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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告 [十一届]第三十四号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已经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0年7月30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〇一〇年七月三十日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城乡规划法》办法 (2010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目录 简称《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 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 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 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活动,必须遵守 《城乡规划法》和本办法。 第三章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四章城乡规划的修改 本办法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 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 第五章监督检查 和村庄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包括省域城镇体系规 第六章 法律责任 划和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包 第七章附则 括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包括控制性详 第一章总则 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三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坚持城 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 第一条为了科学合理地制定城乡规划,保 划后建设的原则,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长远发 障城乡规划的实施,统筹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 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 展、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 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 环境保护的关系,优化城乡资源配置,保护历史 — 217 — 制定城乡规划,应当科学确定城市、镇、村 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 貌,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 庄的功能定位,注重城乡规划之间的衔接,坚持 第四条城乡规划工作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 以城带乡、以工促农,充分发挥城镇对农村发展 要职责。实行政府统一领导、规划部门主管、相 的辐射带动作用,促进城乡生产要素流动,实现 关单位配合、社会公众参与的工作机制。 城乡相互促进和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 第十一条制定城乡规划,应当遵守国家和 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城乡规划主管 本省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坚持政府组织、专家领 部门的派出机构按照授权承担有关的城乡规划管 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 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的 第十二条省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省域城镇体 城乡规划工作。 系规划,用于指导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县域村 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城乡规划法》和本 镇体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编 办法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的城乡规划 制。 管理工作。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报国务院审批。 第五条城市规划区内的镇、乡、村庄以及 第十三条 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区域经 镇规划区内的村庄,分别纳入城市规划、镇规划 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组织编制跨省辖市的区域性 管理。 城镇体系规划,用于指导区域内县域村镇体系规 各类城镇新区、开发区、产业集聚区、园区 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编制。 等应当纳入城市、镇总体规划统一管理。 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第六条城乡规划的制定、实施、修改和监 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该区 督检查,应当建立健全公众参与制度,充分听取 域的城镇空间布局,城镇的功能分工和规模控 公众意见。 制,区域内产业发展布局,重大基础设施布局, 第七条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 资源、环境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禁止、限制和 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适宜建设的范围。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加 区域内交通、水资源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 强城乡规划管理机构建设,并将城乡规划的编制 护等专项规划的编制应当与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 和管理经费纳人本级财政预算。 相衔接。 第十四条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域村镇体 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 系规划,用于指导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 划的编制。 第九条制定城乡规划,应当根据本地经济 县域村镇体系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社会协调发展的需要,科学预测城乡发展,统筹 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县域经 城乡空间布局,统筹城乡产业发展,统筹安排城 济社会发展战略和产业发展布局,县域空间管 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促进公共资源 制,镇、乡、村庄空间布局,人口用地规模控 在城乡之间均衡配置,实现城乡基础设施和公共 制,资源优化配置,生态环境和历史文化遗产保 服务设施共建共享,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 护,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展。 第十五条,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 第十条制定城乡规划,应当依据国民经济 规划。 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产业 郑州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其总体规划 发展规划、生态功能区规划相衔接。 由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 218 — 大会常务委员会。 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镇总体规划,在上报 第十六条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 审批前,应当先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代表的 所在镇的总体规划以及未设镇的县人民政府所在 地的总体规划,报省辖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省 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组织编制机关报送审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 人民政府备案。 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县域村镇体系规划以及城 市总体规划和镇总体规划,应当将本级人民代表 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并报省辖市人民政府备 案。其中,省辖市的区所属镇的总体规划报省辖 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镇人民代表大会代 表的审议意见和根据审议意见修改规划的情况一 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七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本 并报送。 乡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乡人民代表大 辖区内的乡规划、村庄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 会审议;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 审批。省辖市的区所属乡、村庄的乡规划、村庄 规划报省辖市人民政府审批。 议或者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同意。 不隶属于乡、镇的村庄规划由城市、县人民 第二十-一条 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 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城市的控 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城市、县人 制性详细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 民政府审批。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 乡规划、村庄规划应当包括:规划区范围, 农村生产生活服务设施、产业发展、公益事业等 案。 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总体规划 建设的用地布局和建设要求,以及对耕地等自然 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防灾减灾的具体安 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排。乡规划还应当包括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庄发展 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布局。 其他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根据 第十八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 镇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史文化街区、优秀近现代建筑和其他受保护的建 其中,省辖市的区所属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报省 筑应当编制保护规划,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 定报送审批、备案。 辖市人民政府审批。 控制性详细规划必须符合城市、镇总体规 第十九条城乡规划中交通、水利、电力、 划,并将地块的用地性质、建筑密度、建筑高 燃气、通信、给排水、环保、人民防空等专项规 度、容积率、绿地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划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共同组织编 等,作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制,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各类专项规划之间应 第二十二条位于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 当衔接。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依据城乡规划中的有 用地范围内的镇、乡和村庄,不编制镇规划、乡 关专项规划实施规划许可。 规划和村庄规划;位于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 第二十条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区域性城镇 地范围内的村庄,不编制村庄规划。由城市人民 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依据城市 体系规划、县域村镇体系规划以及城市、县人民 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组织编制该区域的控制性 政府组织编制的总体规划,在上报审批前,应当 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 详细规划。 第二十三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 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 管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 处理,研究处理情况应当及时报告本级人民代表 — 219 — 第二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 组织编制主要街区、重要景观地带、主要出入 口、主千道两侧和大型公共服务设施、重要交通 济社会发展水平,量力而行,尊重群众意愿,合 设施、园林绿地、广场周边等重要地块的修建性 理调控城乡建设用地,兼顾城乡居民的生产、生 详细规划。 活需要,优先安排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建 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注重空间设计、景 设,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城乡规划。 观设计和建筑艺术,体现地域和民俗特色,提高 第二十九条城市、县、镇人民政府应当制 城镇规划建设水平。 定近期建设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应当经城市、县 第二十四条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应当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镇人民代表大会审 根据城市发展的需要,编制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 议,并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 用规划。 第三十条旧城区改建应当遵循有利维护、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的主要内容包 合理利用、调整布局、逐步改善的原则,保护历 史文化遗产和传统风貌,合理确定拆迁和建设规 括:地下空间现状及发展预测,地下空间开发战 略,开发层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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