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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08·4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8.号) 《山东省地震监测设施与地震观测环境保护条例》已于2008年5月29日经山东省 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8月1日起 施行。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8年5月29日 山东省地震监测设施与地震 观测环境保护条例 2008年5月29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了保护地震监测设施与地 动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震观测环境,提高地震监测能力和预报水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地震监测设施, 平,保障防震减灾事业健康发展,根据 是指用于地震监测的专用仪器、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其他有 筑物、观测井(泉)、测量标志及线路、 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 通讯设施、供电及供水设施、专用道路、 条例。 避雷装置以及相关附属设施等。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地震 本条例所称地震观测环境,是指保证 监测活动,以及在地震监测设施与地震观 地震监测设施正常发挥效能的各种相关 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工程建设或者其他 因素。 可能影响地震监测设施与地震观测环境活 本条例所称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 208-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08·4 是指依据国家标准划定或者按照国家有关 测设施与地震观测环境的义务,对危害、 标准规定实测确定的保证地震监测设施正 破坏地震监测设施与地震观测环境的行为 常发挥效能的区域。 有权举报。 第四条地震监测工作是服务于经济 第九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 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公益事业。 划应当考虑保护地震监测设施与地震观测 地震监测设施与地震观测环境保护工 环境的需要。 作,应当遵循统一规划、统筹兼顾、分级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行政 管理的原则,实现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划定地震观测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地震 环境保护范围;国家标准尚未作出规定 监测设施与地震观测环境的保护,加强组 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标准 织领导,坚持经常性的宣传教育,落实保 规定的测试方法、计算公式等,通过现场 护措施,做好地震监测设施与地震观测环 实测确定。 境保护工作。 第十一条设区的市、县(市、区)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行政 人民政府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本行 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监测设 政区域内地震监测设施分布地点和地震观 施与地震观测环境的保护管理和监督检查 测环境保护范围及其变化情况报告本级人 工作。 民政府和上一级主管部门,通报同级有关 发展和改革、财政、规划、建设、国 部门,并及时向社会公告。 土资源、公安、交通、水利、信息产业、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行 通信、广播电视、教育、旅游、铁路、电 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部门按照省人民 力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 政府地震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式样,设置 地震监测设施与地震观测环境保护的有关 地震监测设施与地震观测环境保护标志, 工作。 并标明保护范围和要求。 第七条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地 第十三条新建、扩建地震监测设 震监测科学技术研究。 施,应当按照国家地震台(站)观测技术 鼓励和支持地震监测抗干扰技术和抗 规范要求选择建设场地,科学规划,合理 干扰仪器设备的研究和开发,增强地震监 设置,并征得国土资源、建设、规划等部 测设施的抗干扰性能。 门同意。 第八条地震监测设施与地震观测环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 境受法律保护。 用、拆除、损毁下列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地震监 (一)地震监测仪器、设施; .209—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08·4 (二)地震监测建(构)筑物、观测 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项目,建设 井(泉)、避雷装置; 单位应当事先征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 (三)地震观测线路、测量标志、保 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提交下列材料: 护标志; (一)建设工程项目建议书或者申请 (四)地震监测供电、供水、通信设 报告复印件; 施及无线通讯频段和信道; (二)建设工程项目选址位置图; (五)地震监测专用道路; (三)建设工程项目申请表; (六)地震监测其他设施及附属设施。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 材料。 下列活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行政主管部门 (一)在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爆 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意见。 破、采矿、采石、钻井、抽水、注水、 第十七条建设工程项目经县级以上 蓄水; 人民政府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符合下 (二)在测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设 列要求的,方可进行建设: 置无线信号发射装置、进行振动作业和往 (一)对地震监测设施与地震观测环 复机械运动; 境不会造成破坏或者影响的; (三)在电磁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铺 (二)建设单位能够避免或者消除对 设金属管线或者电力电缆线路、堆放磁性 地震监测设施与地震观测环境造成破坏或 物品和设置高频电磁辐射装置; 者影响并承担相关费用的; (四)在地形变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 . (三)国家重点建设工程项目,确实 进行振动作业、挖取或者堆放土石、开挖 无法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与地震观测环境 山洞; 造成破坏,建设单位能够按照地震观测技 (五)在地下流体观测环境保护范围 术标准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并承担全部费 内堆积和填埋垃圾、处理污水; 用的。 (六)在观测线路和测量标志周围设 经同意在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新 置障碍物或者擅自移动测量标志; 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当遵 (七)在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擅 循国家有关测震、电磁、形变、流体等地 自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项目; 震观测环境保护标准。 (八)其他破坏或者影响地震观测环 第十八条因受地质构造条件限制或 境的行为。 者地震观测特殊条件要求不可迁移的地震 第十六条在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 监测设施,在其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不 —210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08·4 得进行造成破坏或者影响的工程项目建 业事业单位或者个人负责保护的,委托方 设;已经建成的,由省人民政府地震行政 与被委托方应当签订地震监测设施委托保 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或者 护协议,并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限期拆除。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第 第十九条在可迁移的地震监测设施 十四条和第十五条第(一)、(二)、(三)、 的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进行国家重点工程 (四)、(五)、(六)、(八)项规定行为 建设,需要迁移地震监测设施的,按照国 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行政主 家有关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迁移, 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 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个人可 第二十条迁移省人民政府地震行政 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二万元 主管部门管理的地震监测设施的,应当报 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 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迁移设区 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的市人民政府地震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地 刑事责任。 震监测设施的,应当报省人民政府地震行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 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国务院地震行政主 (七)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 管部门备案;迁移县(市、区)人民政府 震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地 地震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地震监测设施 震监测设施与地震观测环境未造成影响 的,应当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地震行政主 的,责令限期补办相关手续;对地震监测 管部门批准,并按程序报上级人民政府地 设施与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影响的,责令限 震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第二十一条迁移地震监测设施的, 政府地震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 不得中断地震观测:新建地震监测设施对 拆除;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十 比观测不满一年的,原地震监测设施不得 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 拆除。确需提前拆除的,应当报上一级人 民事责任。 民政府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 迁移地震监测设施致使地震观测资料 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地震监测设 中断,需要采取补救措施的,所需费用由 施与地震观测环境保护工作中,滥用职权、 建设单位承担;造成损失的,建设单位应 玩忽职守、伺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 当予以补偿。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地震监测设施需要委托 第二十六条本条例自2008年8月1 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社会团体、企 日起施行。 —211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08·4 得进行造成破坏或者影响的工程项目建 业事业单位或者个人负责保护的,委托方 设;已经建成的,由省人民政府地震行政 与被委托方应当签订地震监测设施委托保 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或者 护协议,并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限期拆除。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第 第十九条在可迁移的地震监测设施 十四条和第十五条第(一)、(二)、(三)、 的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进行国家重点工程 (四)、(五)、(六)、(八)项规定行为 建设,需要迁移地震监测设施的,按照国 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行政主 家有关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迁移, 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 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个人可 第二十条迁移省人民政府地震行政 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二万元 主管部门管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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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山东省地震监测设施与地震观测环境保护条例2008-05-29 第 1 页 法律法规 山东省地震监测设施与地震观测环境保护条例2008-05-29 第 2 页 法律法规 山东省地震监测设施与地震观测环境保护条例2008-05-29 第 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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