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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3 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条例 (2008年8月22日宁波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08年11月28日浙江省第十-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为加强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的管理,推进旅游 资源保护性开发利用和区域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宁波东 钱湖旅游度假区(以下简称度假区)。 第三条·度假区的建设与发展坚持合理开发、科学管理、 注重特色、严格保护的原则,保障旅游资源可持续利用,实现 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 第四条鼓励境内外的组织和个人在度假区内依法投资 建设旅游设施和经营旅游项目。 第五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在度假区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 法规和本条例保护。 度假区内的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条例, 不得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04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设立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管理委 员会(以下简称度假区管委会)作为其派出机构,管理度假区 内的行政事务,行使规定的市级经济管理权限和相当于县级的 社会行政管理权限。 第七条度假区管委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编制度假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按规定程序报批后, 负责组织实施; (二)根据城市总体规划,负责编制度假区的控制性详细 规划和专业规划,按规定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 (三)依法制定度假区的各项行政管理措施,并组织实施; (四)按规定权限,审批或审核报批度假区内的投资建设 项目; (五)统一规划和管理度假区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 (六)负责度假区规定权限内的经济建设、城市管理和社 会事务等管理工作; (七)负责度假区水域、水资源、水利设施、水系航道、 船舶、养殖捕捞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八)协调管理市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设在度假区内的 分支机构或派出机构的工作; (九)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度假区管委会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设立 4 05 行政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度假区的经济和社会行政管理事务。 第九条度假区内的行政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 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为度假区内组织和个人提供优质、高 效、便捷的服务,创造良好的投资发展环境 第十条度假区的信息化建设应当符合市信息化建设的 总体规划,适应度假区发展的需要,合理开发、利用信息资源。 度假区内的行政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公开政务信息和服务 信息,接受社会公众查询。 第十一条市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和度假区所在区的 人民政府应当为度假区建设发展创造良好条件。 度假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和所在区人民政 府应当加强相互的工作协调和配合。 度假区管委会与所在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基础设 施资源和政务信息的共建、共享机制。 第十二条制定和实施度假区的规划,应当遵循统筹城 乡、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突出特色的原则,注重 沿湖岸线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保持地区特色和传统风貌, 防止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 经法定程序确定的规划是度假区开发建设和实施管理的 依据,应当严格执行,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 度假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 06 管线以及其他工程设施,应当符合规划,并经依法批准。 第十三条度假区实行以第三产业为主的产业发展导向, 重点发展旅游服务业,鼓励投资经营下列项目: (一)观光游览项目; (二)文化、娱乐、体育及健身设施项目; (三)与旅游相关的住宿、餐饮及购物设施项目; (四)其他配套的第三产业项目。 第十四条除规划确定的工业区块外,度假区内不得新 建、扩建工业项目。 第十五条度假区内不得兴办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资源、 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 第十六条度假区内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执行环境影响 评价制度。 建设项目未依法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的,项目审批 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或者投入生产使 用。 用于经营活动的建设项目未依法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准 文件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核发营业执照。 第十七条度假区应当建设和改造排水设施,将污水管道 全部接入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 度假区内禁止向东钱湖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排放污水,已 U7 经设置的排污口,限期拆除。 第十八条度假区内的组织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文物的 义务。 度假区的开发建设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关于文物保护 的规定,其活动不得对文物造成损害。 第十九条度假区内设立户外广告牌、宣传画廊、标志、 标识等标牌应与周围环境、自然景观相协调,需要批准的,应 当经依法批准。 第二十条度假区内的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有关法律、 法规关于环境、资源保护的规定,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擅自采伐、采挖林木; (二)擅自开山、采矿、采石、挖沙、取土; (三)擅自占用、围圈、填埋、堵截、遮掩水域; (四)在非指定地点倾倒、堆放垃圾、废渣等固体废弃物; (五)违法排放废水、废气、粉尘等污染物;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应当 予以行政处罚的,由度假区管委会及其所属行政管理机构和其 他有关行政管理机构按照各自职权依法处罚。 第二十二条度假区内的行政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伺私舞弊等违法行为的,由其上级机关 08 或者所在单位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宁波东钱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与度假 区管委会合署办公。风景名胜区的行政管理除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外,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条例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送:浙江省人大常委会 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 宁波海事法院 市级机关各部门、市直属各单位,各驻甬部队 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人民政府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研究室、各工作委员会 宁波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2008年12月15日印 08 或者所在单位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宁波东钱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与度假 区管委会合署办公。风景名胜区的行政管理除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外,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条例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送:浙江省人大常委会 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 宁波海事法院 市级机关各部门、市直属各单位,各驻甬部队 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人民政府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研究室、各工作委员会 宁波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2008年12月15日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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