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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09·5 会第十次会议《关于全省教育工作情况的 民政府机构设置情况的备案报告 报告》审议意见和建议办理情况的报告 十九、其他 十八、书面印发省政府关于山东省人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31号) 《山东省行政复议条例》已于2009年7月24日经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山东省行政复议条例》公布,自2009 年9月1日起施行。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9年7月24日 山东省行政复议条例 2009年7月24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一章总 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 第一条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 条例。 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公民、法人或 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 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 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和行 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和 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办理行政复议 -310-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09·5 案件的活动。 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 第三条依照行政复议法律、法规履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 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是行政复议机 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 关。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是 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本行政机关的行政复议机构,具体办理行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申请行政复 政复议事项。 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行政复 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 议机构除履行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规 接提起行政诉讼后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 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理或者驳回起诉的,其提起行政诉讼至人 (一)组织行政复议法律、法规的 民法院裁定送达的时间,不计人行政复议 宣传; 申请期限。 (二)指导和督促本级人民政府工作 第八条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的行政 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政 复议工作; 复议申请权或者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的,申 (三)督促、检查行政复议决定的 请期限自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 履行; 者应当知道申请权或者申请期限之日起计 (四)负责行政复议工作人员的业务 算,但是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 培训。 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第五条行政复议机关履行行政复议 第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 职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 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 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 的,其行政复议申请期限自知道或者应当 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 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对涉 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健全行政复议机 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自作出之日起超 构,配备工作人员,保障工作经费,保证 过二十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自作出之日 行政复议工作正常开展。 起超过五年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复议机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区的市、县 关不予受理。 (市、区)人民政府可以集中行使行政复 第十条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申请 议职权。 行政复议的,可以向执行机构递交行政复 议申请,执行机构应当予以登记,并自收 第二章 行政复议申请 到申请之日起三日内转送行政复议机关。 第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 第十一条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 -~ 311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09·5 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 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 第十六条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 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 第一款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政复议。 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当先申请 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 行政复议: 行国家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 (一)征收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 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 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 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的行为; 对实行省以下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的 (二)确认或者改变土地和水流、森 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主管 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 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该行政机关 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为; 所在地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三)人民政府处理土地和水流、森 第十二条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 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 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 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争议的行为; 政复议。 (四)其他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的具 对省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 体行政行为。 的,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 第三章行政复议受理 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 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 第十七条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 第十三条对经批准行使相对集中行 议申请后,应当就下列内容进行初步 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 审查: 的,向该行政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 ()申请人是否具有主体资格; 政复议。 (二)是否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第十四条对省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管 (三)是否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 理的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 事实依据; 省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 (四)是否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复议。 (五)是否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第十五条对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 超过法定申请期限的,是否有正当理由; 二条、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规定以外的其 (六)是否已向其他有权受理的行政 他行政机关、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 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已向人 的,依照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 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12—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09·5 (七)是否应当由本机关受理。 审理。 第十八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收到 第二十条第三人应当自接到参加行 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对行政复议申 政复议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向行政复议机 请依照下列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关提交书面意见及相关证据材料;不提交 (一)行政复议申请符合受理条件的, 的,不影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 决定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一条不同的申请人就同一事 (二)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 项向两个有权受理的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 的,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议,由先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机关受 (三)行政复议申请不属于本机关受 理。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机关尚未 理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 立案受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已立案受 关提出,但是县级人民政府接到行政复议 理的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已立案 法第十五条第一款所列不属于本机关受理 受理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先立案受理的行 的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依法转送; 政机关。 (四)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 第二十二条对已经依照行政复议程 表述不清楚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在指定期 序或者行政诉讼程序处理终结的具体行政 限内补正。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的, 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又申请行 补正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 政复议的,行政复议机关不再受理,并书 无正当理由逾期未补正或者未按照要求补 面告知申请人;已经受理的,终止行政 正的,视为申请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 复议。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不属于行政复议事 第二十三条申请人对行政复议机关 项的信函后,予以退回,并书面告知退回 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理由。 时,法律、法规未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起行 第十九条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后,与 政诉讼必经程序的,应当对被申请行政复 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法律、 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 法规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起行政诉讼必经程 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未申请参加行 序的,可以对被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 政复议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通知其 行为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对行政复议机 参加。 关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提起行政诉讼。 与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 第四章 行政复议证据 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 参加行政复议的,不影响行政复议案件的 第二十四条被申请人对作出的具体 313—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09·5 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 的其他事项。 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 第二十八条行政复议工作人员调查 材料。 取证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证件; 第二十五条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被 被调查的组织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 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 拒绝、阻碍。 或者个人收集证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第二十九条行政复议机构收集的证 经行政复议机关准许,被申请人可以补充 据,不得作为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 相关证据: 政行为的根据。 (一一)被申请人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第三十条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 时已经收集证据,但是因不可抗力等事由 人向行政复议机关提供书证的,应当提供 不能提供的; 原件。提供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与 (二)申请人或者第三人在行政复议 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或者照片。 过程中,提出了在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 第三十一条申请人、第三人及其代 行为过程中没有提出的反驳理由或者证 理人可以查阅、摘录或者复制被申请人提 据的。 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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