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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专刊 -- 重庆市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2005 年11 月 25 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2010年7月 23 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正) 第一条为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规范行政执法监 (一)建立备案审查制度; 督活动,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 (二)开展行政执法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 (三)听取行政执法工作报告; 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 (四)认定行政执法机构和人员资格,统一管理行 制定本条例。 政执法证件; 第二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对所属行政执 (五)调阅有关行政执法案卷和文件资料; 法机构(含行政执法机关、授权和依法委托的行政执法 (六)对有关重点问题组织调查或者督促有关机关 组织,下同)和下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活动,市人民 处理; 政府工作部门对本系统行政执法机构的行政执法活动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 进行监督,适用本条例。 第六条建立并实行行政规范性文件登记审查制 国家权力机关、司法机关、新闻媒体和公民、法人、 度。 其他组织对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依照有关法律、法规 行政规范性文件登记审查工作按照市人民政府有 的规定进行。 关规定执行。 行政复议、审计、监察等专门监督活动,不适用本 第七条建立并实行行政执法机构主体资格和行 条例。 政执法人员资格备案审查公示制度。 第三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 市人民政府各行政执法机构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 域内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应当报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备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本 案审查公示。 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监督的具体工作。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各行政执法机构及其行政 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负责本系统的行政执法监督 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应当报其所属区县(自 工作。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明确本部门行政执法 治县)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备案审查公示,并报本系 监督工作的具体承办机构。 统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条行政执法监督的主要内容是: 乡、镇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主体 (一)法律、法规、规章的施行情况; 资格应当报其所属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 (二)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构备案审查公示。 (三)行政执法机构和执法程序的合法性; 法律、法规授权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组织,受行政 (四)行政执法机构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 机关委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组织,应当将从事行政 (五)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执法活动的人员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报市或区县(自 (六)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治县)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备案审查公示。 (七)复议、应诉和赔偿工作情况; 第八条建立并实行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执行情况 (八)违法行政行为的查处情况; 报告制度。 (九)其他行政执法工作情况。 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在施行一年后,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条行政执法监督的主要方式: 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和本系统上一级行 ·18·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专门 政主管部门报告执行情况。 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处理行政执法违法行为,应当 第九条建立并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执行情况年 使用行政执法监督文书。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在行政执 度报告制度。 法监督文书规定的期限内书面报告执行情况。 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将每年执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 第十五条对行政执法工作中的下列问题,按照如 情况在同年十二月向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和本 下规定处理: 系统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一)对未取得行政执法机构主体资格从事执法工 第十条建立并实行行政执法统计制度。 作的,由行政执法监督机构依法纠正,并建议监察机关 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定期将行政执法统计结果报本 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和本系统上一级行政主管部 (二)对未取得行政执法人员资格从事执法工作 门。 的,由行政执法监督机构责令其所在的行政执法机构 第十一条行政执法机构之间在执法中发生的职 纠正; 责争议,应当依法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当向本级 (三)对未建立和执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由行政 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或有权机构申请协调,或者向 执法监督机构责令其纠正,并建议监察机关对行政执 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裁决。行政执法争议未协调或者裁 法机构负责人问责; 决之前,除关系公共安全或公民人身安全外,行政执法 (四)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由行 机构不得单方作出处理。 政执法监督机构责令其纠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建议监 第十二条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应当对下列事项进 察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行重点监督: 第十六条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给公民、法人或 (一)行政执法机构主体资格和行政执法人员资 其他组织造成了人身或财产损失,纠正行政执法行为 格; 的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应当书面告知受害人获得赔偿的 (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途径和方式。 (三)在实施行政许可、认证、征收、处罚、强制、裁 第十七条行政执法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行 决、发放安置补偿费、发放最低生活保障费、保护公民 政执法监督机构责令限期纠正;逾期不纠正的,给予通 人身权和财产权等行政执法活动中履行法定职责的情 报批评,并建议监察机关对行政执法机构负责人和直 况。 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三条对国家权力机关提出的监督事项、本级 (一)不按规定执行行政规范性文件登记审查制度 或上级人民政府交办的监督事项,行政执法监督机构 的; 应当组织专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并报告结果。 (二)不按规定执行行政执法机构主体资格和行政 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应当根据司法机关提出的司法 执法人员资格备案审查公示制度的; 建议开展专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并回复结果。 (三)安排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从事行政执 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可以根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 法活动的; 织的申诉、控告、检举和新闻媒体反映的事项适时组织 (四)不按规定执行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执行情况 专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报告制度的; 第十四条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履行监督职责时,可 (五)不按规定执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执行情况年度 以对被监督事项进行调查,调阅行政执法案卷和其他 报告制度的; 有关材料;可以询问行政执法机构有关人员,可以询问 (六)不按规定执行行政执法统计制度的; 行政管理相对人和知情人;可以委托鉴定、评估、检测、 (七)不执行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法制工作机构或者 勘验,组织有关机构、专家论证和咨询,组织公开听证 有决定权的机构对行政执法职责争议的调处决定的; 等。被调查的行政执法机构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予 (八)不配合行政执法监督机构调查工作的: 以配合。 (九)妨碍行政执法监督人员依法履行监督职责 行政执法监督机构的调查工作应当由两名以上的 的; 行政执法监督人员进行。 (十)拒绝执行行政执法监督决定或者拒绝报告行 ·19.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专刊 政执法监督决定执行情况的。 内书面告知行政执法监督机构。 第十八条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 第二十一条行政执法机构对行政执法监督处理 在行政执法机构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 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 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内向作出处理决定的行政执法监督机构申请复查。 (一)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作出处理决定的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应当在收到复 (二)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的; 查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决定。 (三)妨碍行政执法监督的; 复查期间,行政执法监督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四)对申诉、控告、检举者打击报复的; 第二十二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对行 (五)其他违法失职行为。 政执法监督工作中成绩突出的机构和人员给予表彰。 被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追究刑事责任的行政执 第二十三条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及其行政执法监 法人员,由颁发行政执法证件的机关视其情节轻重暂 督人员在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 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件。 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对于严重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 (一)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执法监督职责的; 合法权益或者公共利益的行政执法违法行为,行政执 (二)违法行使行政执法监督职责的; 法监督机构查处后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将处理结果公 (三)利用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谋取私利的; 开。 (四)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 第二十条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对依法应当由行政 第二十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相应的制度,保 复议、审计、监察机关处理的事项,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障本条例实施。 接受机关依法处理后,应当将处理情况在十个工作日 第二十五条本条例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20·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专刊 政执法监督决定执行情况的。 内书面告知行政执法监督机构。 第十八条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 第二十一条行政执法机构对行政执法监督处理 在行政执法机构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 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 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内向作出处理决定的行政执法监督机构申请复查。 (一)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作出处理决定的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应当在收到复 (二)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的; 查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决定。 (三)妨碍行政执法监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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