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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09·1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 《济南市房屋登记条例》的决定 2009年1月8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经过审查,决定批准《济南市 房屋登记条例》,由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济南市房屋登记条例 2008年11月27日济南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2009年1月8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 房屋登记簿的行为。房屋登记包括所有权 第一章总则 登记、抵押权登记、预告登记、更正登记 第一条为规范房屋登记行为,维护 和异议登记。 房屋交易安全,保障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 第三条房屋登记簿是房屋权利归属 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和内容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四条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 市市区的房屋登记工作,并指导县(市)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的房屋登记工作。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登 县(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 记,适用本条例。 政区域内的房屋登记工作。 本条例所称房屋登记,是指房产行政 第五条市、县(市)房产行政主管 主管部门依法将房屋所有权、房屋他项权 部门(以下称房屋登记机构)应当遵循公 等房屋权利和其他应当登记的事项记载于 开、便民、规范、高效的原则,建立房屋 53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09·1 登记信息系统,运用现代科技手段,提高 有人共同提出申请。 房屋登记管理水平。 第十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 事行为能力人申请房屋登记的,应当由其 第二章一般规定 监护人代理。监护人应当提交合法有效的 第六条房屋登记应当按照基本单元 监护关系证明以及被监护人无民事行为能 进行。基本单元是指有固定界址、可以独 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证明。申请处 立使用且有明确、唯一编号的房屋或者特 分被监护人的房屋,监护人为两名以上 定空间。 的,应当共同提出申请。 成套住宅,以套为基本单元登记;非 第十一条当事人可以委托他人代为 成套住宅和非住宅,以幢、层、套、间等 申请房屋登记。 具有固定界址的部分为基本单元登记。 自然人委托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 第七条房屋登记应当根据当事人的 身份证明、与委托人在房屋登记机构工作 申请进行,但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情 人员的见证下当场签订的授权委托书或者 形除外。 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当事人申请房屋登记,应当使用中文 委托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身份证明、 姓名或者名称。 委托人依法登记的名称证明、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房屋权利涉及双方或者多方 证明和授权委托书。 当事人的,应当由双方或者多方当事人共 境外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申请房屋登记 同申请房屋登记。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的,其授权委托书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 可以单方提出申请: 公证、认证。 (一)因合法建造房屋取得房屋权 第十二条申请房屋登记,申请人应 利的; 当按照本条例规定向房屋登记机构提交材 (二)因继承、接受遗赠取得房屋权 料原件。无法提供原件的,应当提交经有 利的; 关机关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三)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是外文的,应当同 的法律文书取得房屋权利的; 时提供中文译本。 (四)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的; 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 (五)房屋灭失注销房屋所有权的; 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 (六)放弃房屋权利的; 者提供虚假材料。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房屋登记机构收到申请材 第九条共有房屋的登记,应当由共 料后,应当查验申请材料,并就下列事项 54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09·1 进行询问: 请人。申请人无证据证明异议不成立的, (一)申请登记事项是否是申请人的 房屋登记机构不予登记。逾期未提出异议 真实意思表示; 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予 (二)申请登记的房屋是否为共有 以登记。 房屋; 第十六条申请房屋登记,有下列情 (三)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是否 形之一的,房屋登记机构不予登记: 同意更正; ()违法建设的房屋; (四)须进一步明确的其他有关事项。 (二)临时建筑; 询问笔录应当经申请人签字确认。房 (三)房屋权属有争议的; 屋登记机构对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当受理, (四)申请人不能提供有效的房屋权 向申请人出具受理凭证:对申请材料不齐 属证明材料的; 全的不予受理,向申请人当场说明理由。 (五)申请登记事项与房屋登记记 第十四条房屋登记机构对受理的申 载冲突的; 请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实地 (六)因依法查封、扣押、冻结等被 查看: 限制房屋权利的; (一)所有权初始登记; (七)申请人不具备申请主体资格的; (二)在建房屋抵押权登记;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因房屋灭失导致的所有权注销 第十七条房屋登记机构对经审核符 登记; 合登记条件的,应当将房屋基本状况、权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利状况以及其他依法应当登记的事项记载 房屋登记机构实地查看时,申请人应 于房屋登记簿,并依照本条例规定颁发房 当予以配合。 屋所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或者登记证 第十五条办理房屋登记时,遇有因·.明;对不符合登记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 历史原因可能产生权属争议或者原始档案 面告知理由。 材料缺失等情况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就 登记的房屋为共有的,房屋登记机构 登记申请事项进行公告。公告应当在房屋 应当在房屋所有权证或者登记证明上注明 坐落位置张贴并在公开发行的报纸上 共有人。 刊登。 登记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房屋登记机 利害关系人可以在公告后六十日内, 构应当在房屋所有权证或者登记证明上注 向房屋登记机构提出书面异议和有关证 明集体土地性质。 据,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将异议情况告知申 第十八条权利人凭有效身份证明件 55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09·1 到房屋登记机构领取房屋所有权证、房屋 ()当事人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 他项权证或者登记证明。确因身体残障或 虚假材料获取房屋登记的; 者年老行动不便等原因不能到房屋登记机 (二)取得房屋权利的来源依据被依 构领取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直接送达; 法撤销的; 权利人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应当凭本人身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份证明、直系亲属关系的有效证明和权利 第二十五条房屋登记机构撤销房屋 人死亡证明领取。 登记的,应当作出书面决定,并自作出决 定之日起十日内直接送达或者邮寄送达原 第十九条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他项 权利人。原权利人收到决定后,应当交回 权证和登记证明是权利人享有房屋权利的 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或者登记 证明,记载的事项应当与房屋登记薄一 证明。 致;记载不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 因原权利人下落不明或者拒绝接受书 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 面决定的,房屋登记机构可以采取公告的 第二十条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他项 方式送达。 权证或者登记证明遗失或者灭失的,权利 撤销房屋登记的书面决定和公告应当 人在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刊登遗失声明后, 明确交回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或 可以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补发。房屋登记 者登记证明的期限。逾期不交回的,房屋 机构应当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并在 登记机构应当公告作废。 补发的证书或者登记证明上注明补发。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 第二十一条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他 屋,由房屋登记机构直接登记: 项权证或者登记证明破损的,权利人可以 ()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直管的; 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换发。房屋登记机构 (二)依法没收归国家所有的: 换发时,应当查验并收回原房屋所有权 (三)人民法院裁判归国家所有的; 证、房屋他项权证或者登记证明。 (四)房屋权利人放弃房屋所有权的; 第二十二条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查询、复制房屋 具有前款第(二)、(三)项规定情 登记材料,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提供。 形的,依法作出没收决定或者裁判的机关 第二十三条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按照 应当通知房屋登记机构。 国家规定的标准收取房屋登记费。 第三章所有权登记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 第一节初始登记 屋登记机构应当撤销房屋登记并记载于房 屋登记薄: 第二十七条在国有土地上合法建造 — 56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09·1 房屋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申请人 在宅基地上建造房屋申请房屋所有权 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初始登记的,还应当提交房屋所在地农村 (一)申请书; 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属于 (二)身份证明或者单位负责人证明、 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者村民的证明。 单位资格证明; 第二十九条房屋登记机构应当自受 (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 理申请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对符合登 (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记条件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屋登 (五)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记薄,并向申请人颁发房屋所有权证。 (六)房屋测绘报告; 对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公共场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房屋,房 单位在国有土地上合法建造房屋申请 屋登记机构只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 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还应当提交规划 不颁发房屋所有权证。 核实证明。 第二节转移登记 对国有土地上新建的商品房,该建筑 区划内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公共场 第三十条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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