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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0·18 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時告 (第27号) 《云南省林地管理条例》已由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10年7 月30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0年7月30日 云南省林地管理条例 (2010年7月30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林地 保护、管理、开发和利用工作的领导,组织编制林 第一条为了加强林地的保护和管理,科学 地保护利用规划,实行林地用途管制制度。 合理开发利用林地资源,提高森林覆盖率,改善生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 态环境,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 规定,做好辖区内林地的保护、管理、开发和利用 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 责本行政区域内林地保护、开发利用的管理和监 开发和利用,适用本条例。 督工作。 财政、国土资源、农业、环境保护、交通运输、 铁路、电力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依法 做好林地保护、管理工作。 第七条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承 包、合资、合作、租赁等方式开发、利用林地,进行 中低产林地改造,保护生态环境:促进林产业 9-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0·18 发展。 第八条在林地保护、管理、开发和利用工作 列材料: 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 (-)林地权属登记申请; 府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有关林地权属证明材料。 第二章林地权属管理 第九条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林地,以及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使用权的林地,由 以受理;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确认所有权或者使 理由。 用权,核发林权证。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 林权证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 对受理的登记申请,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 要求统印制。 日内,在林地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范围 禁止伪造、变造、涂改林权证。 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40日。 第十条林地权属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登记: (--)使用国家所有的林地,应当向县级以上 第十五条符合下列条件、公示期届满后无 异议的,登记机关应当在自公示期满之日起7个 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 (二)使用国家所有的跨行政区域的林地,应 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并核发林权证: (一)申请登记的林地位置、四至界限、面积等 当向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 记申请; 真实准确; (三)集体经济组织使用集体所有的林地,由 (二)林地权属证明材料完备有效; (三)林地权属无争议; 该组织向林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 (四)附图中标明的界桩、地物标志与实地相 门提出登记申请; (四)集体所有并已承包到户的林地,由承包 符合。 户向林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 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登记的理由。 出登记申请; (五)集体所有并已出让使用权的林地,由受 让人向林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 提出登记申请。 备,确定专人管理。 未确定使用权的国家所有的林地,由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负责保护管理。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 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林业等有关部门对退耕还林建设项目进行检查验 收。经验收合格的退耕还林土地,应当依法进行 登记,核发林权证,并按照规定办理土地变更登 记。 记。 10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0·18 (一)国有林地之间、国有林地与集体林地之 间的权属争议,由林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负 薇林地权属变更或者消灭的; 责调解或者作出处理决定;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 (二)被依法占用、征收、征用造成林地权属变 的,由其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负责调解或者作 更或者消灭的; 出处理决定; 由于自然灾害等造成林地权属变更或者 (二)集体林地权属争议,在个村民委员会 勇天的! 管理范围内的,由村民委员会负责调解。调解不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导致或者造成林地权 成的,由林地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调解或者 属变更、消灭的其他情形。 作出处理决定;跨村民委员会管理范围的,由其共 第十九条申请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应 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调解或者作出处理决 当提交下列材料: 定。 (林地权属变更或者注销申请; 林地权属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流转林 二林权证; 地,不得破坏林地及其附着物。 当事人身份证明; 第三章林地使用权流转 (四林地权属变更或者消灭的有关证明材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 第二十条林地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林 门应当加强林地使用权流转的管理,提高服务意 双证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林 识和工作效率,建立健全林权流转服务体系,提供 权证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 林权流转及林产品供求信息,鼓励交易双方在林 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关应当予以更正。 权服务中心流转。 第二十一条当事人签订有关林地流转的协 第二十五条林地使用权可以依法通过转 以.可以按照约定向原发证机关申请预告登记。 包、出租、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但不得改变林地 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 所有权性质和林地用途。 林地使用权发生流转时,林地上林木的所有 权或者使用权可以同时流转,也可以分别流转;已 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经取得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可以同时转让。 第二十二条当事人隐購事实或者采取非法 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流转的林地使用权不得 流转。 第二十六条林地使用权流转应当遵循公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开、自愿、平等、等价有偿的原则,有利于保护、开 发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不得损害国家、集体、个 人和社会公共利益,并符合以下规定: 担赔偿责任。 (-)林地、林木权属无争议; (二)不得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三)流转期限在林地剩余使用期限内。 -11-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0·18 第二十七条林地使用权流转应当签订书面 合同。合同主要内容包括: ()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二)地类、坐标位置、面积及四至界限,林种、 家有关规定办理。 树种、林龄、蓄积量等; 第四章林地保护和利用 (三)价款、付款方式和时间; (四)期限和起止日期; (五)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六)合同期内林地资源收益权的处置; (七)合同期内,因林地被占用、征收、征用的 行。 林地、林木补偿及安置补助等有关费用的处置; 林地保护和利用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 (八)合同期满时林地和林木存量的处置方 划相衔接。 式; 未经原批准机关批准,不得擅自变更规划 (九)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 第三十三条使用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 第二十八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林地使用 保护生态,增加投人,合理利用林地,科学选择造 权流转,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林树种,开发利用林下资源,发展林产业,提高林 (一)召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村民会议, 地综合效益;履行森林防火、有害生物防治以及野 选举产生流转工作小组; 生动物、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及古树名木等管护义 (二)流转工作小组拟订并公布流转方案; 务。 (三)召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村民会议,讨 第三十四条林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 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 论通过流转方案; (四)签订流转合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征收、征用林 (五)办理林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地,不得擅自改变林地用途,不得超过批准范围使 流转方案、流转方式、流转保留价及是否进行 用林地。 资产评估等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村民会议 第三十五条占用、征收、征用林地的县级 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 有关规定填写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或者形成现场 意。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林地使用权流转,在同 查验报告。 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第二十九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林地使用权 的流转收益归该组织所有,并主要用于发展集体 林业生产、乡村公益事业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 批准不得采伐。 利益分配。 第三十条取得林地使用权的单位或者个 人,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权,可以办理融资、 12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0·18 许可证: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其所有的林地上, 使用扶贫资金、捐赠资金、自筹资金修建乡村学 校、灌溉沟渠、乡村道路的; 第三十七条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按照规定标准 建设住宅的。 第五章法律责任 设用地审批手续。 农村居民修建住宅,应当充分利用旧宅基地 第四十一条国家工作人员在林地保护、管 和村内空闲地,尽量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 理、开发和利用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其所 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 第三十八条森林经营单位在其经营的林地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 (--)擅自变更林地保护和利用规划的; 占用林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审批: (二)违法进行林地权属登记、核发林权证的; (一)国有森林经营单位需要占用林地的,由 (三)擅自或者越权审核、审批林地的; 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四)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询私舞弊等 (二)其他森林经营单位需要占用林地的,由 行为的。 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 森林经营单位修筑其他设施需要占用林地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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