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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2008]第 26 号 《重庆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修订)》已于2008年9月26日经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 议通过,现予公布。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8年10月6日 重庆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 (1998年3月28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2008年9月26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 规划,并将其纳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第一章总则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为妇女权益保障工作 提供必要的条件和经费保障,安排妇女权益保障专项经 第一条为了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 费,并随经济社会的发展和财政收人的增长相应增加。 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及有关法 第五条对保护妇女合法权益作出突出成绩和贡 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献的单位、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 第二条实行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妇女在 彰和奖励。 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与男 子平等的权利。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妇女应当自尊、自信、自立、自强,依法维护自己的 合法权益,认真履行宪法、法律所规定的义务。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条例的贯彻实施。 第三条保护妇女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各级妇女联合会依法代表和维护各族各界妇女的 本市各级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城乡 利益,做好妇女权益保障工作。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 第七条市和区县(自治县)设立妇女权益保障委员 例的规定,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 会。 公民应当尊重和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妇女权益保障委员会由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 第四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 检察院和妇女联合会、工会、共青团及有关部门的负责 经济社会状况制定和实施本行政区域的妇女事业发展 人组成,主任委员由政府负责人担任。 : 61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妇女权益保障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同级妇女联 见。 合会,负责妇女权益保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市和区县(自治县)妇女权益保障委员会 第四章文化教育权益的保障 的职责: (一)组织、指导、协调有关部门的妇女权益保障工 第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帮助文化、教 作; 育、科研部门发展妇女的文化、教育事业和科研事业,提 (二)研究保障妇女权益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对涉及 高妇女的自身素质。 妇女权益的法规、规章及政策的制定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七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基层群众自治性 (三)宣传有关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法规,并督促 组织应当积极为妇女提供文化教育和体育活动的机会 实施; 或条件,提高妇女的专业技术水平和从业能力,促进妇 (四)受理对侵害妇女权益行为的申诉、控告或检 女的身心健康。 举,并督促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妇女文化教育 (五)开展妇女权益保障知识和维权技能的培训。 事业,督促有关部门将扫除妇女文盲、半文盲的工作纳 妇女权益保障委员会的成员单位,应当在各自的职 人成人教育总体规划,制定年度实施计划,为女性文盲、 责范围内,做好妇女权益保障工作。 半文盲脱盲创造条件。 第九条有关部门、单位或组织可根据各自的实 第十九条在升学、进修、公派出国留学和科研、考 际,设立相应的妇女权益保障机构。 察以及学位授予、职称评定、晋级等方面,不得对妇女作 出歧视性规定和附加限制条件。 第三章政治权利的保障 第二十条获得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三 八”红旗手等荣誉称号的妇女,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参加 第十条制定涉及妇女权益的地方性法规、规章、 进修、接受继续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 政策、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时,应当听取妇女联合会的 第二十一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履行保障 意见。 适龄女性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第十一条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 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得迫使适龄女性少年儿童 体应当加强对妇女干部的培养和选拔,为妇女干部的成 学。 长创造条件。 对不送适龄女性少年儿童入学或迫使其毂学的父 第十二条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在换届 母或其他监护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采取 选举时,妇女代表候选人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乡 措施,责令其送女性少年儿童人学或复学。 镇人民代表大会在换届选举时,妇女代表候选人比例不 第二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贫困女性少年 低于百分之二十。 儿童接受义务教育。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中,妇女 鼓励社会各界对贫困女性少年儿童接受义务教育 应占一定的比例。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 进行资助。 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的领导成员候选人中,至少各有一 第二十三条学校应当加强男女平等教育。严禁歧 名妇女。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的领导成员候选 视女学生。 人中,至少有一名妇女。 学校应当根据女性学生成长的特点实施生理、心理 第十三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成员选举中 教育,保证女性学生身心健康发展。 应选举适量妇女。 第十四条企业职工代表大会中的女性代表比例, 第五章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的保障 应与本单位女职工所占比例相适应。 第十五条各级妇女联合会及其团体会员有权向 第二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妇女享有平 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推荐女领导干 等的就业机会。 部。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干部管理 用人单位在录用、招聘职工时,不得歧视妇女。 部门在选拔领导干部时,应当听取妇女联合会的推荐意 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特殊工种和岗位外,不 · 62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得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招聘标准,不得在劳动合同中约 腺疾病的普查和预防工作。 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用人单位应当每两年至少组织一次对女职工妇科 大、中专学校和职业技术学校的女性毕业生,享有 疾病和乳腺疾病的体检。 与男性毕业生平等的就业机会和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每三年至少组织一次对前款规 不得歧视。 定以外的城乡妇女的妇科疾病和乳腺疾病的普查。 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和执行国家在 鼓励社会开展有利于妇女身心健康的医疗卫生活动。 劳动保障、劳动保险、生育保险、劳动保护和妇女保健等 方面的规定,不断改善劳动环境和劳动条件。 禁止安排妇女从事矿山井下等超出国家规定范围 第六章人身权利的保障 的劳动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忌从事的工作。 第二十六条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 第三十二条妇女的生命健康权、隐私权、荣誉权、 殊保护。 肖像权、名誉权、姓名权等人身权受法律保护。 在女职工特殊保护期间,不得安排其从事违反国家 严禁侵犯妇女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 有关女职工特殊保护规定的工作和劳动,变更其工作岗 第三十三条禁止拐卖、绑架妇女和收买被拐卖、绑 位应征得本人同意;不得减少或取消其产假、晚育假、哺 架的妇女。 乳时间;不得借此降低其基本工资,不得降低或者取消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公安、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卫 其应有的福利待遇。 生等部门按照其职责,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做好善 第二十七条女职工在怀孕、生育、哺乳期间,用人 后工作,妇女联合会协助和配合做好有关工作。 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将其辞退或单方解除劳 第三十四条禁止以暴力及其他手段伤害、虐待女 动合同。 性家庭成员。禁止遗弃孤寡、年老、残疾和其他丧失劳动 女职工在怀孕、生育、哺乳期劳动合同期满的,应当 能力的妇女。 续延至怀孕、生育、哺乳期期满。续延期内,用人单位不 禁止残害、遗弃女婴。 得降低女职工的基本工资,不得降低或者取消其应有的 第三十五条禁止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妇女 福利待遇。 卖淫;禁止雇用妇女从事色情服务。 劳动合同期自然续延至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期 第三十六条禁止强迫、引诱、教唆、欺骗妇女吸食、 满后,用人单位可以与女职工协商签订劳动合同。 注射毒品和贩毒。 第二十八条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在工资、津贴、奖 第三十七条妇女的隐私权受法律保护,不得宣扬 金和其他福利待遇方面,妇女应与男子同等对待。在确 其隐私,不得损害妇女的名誉和悔辱妇女。 定劳动定额和报酬标准时,不得附加歧视妇女的条件。 第三十八条不得发布或传播损害妇女形象的语 第二十九条发包、划分、调整承包责任地(山)、宅 言、文字、图片、声像。禁止色情或有辱妇女人格的作品 基地等,妇女应与男子同等对待。不得损害妇女在农村 在媒体、广告和文艺作品上出现。 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股权分配、土地 第三十九条不得违背妇女意志,以带有性内容或 征收补偿费使用分配以及宅基地划分等方面的经济利 与性有关的语言、文字、图片、声像、电子信息或肢体行 益;不得以妇女结婚、离婚或外出务工为由侵害、取消或 为等形式,对妇女实施性骚扰。 擅自变更其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村民自治章程、村 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为由限制、 第七章婚姻家庭财产权益的保障 侵占、取消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妇女享 第四十条妇女的婚姻自由权利受法律保护。 有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卫生保健等权益。 任何人不得干涉丧偶、离婚以及未婚妇女结婚和不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完善妇女生育保障制度,推 结婚的自由;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及其他违背妇女意愿 行包括妇女生育保险在内的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制 和妨害婚姻自由的行为。 度,对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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