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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0·6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 (1999年11月27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7月23日 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为保障教师合法权益,提高教师队 家的有关规定,经本人申请,由县级以上教育行 伍素质,促进我省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 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以及有认定权的高等学校依 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 法予以认定。 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各 有关部门和学校应当采取措施,提高教师队伍的 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 学历层次,逐步使高等学校教师具有硕士研究生 工作的教师。 学历或者博士研究生学历,高级中学、中等职业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各 技术学校教师具有大学本科或者研究生学历,初 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教师工作。 级中学教师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小学教师具有大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职权范 学专科以上学历,幼儿园教师具有幼儿师范学校 围内负责有关的教师工作。 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根据国家规定,依法对 第八条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教师工作进行自主管理。 评定的具体工作,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负 第四条,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 责。 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行使权利和 技工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教师专业技术职务 履行义务,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不断提高教 任职资格评定的具体工作,由地级市以上劳动行 育教学质量和科学研究水平,为人师表,敬业爱 政部门负责。 生。 中等专业学校、高等学校按照委托授权的规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建设 定,负责评定教师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支结构合理、思想品德和业务素质优良的教师 第九条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根据国 队伍。 家及省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制定的教师编制标 全社会都应当尊重教师,保障和维护教师的 准和教师职务结构比例,确定人员配置方案,择 合法权益,树立尊师重教的良好社会风尚。 优聘任教师。学校对教师的聘任应当遵循双方地 第六条实行教师资格制度。 位平等的原则,由学校和教师签订聘任合同,明 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中任教的教师,必 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须具备教师资格。教师资格的取得,应当按照国 中小学向社会招聘教师,由县级以上教育、 公报版·81·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0·6 人事行政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 高等学校依法自主聘任教师,吸引海内外优 秀人才任教。 教师聘任期为一至六年,教师任职期满经考 平。 核合格可以续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国家和省规定支付 的教师工资、离休退休金、教师津贴、补贴等全 中小学对在聘期内教师的解聘,须经教育行 政部门(或其主管的政府有关部门)审批。 额列入年度财政预算,按月足额发放,不得拖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行政部门应当 欠。不得以学校收取的杂费抵拨教师的工资和补 办好师范教育,优先保证师范教育的投人。 贴。 高等师范学校要坚持为基础教育服务,培养 教龄满三十年,在教学岗位上退休的教师, 高素质的中小学教师和职业学校教师。 按照本人退休时工资的百分之一百领取退休金。 其他普通高等学校和高级技工学校也应当参 社会力量所办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师的 与承担培养培训中小学教师和职业学校教师的任 待遇,由举办者自行确定并予以保障。 务。 第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教师住房建 第十一条鼓励师范专业毕业生到边远山区 设纳人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对教师购 和贫困地区乡村任教,并给予优惠政策,具体办 买、租赁经济适用住房实行优先、优惠政策,具 法由当地人民政府制定。 体办法由当地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二条实行教师继续教育制度。 第十七条教师的医疗应当与当地国家公务 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学校主管部门 员享受同等待遇。 和学校应当制定教师继续教育计划,对教师进行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学校每一至三年组 多种形式的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工作。教师 织教师进行一次身体健康检查。 应当按照计划要求参加继续教育,凡未按照计划 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其他教育机构 要求参加继续教育或者未达到继续教育规定的, 的主管部门和学校,可利用假期优先组织优秀教 不予评聘或者晋级。 师进行休养。 继续教育所需经费,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及 予以解决。 学校要建立教师评优奖励制度,定期表彰奖励优 第十三条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建立健 秀教师。 全教师年度考核制度,对教师的政治思想、业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专项奖励,奖励有突 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教师考核 出贡献的教师。 结果是受聘任教、晋级、奖惩的依据。 第十九条鼓励广大教师终生从事教育事 第十四条学校行政领导应当接受教师和教 业,建立教师荣誉证书制度,对教龄三十年以上 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组织教师参与学校的民主 的教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给荣誉证书,并给 管理,讨论学校的重大事项。 予奖励。 ·82·公报版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0·6 第二十条有关部门对扰乱学校秩序致使教 第二十三条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 育教学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或者辱、殿打教 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 师的,根据不同情况,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 政处分或者解聘: 罚;造成损害的,责令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 (一)品行不良,侮辱、打骂、体罚或者变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相体罚学生,情节严重或者经教育不改的; 第二十一条拖欠教师工资及政策性补贴 (二)向学生或者家长索取财物,影响恶劣 的,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发放。挪用、克扣教师 的; 工资及政策性补贴的,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归 (三)年度考核连续两年不合格的; 还,并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 (四)考试工作中,玩忽职守,询私舞弊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的; 第二十二条教育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行政 (五)其他不履行法定的教师义务的。 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伺私舞弊、玩忽职 教师有前款第(一)项、第(四)项所列情 守,侵犯教师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其主 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00年2月1日起施 事责任。 行。 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规定 (2000年7月28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7月23日广 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为保证本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族、侨务等工作的重大事项适用本规定。 委员会依法行使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各方面 第三条本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工作的重大事项的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应当在同级中国共产党委员 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 会的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进行。 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其他有关法 第四条本行政区域内的下列重大事项应当 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并作出 第二条本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相应的决议,决定: 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的政治、经济、教育、科 (一)贯彻执行宪法、法律、法规和本级人 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 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的重大措施; 公报版·83·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0·6 第二十条有关部门对扰乱学校秩序致使教 第二十三条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 育教学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或者辱、殿打教 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 师的,根据不同情况,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 政处分或者解聘: 罚;造成损害的,责令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 (一)品行不良,侮辱、打骂、体罚或者变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相体罚学生,情节严重或者经教育不改的; 第二十一条拖欠教师工资及政策性补贴 (二)向学生或者家长索取财物,影响恶劣 的,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发放。挪用、克扣教师 的; 工资及政策性补贴的,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归 (三)年度考核连续两年不合格的; 还,并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 (四)考试工作中,玩忽职守,询私舞弊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的; 第二十二条教育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行政 (五)其他不履行法定的教师义务的。 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伺私舞弊、玩忽职 教师有前款第(一)项、第(四)项所列情 守,侵犯教师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其主 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00年2月1日起施 事责任。 行。 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规定 (2000年7月28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7月23日广 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为保证本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族、侨务等工作的重大事项适用本规定。 委员会依法行使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各方面 第三条本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工作的重大事项的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应当在同级中国共产党委员 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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