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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告 【十一届】第十九号 《河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已经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09 年5月22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河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2009年5月22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卫生、食品药品监督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 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各自的职责分 工,做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工作。 第一条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 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做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 的宣传,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 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 监督。 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部门 第二条消费者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为生活消 制定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电信、有线电 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 视、交通运输、教育、物业管理等涉及消费者权 益受本条例保护。 益的重大政策时,应当通过召开听证会或者其他 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遵 形式听取消费者组织和消费者代表的意见、建 守本条例。 议。 第三条 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实行国家保 听证会的代表应有消费者组织和消费者代表 护、社会监督和经营者自律相结合的原则。 参加,其中消费者代表应当占三分之一以上。 第四条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 消费者代表按照公开、公正的原则确定。 共同责任。 第六条 有关行业协会应当建立健全行业自 律机制,加强行业自律,引导本行业经营者规范 经营;所制定的行业规则,应当体现对消费者合 法权益的保护,不得限制消费者的权利或者增加 消费者的义务。 145 — 第二章消费者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消费者享有以下权利: 的,应当重做或者减免收费; (一)自主选择商品和服务,有权拒绝经营 者强制交易、搭售和提供服务; (二)了解商品和服务的质量、价格、计 量、性能等真实情况; (三)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有权获得符 要标注的其他内容; 合国家规定的质量、价格、安全、卫生、计量等 保障; (四)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有权要求经营 者提供购货凭证、服务单据、发票; 进口商品; (五)购买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务不符合国家 (五)商品价格和服务收费标准,应当符台 规定或者双方约定的质量标准,有权要求修理、 国家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并按照规定明码标 更换、退货或减免收费: 价; (六)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使人 (六)生产、销售商品应当使用合格计量器 身、财产受到损害的,有权要求赔偿; 具,保证计量结果准确; (七)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 (七)商品和服务的广告应当真实、合法 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不得发布虚假广告或者进行其他欺骗性宣传: (八)《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其他法律、 法规规定的权利。 (八)不得强迫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 第八条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的质量以 务,不得在经营活动中欺行霸市、哄抬物价、记 及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诈消费者; 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九)消费者要求当场验证核实的商品,应 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合 当当场验证核实; 法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 (十)以预收款、邮购、电视直销、互联 者合法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网、电话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保 第九条消费者在依法行使权利的同时,应 质、保量、按期履约; 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尊重经营者的劳动和合法权益; (二)挑选商品时应当爱护商品; (三)遵守营业服务秩序; 务的,应当重新提供服务; (四)投诉、举报应当真实、客观。 责; 第三章经营者的义务 法规规定的义务。 第十条经营者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不得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 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或者腐败变质、受污染 不能使(食)用以及其他可能危害人身和财产 向责任方追偿。 146 方式、付款方式、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产权证 书办理等情况。 商品房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故意隐瞒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 事实或者提供虚假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订立商品 房买卖合同的; (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出卖或 款规避责任和限制消费者的合法权利。 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订立商品房买卖合 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 同的; (三)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又将该房屋抵 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押或者出卖的; 第十三条提供消费环境和场所的经营者, (四)将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商 其经营场地、服务设施、店堂装饰、商品陈列 品房交付使用的; 等,应当符合保障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要 (五)违反合同约定,迟延交付,经催告后 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场所或者经营 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付的; 项目,应当履行监督管理责任,采取相应的防护 (六)交付房屋的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 不合格或者因其他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 措施,设置显著的警示标志。 第十四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 用的; (七)交付房屋的实际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 严重缺陷,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 过百分之三的; 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并报告有 (八)由于经营者的原因导致未在合同约定 关部门:对已经售出的商品,应当立即告知消费 者,并召回该商品进行修理、更换、退货或者销 期限内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 (九)擅自变更规划、设计,导致容积率、 毁;对已经提供的服务,应当立即采取相应的补 商品房质量、面积、结构、朝向、楼层等与合同 教措施。 约定不符的; 商品召回和服务补救的费用由经营者承担。 (十)商品房外部环境以及其他配套设施与 第十五条经营者以促销方式提供的奖品、 赠品或者免费服务,应当保证质量,不得免除其 经营者的承诺不相符的。 有前款第(一)、(二)、(三)项规定情形 应当承担的修理、更换、重作、补足商品数量、 之一的,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合同无效或者 赔偿损失等责任。 被撤销、解除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 第十六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不 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商品房经营者 得要求消费者提供与消费无关的个人信息。 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物业经营者应当全面履行物业服务合同,接 受业主和业主委员会的监督。经营者未按合同约 定提供服务的,业主大会有权依法解除合同。 第十八条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有线 电视、邮政、电信、公共交通运输、互联网等公 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用企业和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应当按照 国家规定以及与消费者的约定提供商品和服务, 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限定消费者向其指定的经营者购 147 — 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不得违背消费者意愿搭售 商品或者提供有偿服务; (二)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者增加收费 项目;未提供材料的,不得收取材料费;铺设管 道、管线等公用设施的费用由经营者负担,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用,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三)消费者要求暂停服务的,不得收取暂 停手续费,但占用资源或者需要另外提供服务的 者; 除外; (四)收取费用时出具项目收费清单; 目; (五)不得规定最低使用限额; (六)不得因部分用户不按时交纳费用而停 相应的教学设备和设施; 止向其他用户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七)对设备进行维护、检修影响公用服务 者延迟学业; 正常运行,应当提前三日告知消费者,法律、法 (五)颁发的证书得不到有关机构认可; 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侵害受教育者合 (八)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应当将合 法权益的行为。 同样本报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摄影、摄像、冲印、光盘刻录 (九)因消费者未及时支付费用等原因停止 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事先告知消费者,并 经营者,应当妥善保管消费者的胶卷、底片、 给予消费者必要的准备时间; 带、存储卡及其存储的数据资料;按照与消费者 (十)对消费者有关质量、计量等问题的投 的约定提供服务后,将相关胶卷、底片、磁带 诉,应当自接到投诉之日起七日内查明原因,并 存储卡及其存储的数据资料交付消费者,并不得 告知消费者;非因消费者原因造成的计量增加 另行收费。未经消费者书面授权,经营者不得使 的,不得要求消费者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 用或者提供给他人使用消费者的照片或者其他影 第十九条从事洗染业的经营者,应当事先 像资料。 与消费者约定服务内容和要求。造成衣物损坏、 第二十四条旅游服务业经营者,应当与消 串色、染色、遗失的,经营者应当退还所收费 费者签定书面旅游合同,明确旅游线路、游览景 用,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点、日程安排、食宿标准、交通工具、旅游价 第二十条装饰装修业的经营者应当与消费 者约定装饰装修材料、施工时限、施工质量、保 排旅游购物的,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购物的地 修期限、费用结算、违约责任等内容。因施工质 点、次数、时限,不得强制消费者购物。 量问题或者经营者提供的材料不符合约定的,经 营者应当依法免费重作、返工或赔偿消费者损 装饰装修工程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二年。 第二十一条 汽车经营者应当与消费者约定 维护、修理、更换、退货以及损失赔偿等事项, 建立与销售规模相适应的、具备相应资质的维修 服务组织。汽车售出后,主要部件出现安全性能 故障的,经营者应当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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