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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已经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 会议通过,现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在该条例通过前进行了认真审 查,征求了省政府法制办、省建设厅、省物价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等有关部门及部分立法专家 的意见,并就条例中的有关行政许可事项专门召开论证会进行论证。南京市人大常委会已按照法 工委的两次书面反馈的审查意见作了相应修改。11月15日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对该 条例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意见报告如下: 随着人们对房屋使用个性化要求的不断提高,房屋拆改现象比较普遍,一些涉及房屋主体结 构的拆改行为危害房屋的安全性和抗震性,直接威胁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为了加强对 房屋拆改等行为的安全管理,南京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地方性法规是非常必要的。该条例对房 屋使用过程中的拆改行为设定了行政许可制度,对危险房屋规定了安全鉴定制度和相应的治理措 施,并加强了房屋白蚁防治的管理,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可操作性。 该条例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地方性法规不相抵触,建议本次会议审议后予以批 准。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无锡市宜兴紫砂保护条例 (2006年10月27日无锡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制定2006年11月30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宜兴紫砂保护,继承和弘扬宜兴紫砂文化,维护宜兴紫砂研究、设计、生 产、经营单位和个人以及技艺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 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宜兴紫砂矿产资源开采和利用、制作技艺保护和传 承、作品和产品保护及其相关活动。 本条例所称宜兴紫砂,是指以加工后的宜兴紫砂矿土为原料,采用独特工艺制成,具有鲜明 地方特色的紫砂陶制品及其制作技艺。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宜兴紫砂保护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宜兴市人民政府具体负责宜兴紫砂保护工作。 市和宜兴市的经贸、文化、国土资源、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镇人民政 府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宜兴紫砂的保护工作。 第四条宜兴紫砂保护工作坚持保护为主、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宜兴市人民政府可以委托有关行业协会办理专业技术职称和荣誉称号的申报、推 荐,建立完善宜兴紫砂作品和产品信息数据库、产品生产技术规范和管理规范、从业人员技艺水 平评价体系等工作中的相关事项。 一43- 第六条·宜兴市人民政府设立宜兴紫砂保护专项资金;专项资金由财政拨款、单位和个人捐 款及捐赠物品出售所得等构成。 宜兴紫砂保护专项资金用于宜兴紫砂文化的保护、研究和宣传,宜兴紫砂珍品、精品和珍贵 资料的收集,宜兴紫砂制作技艺的传承和对宜兴紫砂保护有突出贡献人员的奖励。 第七条宜兴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宜兴紫砂文化宣传活动,弘扬宜兴 紫砂文化,交流宜兴紫砂制作技艺。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危害宜兴紫砂保护的行为有权制止和检举。 第二章资源开采和利用 第八条宜兴紫砂矿产资源的开采利用坚持保护和节约的原则,采取总量控制、限量开采、 提高利用率等措施,实现经济效益、资源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第九条宜兴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宜兴市矿产资源开采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建 设、环境保护、经济发展的要求,组织制定宜兴紫砂矿产资源开采利用计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 准后实施,并报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矿产资源开采利用计划应当明确提出开采顺序、开采方法和保护措施。 第十条紫砂矿产资源采矿权依法实行有偿取得制度。 采矿权出让采取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的方式公开进行。 采矿权的转让应当符合法定条件。 第十一条紫砂矿产资源开采依法实行许可证制度。开采紫砂矿产资源应当向省国土资源行 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领取采矿许可证,方可成为采矿权人。 未取得采矿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采紫砂矿产资源。 第十二条采矿权人应当按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的矿区范围、开发利用方案进行开采,禁止 越界越层开采、超量开采和破坏性开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露大开采紫砂矿产资源。 第十三条采矿权人应当严格执行宜兴紫砂矿产资源开采利用计划,采取合理的开采顺序、 开采方法开采紫砂矿产资源,并按照规定向宜兴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紫砂矿产资源开发 利用年度报告。 宜兴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紫砂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的检查监督,提高紫砂 矿产资源的利用率。 紫砂矿产资源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宜兴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紫砂矿产资 源保护工作,发现无证开采和越界越层开采等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报告宜兴市国土资源行政主 管部门。 第十四条开采紫砂矿产资源产生的废土、废渣、废石和废水,采矿权人应当集中处理,不 得随意堆放或者排放。 采矿权人停办、关闭矿山,应当依法做好矿山安全、水土保持、土地复垦、森林植被恢复和 环境保护等工作。造成生态环境破坏的,应当承担恢复和治理责任。 宜兴紫砂作品、产品制作者应当加强紫砂废弃物的综合利用,减少环境污染。 第三章制作技艺保护和传承 第十五条宜兴市文化、档案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应当加强宜兴紫砂制作技艺的挖 —44 — 掘、整理工作,定期组织开展宜兴紫砂专业讲座、学术交流、研讨展评等活动;指导并规范有关 宜兴紫砂专著、刊物等书刊的编撰工作。 鼓励从事宜兴紫砂研究、设计、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开展宜兴紫砂制作技艺的挖掘、整理工 作。 第十六条宜兴紫砂制作技艺按照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必须保密的,应当严格保 密措施。 在不违反前款规定的前提下,宜兴紫砂研究、设计、生产单位,应当加强对职工进行宜兴紫 砂传统工艺和制作技艺的培训,有计划地组织技艺人员开展技术交流、操作表演和业务考察等活 动。 第十七条宜兴市具备条件的中、高等职业技术院校,应当开设宜兴紫砂传统工艺和制作技 艺专业课程,采用职业教育与拜师学艺相结合等方法,有计划地对宜兴紫砂从业人员和有志从事 宜兴紫砂传统工艺和制作技艺的学生进行专业知识培养。 宜兴市中小学校应当将宜兴紫砂文化列人教学选修内容,因地制宜地开展教育活动。 鼓励各类工艺、美术、设计等相关专业人才继承和发扬宜兴紫砂传统工艺和制作技艺,通过 融合现代技术、现代设计和其他工艺美术技艺等方法,丰富宜兴紫砂传统工艺和制作技艺。 第十八条宜兴市经贸、文化、人事等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应当建立适合宜兴紫砂行业 特点,体现宜兴紫砂制作从业人员技艺水平的评价体系;对符合宜兴紫砂制作技艺专业技术资格 报评条件的技艺人员,按照规定的程序组织申报和推荐相应等级的工艺美术(紫砂)专业技术职 称;对长期从事宜兴紫砂制作工作,技艺精湛,在国内外享有较高声誉,并作出较大贡献的技艺 人员,组织申报和推荐授予工艺美术大师、陶艺大师荣誉称号和地方荣誉称号。 第四章作品、产品保护和市场管理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其所有或者持有的宜兴紫砂珍品、精品和相关资料负有保护责 任。 博物馆、档案馆等专业机构应当利用馆藏条件,通过收集、代为保管等形式,妥善保管宜兴 紫砂珍品、精品及相关资料。 鼓励单位和个人将其所有的宜兴紫砂珍品、精品及相关资料捐赠给博物馆、档案馆等专业机 构,或者委托其代为保管。 第二十条宜兴市经贸、文化、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应当建立完 善宜兴紫砂作品、产品信息数据库并定期公布有关信息;引导宜兴紫砂作品、产品的设计、生产 单位和个人,通过申请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品商标注册,申请专利、著作权登记,采取防伪 标识、电子信息管理等措施,实施宜兴紫砂作品、产品的知识产权保护。 鼓励宜兴紫砂类注册商标持有人争创国家、省、市驰名、著名和知名商标。 第二十一条宜兴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行业协会,逐步建立完善非全手工技艺制 作的宜兴紫砂产品生产技术规范和管理规范,指导紫砂生产单位和个人按照统一的产品生产技术 规范和管理规范生产。 第二十二条宜兴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有关规定,组织申请宜兴紫砂地 理标志产品保护,并引导符合条件的宜兴紫砂产品生产者申请使用宜兴紫砂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 志。 第二十三条从事宜兴紫砂设计、创作、生产、销售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办 45- 理工商、税务等手续,守法经营、公平竞争。 第二十四条宜兴紫砂生产、经营活动禁止下列行为: (一)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二)侵犯他人的著作权、专利权和商标权; (三)擅自使用或者伪造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 (四)擅自使用他人姓名或者企业名称;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宜兴紫砂经营市场应当统一规划,可以结合宜兴紫砂历史文化遗址保护建设宜 兴紫砂仿古街区,利用生产、经营场所开设旅游景点、销售网点和建设宜兴紫砂产品专业市场 等,发展具有地方特色的经营服务。 第五章奖惩 第二十六条对宜兴紫砂保护作出重大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宜兴市 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一)在挖掘、整理或者研究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 (二)举报严重违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查证属实的; (三)捐赠宜兴紫砂珍品、精品或者相关资料,有突出贡献的; (四)设计、制作的宜兴紫砂作品被评为国家或者省级珍品,或者在国内外重大评比活动中 获奖的; (五)在工艺传承或者人才培养中作出显著成绩的; (六)其他为宜兴紫砂保护作出重大贡献的。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非法开采宜兴紫砂矿产资源的,由宜兴市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分别 给予处罚: (一)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开采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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