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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说明和《条例》,请予审议。 关于《无锡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审议意见的报告 2006年9月25日在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上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无锡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已经无锡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现报省 人大常委会批准。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该条例通过前进行了初步审查,并征求了省人大常委会 环资城建委、省建设厅、省交通厅、省公安厅等有关单位和部分省人大代表、立法专家的意见。 2006年9月13日,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对该条例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意见报告如 下: 无锡现有城市道路469,12公里、83445万平方米,桥梁280座,公路立交泵房11座,为 该市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提供了有力的支撑和保障。随着城市道路基础设施建设速度的不断 加快,社会和市民对城市道路管理的要求越来越高,原有的一些法规、规章已不能适应城市道路 管理工作需要。因此,无锡市人大常委会制定该条例是必要的。该条例对城市道路管辖范围的划 分、地下管线建设的管理、占用和挖掘城市道路的规范以及城市桥梁管理等问题都作出了明确的 规定,内容充实,操作性较强,符合无锡市的实际。 该条例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不相抵触,建议本次会议审议后予以批 准。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无锡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 (2006年8月24日无锡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制定2006年9月27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为了保障和规范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协调劳动关系,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促进社会和谐与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 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是指工会依法对劳动法律、法规遵守情况进行的有 —60- 组织的群众监督。 第四条工会开展劳动法律监督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监督、依靠群众、客观公正、与有关部 门密切合作的原则。 第五条无锡市总工会负责全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不设区的市、区总工会和镇、街 道、村、社区工会负责本辖区内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产业工会、基层工会负责本产业、本 单位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 第六条市、不设区的市、区总工会设立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镇、街道、村、社区、 产业工会设立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小组;基层工会根据职工人数设立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小组或者聘 任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和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小组(以下简称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由 具备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资格的同级工会工作人员、工会会员和有关社会人士组成,并可以聘任 一定数量的兼职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 第七条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是同级工会实施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的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和 指导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开展日常的劳动法律监督活动。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接受同级工会领导和上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的业务指导。 镇、街道以上工会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可以委派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进人本辖区内的用 人单位,履行监督、调查职责。 第八条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工作能力; (二)奉公守法、公道正派,热心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三)经过市、不设区的市、区总工会培训、考核合格。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由无锡市总工会颁发《无锡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证》。 第九条市、不设区的市、区总工会应当与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劳动 关系三方协商制度,共同研究解决涉及辖区内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 镇、街道、村、社区、产业工会应当帮助和指导用人单位协调劳动关系、协商和签订集体合 同。 第十条工会应当与同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联合建立劳动法律监督检查制度、劳动违法 案件处理反馈制度、劳动者权益保障评价制度和严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单位的记录、公示制 度。 劳动保障、安监、质监、环保、工商、卫生、人事、监察、司法、国资、经贸等有关行政部 门,应当在各自职责内支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优先聘请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担任劳动监察协理员,协助开展劳动监 繁工作。 第十一条工会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下列情况进行监督: (一)遵守集体合同和工资集体协议的情况; (二)遵守国家有关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和续订劳动合同规定的情况; (三)遵守工资支付形式和发放时间、加班工资、最低工资标准等有关工资报酬规定的情况; (四)遵守工作时间、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五)遵守劳动保护、劳动安全、卫生和工作环境,职工伤亡事故和职业病防治以及危害处 理规定的情况; -61- (六)遵守劳动者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和福利待遇规 定的情况; (七)遵守女职工、未成年工和残疾职工保护规定的情况; (八)遵守劳动者平等就业规定的情况; (九)遵守职业、技能培训和考核规定的情况; (十)遵守劳动法律、法规其他规定的情况。 第十二条工会发现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有权提出立即停止作业的意 见;生产过程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有权提出停产整改的意见,用人单位应当及时答 复。 工会发现危及劳动者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用人单位建议组织劳动者撤离危险现场,用 人单位必须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工会应当参加有关行政部门对伤亡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害职工安全、健康问题的调查,提出处 理意见,并可以要求追究有关责任人员和直接负责的行政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工会发现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法律、法规,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况的,可以发 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要求用人单位予以改正。用人单位应当在收到《工会劳动法律 监督意见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情况书面回复工会。 用人单位拒不改正的,市、不设区的市、区总工会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递交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建议书》。同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建议 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处理情况书面告知工会。 第十四条工会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通过新闻媒体进 行披露和批评。 第十五条工会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举报和投诉,应当登记 受理,并及时调查处理。 第十六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工会可以协助劳动争议调解组织进行调解。 劳动者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工会依法给予支持和帮 助。 第十七条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发现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应当及时向工会或者工 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并接受委派开展监督检查和调查、取证工作。 第十八条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在向被调查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时,有权查阅、复制与违 反劳动法律、法规事实有关的资料。用人单位不得拒绝、妨碍、阻挠,不得隐瞒真相、隐匿和毁 灭证据。 现场调查的笔录,由被调查人员和调查人员分别签名或者盖章,被调查人员拒不签名的,由 调查人员注明情况。 第十九条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向被调查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全面、客观地收集与违反劳动法律、法规有关的证明材料; (二)参加调查、取证的人员不少于二人,并出示《无锡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证》; (三)为举报人保密,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二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支持劳动者依法参加工会组织,与工会就劳动关系和涉及劳动者合 法权益的事项进行平等协商,并自觉全面履行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应当协助、配合工会依法开展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本单位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 —62 依法履行职责期间,其工资和其他待遇不受影响;未经聘任工会的同意,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岗 位。 第二十一条工会应当教育劳动者认真学习劳动法律、法规,爱岗敬业、诚实劳动,自觉履 行劳动合同,遵守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 劳动者发现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可以向工会及其劳动法律监督组织或者有关行 政部门举报和投诉。 第二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工会对开展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有明显成效的单位和个人, 以及模范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阻挠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拒绝工会劳动法律 监督员进行监督检查和调查、取证,或者对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和举报人打击报复的,工会可以 向有关行政部门提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建议书》,由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 依法作出处理。 第二十四条工会从事劳动法律监督的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不依法履行职责、损害劳动 者合法权益的,由同级工会或者上级工会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资 格,由所在单位给予处分。 第二十五条政府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妨碍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 的,由同级工会或者上级工会提请所在单位或者行政监察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 处分。 第二十六条《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建议书》和《无锡市工会劳 动法律监督证》,由无锡市总工会统一印制。 第二十七条本条例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关于《无锡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 的制定说明 2006年9月25日在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上 无锡市人大常委会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无锡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6年8月24日由无锡市第十 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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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无锡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2006-10-01 第 1 页 法律法规 无锡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2006-10-01 第 2 页 法律法规 无锡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2006-10-01 第 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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