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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专刊- 重庆市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 (2001年5月25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2010年7月23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正) 对在战备值勤和军事训练中受伤、致残、牺牲的民 第一章总则 兵、预备役人员,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给予优待和 抚恤。 第一条为加强民兵组织和预备役部队建设,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第二章组织建设 和《民兵工作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 际,制定本条例。 第七条凡十八岁至三十五岁符合服兵役条件的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户籍在本市的公民和本市 男性公民(以下称适龄人员),除应征服现役的以外,编 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居) 人民兵组织服预备役。 民委员会以及其他组织。 民兵分为基干民兵和普通民兵。二十八岁以下的 第三条依法参加民兵组织、预备役部队是适龄公 退出现役的士兵和经过军事训练的人员,以及选定参 民应尽的义务。民兵、预备役人员应当依法参加民兵、 加军事训练的人员,编为基干民兵;其余十八岁至三十 预备役活动,完成工作任务。 五岁符合服兵役条件的男性公民,编为普通民兵。 依法建立民兵组织、预备役部队是乡(镇)人民政 根据需要,吸收女性公民参加基干民兵。 府、街道办事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符合建立民兵 少数民族自治地区的基干民兵的年龄可以适当放 组织、预备役部队的单位的国防职责。 宽。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民兵、预备役工 第八条民兵的组建原则和范围,除执行国家有关 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各级人 法律、法规的规定外,还应当执行下列规定: 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协助、支持军事领导指挥机 (一)适龄人员满六十人并且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 关开展民兵、预备役工作。 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民兵组织;其他企业事业单 第五条重庆警备区和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武装 位,由所在地乡(镇)街道办事处人民武装部负责组建 部是本地区的军事领导指挥机关兼同级人民政府的兵 民兵组织; 役机关,在上级军事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 (二)农村一般以村为单位建立民兵组织;适龄人 责本行政区域的民兵、预备役工作。 员不满三十人的村,可以跨村或者以乡(镇)为单位建 乡(镇)、街道办事处和企业事业单位人民武装部 立民兵组织; 负责本区域、本单位的民兵、预备役工作。 (三)科研机构、高等院校、邮电、通信、交通运输 未设立人民武装部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确定相 医疗卫生、民航气象等单位,以及与军事专业相关的单 关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的民兵、预备役工作。 位,应当按照当地军事领导指挥机关的要求,建立民兵 第六条基层人民武装部和企事业单位及其有关 专业技术分队。参加民兵专业分队的民兵,年龄可以放 人员,在民兵、预备役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由区县 宽到四十五周岁; (自治县)人民政府或者军事领导指挥机关给予表彰或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重要目标所在地 奖励;对做出特殊贡献的人员,按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 大中型企业以及其他重点地区,应当按照当地军事领 定,给予记功、晋级或者授予荣誉称号以及其他奖励。 导指挥机关的要求建立民兵应急分队。民兵应急分队 ·102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专刊 的规模和数量,由市人民政府和重庆警备区确定; 行,集中教育纳入军事训练计划,与军事训练统一实 (五)已建立民兵专业技术分队的单位的其他符合 施;其他预备役人员的政治教育结合民兵组织整顿、预 民兵条件的人员应当参加民兵组织。 备役登记、征兵和重大节日活动进行。 预备役部队的组建原则和范围,按国务院、中央军 第十四条基层人民武装部和预备役部队应当会 事委员会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同有关部门,加强民兵组织、预备役部队的思想、文化 第九条依法应当服预备役的公民,必须按规定的 活动阵地建设,组织民兵、预备役人员学习科学文化知 时间到当地军事领导指挥机关指定的地点进行预备役 识和生产技能,因地制宜地开展以劳养武活动,积极参 登记。 加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民兵、预备役人员外出一个月以上的,应将所在地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以劳养武活动应当予 址及通讯方式告知所在民兵组织或预备役部队,在接 以支持。 到召回的通知后,必须按时归队。 第十条乡(镇)、街道人民武装部实行同级人民政 第四章军事训练与战备执勤 府和上级军事领导指挥机关双重领导制度。 企业事业单位的人民武装部实行区县(自治县)人 第十五条民兵组织、预备役部队的年度军事训练 民政府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武装部双重领导制度。 任务,由市人民政府和重庆警备区下达,区县(自治县) 基层人民武装部的职能、任务和机构设置、变动以 人民政府和军事领导指挥机关应当按要求完成任务。 及专职人民武装干部的配备、职级待遇,按国家和本市 因特殊情况需要减少、免除当年训练任务的,须经市人 的有关规定执行。 民政府和重庆警备区批准。 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企业事业 第十六条民兵、预备役人员的军事训练,应当适 单位,应当将专职人民武装干部的选配、交流和培训纳 应高技术条件下局部战争遂行任务的需要,突出重点, (本地区、本单位干部管理范围。 分类施训,注重实效。 专职人民武装干部应从转业、退伍军人或人民武 民兵、预备役人员的军事训练,分别由区县(自治 装学校毕业的学员中选拔,初次任职年龄不超过三十 县)人民武装部和预备役部队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 五周岁,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五十周岁;三十周岁以 规定组织实施。 下,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政治思想好、热爱人民武装工 第十七条各区县(自治县)应当建立民兵训练基 作的其他人员也可选拨为专职人民武装十部。 地。训练基地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武装部管理和使用。 民兵干部由政治思想好、身体健康、年纪较轻、有 有预备役部队团以上单位组建任务的区县(自治 一定文化知识、军事素质好、热爱民兵工作的人员担 县)应当建立预备役部队训练基地,并由预备役部队管 任。民兵干部一般从退役军人中选拨。 理和使用。 民兵组织、预备役部队的军事训练必须在训练基 第三章政治教育 地集中进行。 第十八条民兵、预备役人员军事训练的教材、器 第十二条基层人民武装部和预备役部队应当会 材及其他必需物资,由军事领导指挥机关分级负责保 司有关部门和民兵、预备役人员所在单位,做好民兵、 障。 预备役人员入队前的政治审查及平时考察工作,加强 第十九条民兵、预备役人员担负战备执勤的主要 政治教育及政治思想工作。 任务是: 对民兵、预备役人员的政治教育,以中国共产党的 (一)根据上级军事领导指挥机关的要求,与当地 基本路线和国防教育为重点,同时,进行爱国主义、单 驻军对战备重点地区实行联防; 命英雄主义、形势战备和法制教育,以增强其国防观 (二)协助公安机关、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有关部 念。 门保护重要目标,保卫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第十三条基干民兵和预备役部队预备役人员的 (三)参加本地区、本单位的治安保卫活动,配合公 政治教育,采取集中教育与其它方式相结合的办法进 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维护社会稳定; ·103.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专刊 (四)担负抢险救灾和其他适合民兵、预备役人员 (三)区县(自治县)军事领导指挥机关及民兵、预 特点的突击性任务; 备役的基础设施、训练基地建设、维修、管理费用; (五)战时参军参战,担负战斗勤务,支援前线,保 (四)县级以上民兵武器装备仓库建设、维修、管理 护群众,保卫生产。 费用; 第二十条民兵、预备役人员担负战备执勤的审批 (五)财政专项补贴。 权限和组织实施,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保障民兵、预备役工作 的必要经费,民兵、预备役工作经费的增长应当与民 第五章武器装备 兵、预备役建设发展需求和本市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区县(自治县)军事领导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民兵武 指挥机关民兵、预备役的基础设施、训练基地和武器装 器装备管理条例》的规定,建立民兵武器装备仓库,配 备仓库建设、维修、管理费用以及国家和市规定的其他 备管理和警卫人员。 费用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有预备役部队团以上单位组建任务的区县(自治 预备役部队的基础设施、训练基地、武器装备仓库 县应当建立预备役部队武器装备仓库。 建设、维修、管理费用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配备有民兵武器装备的乡、镇、街道 第二十七条民兵、预备役人员军事训练补助经费 办事处,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和军事领导指挥机关 按当年下达的民兵、预备役人员军事训练任务所需经 的要求,加强民兵武器装备仓库(室)的建设,并严格管 费执行。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用于开展基层民兵、预备役 配备有民兵武器装备的企业,应当把民兵武器装 工作的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解决。 备管理、维修纳入企业设备保养和安全管理计划,按规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人民武装工作 定落实保管武器装备所需的库房、安全设施和看管人 经费由所在单位解决。 员。 预备役部队预编人员的训练补助经费由有预备役 第二十三条各级人民武装部和预备役部队应当 部队组建任务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纳入财政预算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武器装备,建立健全和落实管 予以解决。 理制度,保证武器装备处于良好状态,防止发生损坏、 第二十八条区县(自治县)的民兵、预备役工作财 丢失、被抢、被盗和火灾等事故,确保安全。 政预算经费,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武装部统一使用,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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