政府信 新的经费保障。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将技术消 息公开的有关规定予以公开。市和区、县科学 化、吸收和再创新方案作为审批或者核准的重 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充分发挥科技信息平台的功 要内容。 能,汇总相关部门推进科学技术进步的政策、措 第十四条鼓励企业实施技术标准战略。 施,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服务。 支持企业参与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和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编制科学技术进 国际标准的制定。 步年度报告,总结和反映科学技术进步发展规 制定地方标准,应当听取相关企业、行业协 划的实施、研究开发经费的投入和使用、科学技 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的意见。 术成果的水平和应用、科学技术进步对经济增 第十五条本市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 长的贡献等情况。 通过参股创业投资企业、为创业投资企业提供 第十条本市鼓励和支持企业、高等院校、 融资担保等方式,引导社会资金投向创业投资 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科学技术社会团体依 企业,重点推动高新技术产业领域的创业发展 法开展国内外科学技术合作与交流。 具体办法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 第十一条本市设立科学技术奖,对在科 制定。 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重要贡献的组织和个人 本市设立创业投资风险救助专项资金,由 进行奖励。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创业投资企业自愿提取的风险准备金与政府匹 配的资金组成,用于补偿创业投资企业对高新 第二章企业技术进步 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和高新技术企业投资失败的 第十二条本市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 部分损失。具体办法由市科技、财政部门会同 2010年第七号(总第221号) 19 有关部门制定。 构的功能定位和布局。 第十六条本市建立促进科技与金融结合 第二十条市科技、教育等部门应当充分 的扶持机制,通过引导、激励、风险分担等方式 发挥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企业的 鼓励金融资源向科技创新领域集聚,鼓励和支 科学技术优势,支持重点领域的科学技术研究, 持金融机构开发适合科技型企业需求的金融产 逐步形成一批重点实验室、科学研究中心、工程 品和金融服务。 技术研究中心等科学技术创新基地。 市金融服务、知识产权等部门应当与金融 第二十一条:本市鼓励企业建立研究开发 机构、相关中介服务机构合作建立知识产权质 机构,支持研究开发机构采用多种形式与企业 押融资服务平台,为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提 结合组建为科技型企业或者企业研究开发中 供知识产权展示、登记、评估、咨询和融资推荐 心,支持有条件的已转制为企业的研究开发机 等服务。 构继续从事共性技术研发和公益性服务。 第十七条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有利于 第二十二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 技术创新的分配制度,完善激励约束机制。 强科学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围绕本市优先发展 国有企业负责人对企业的技术进步负责。 的科学技术重点学科、重点产业、重大项目,培 国有企业的创新投入、创新能力建设、创新成 养、引进科学技术创新人才和创新团队,并为其 效、消化吸收再创新等情况,纳入国有企业负责 开展科学技术研究活动和实施产业化提供 人业绩考核范围。 便利。 第十八条本市安排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 企业应当鼓励职工的合理化建议活动,支 资金,资助中小企业开展技术创新,推动科技型 持工会组织职工开展技术改进和技术创新 中小企业创新创业。 活动。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设立的高新技术创业 第二十三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企业事 服务中心应当为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创业项目 业组织应当采取措施,改善科学技术人员的工 和企业提供必要的场地、设施条件,提供政策咨 作条件,保障科学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权 询以及财务、营销、融资等方面的培训和推介 利,提高科学技术人员工资和福利待遇,并对有 服务。 突出贡献的科学技术人员给予优厚待遇。 市和区县科技、经济信息化等部门应当健 鼓励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企 全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的服务功能,引导创业投 业通过科学技术人员兼职、岗位流动等多种方 资机构向科技型中小企业投资,鼓励科技型中 式,实行人才交流。 小企业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或者拓展运用成熟 鼓励科学技术人员创办企业,依法实施科 技术,扶持具有创新优势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加 技成果转化。 速发展。 科学技术人员参加科学技术普及、技术服 务、技术咨询活动的情况,可以计入专业工作经 第三章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与 历,作为职称评定的依据之一。 科学技术人员 第二十四条科学技术成果完成单位将其 第十九条,本市安排自然科学资金,支持 职务科学技术成果实施转化的,可以根据不同 重点基础性科学研究课题以及优秀中青年科学 的转化方式,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约定成 技术人员从事科学研究。 果完成人应当获得的股权、收益或者奖励。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确 职务科学技术成果被授予专利权的,被授 定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 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对发明人、设计人给予奖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 励;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应当根据其推广应用 当向社会公布所管理的科学技术资源的共享使 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发明人或者设计 用制度和使用情况,并根据使用制度安排使用。 人给予合理的报酬。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保密的,依照其规定。 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可以与发明人、设计 科学技术资源的管理单位向社会开放科学 人约定或者在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对 技术资源,应当与用户约定服务内容、收费数 职务发明创造给予奖励、报酬的方式和数额;单 额、知识产权归属、保密要求、损害赔偿、违约责 位未与发明人、设计人约定,也未在其依法制定 任、争议处理等权利义务事项。 的规章制度中规定对职务发明创造给予奖励、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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