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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委会会刊 ★ 2 令其限期改正。侵害承包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依法承担 第七章法律责任 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 的,由行政监察机关或者所在单位依照职权对负有责任的直 农村土地承包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 接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 总第21 定。 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发包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组织的发包行 (一)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强制变更、解除承包合 为无效: 同的; (一)未经法定程序调整承包土地的; (二)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的; (二)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承包方案未 (三)强迫、阻碍承包方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 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公示的; (四)违反规定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颁发、更正、变更 (三)以公开协商方式承包农村土地,其承包底价及支付 收回、注销等手续的; 方式未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村民会议)或者成员代表 (五)截留、侵占、挪用被征地农民的安置补助费、青苗和 会议(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的。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等费用的; 第五十一条承包方无正当理由弃耕抛荒两年以下的 (六)截留、扣缴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的; 由乡(镇)人民政府给予警告。发包方可以组织代耕,耕作收益 (七)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伺私舞弊行为,侵害农 归代耕者。 民土地承包权益的。 代耕期间,承包方要求耕种承包土地的,应当提前半年通 知发包方,发包方可以根据作物生长周期适时终止代耕,将承 第八章附则 包地交由承包方经营。 第五十二条发包方扣留、强制代保管、涂改土地承包经 第五十五条本办法实施前已经按照国家有关农村土地 营权证或者擅自更改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申报材料,由 承包的规定承包农村集体土地的,本办法实施后继续有效。原 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 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继续有效。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中 改正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关收回、调整承包地等条款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该条款 第五十三条发包方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 无效。 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行为之一的,承包方有权向乡(镇)人民政 第五十六条辖有村的街道办事处,履行乡(镇)人民政 府、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举报,由乡 府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管理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的职责。 (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 第五十七条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处理办法 (2006年9月30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60号 第一条为了保障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处理办法》已于2006 依法行使提出议案的权利,做好代表议案工作,发挥代表作 年9月30日经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用,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办法。 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代表议案,是指省人民代表大会十 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省人民代表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事原案。 2006年9月30日 第三条代表提出议案是执行代表职务,参加行使国家 浙江人大公报版丨9 ★ 常委会会刊 2006 权力的重要工作。 广泛听取意见,在认真酿并充分准备的基础上提出议案。 有关机关、组织应当履行法定职责,加强代表议案处理工 第十条代表议案一般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符合议案 第 作,提高议案处理工作实效。 基本条件,准备成熟的,也可以在大会闭会期间提出。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市、县(区)人民代表大会 第十一条代表联名提出议案,领衔代表应当采取适当 常务委员会应当为代表议案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省人民代 方式,使参加联名附议的代衰了解议案内容。附议代表应当在 第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与选举任免工作委员会和市、县(区) 审阅议案文本并同意后,签名附议;有条件集体讨论的,应当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机构应当为代表议案工作 经集体讨论取得一致意见后,再签名提出。 提供服务。 第十二条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的代表议案,由各代表 团在大会规定的议案截止时间前送交大会秘书处。 第二章代表议案的基本要求 大会秘书处应当对代表提出的议案进行整理、分类和分 析。对不符合议案基本要求的,可以建议提议案代表进行修改 第四条代表议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完善或者撤回,也可以建议提议案代表以代表建议、批评和意 (一)由十名以上代表联名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 见形式提出。 (二)内容属于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 第十三条 在大会闭会期间提出的代表议案,代表可以 为的事项; 直接送交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与选举任免工作委 (三)要求列入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 员会,也可以由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 进行审议的事项。 机构送交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与选举任免工作委 第五条 下列事项可以作为代表议案提出: 员会。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与选举任免工作委员 (一)制定、修改、废止地方性法规,解释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会应当参照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予以处理。 (二)需要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定或者批 对闭会期间代表提出的议案,属于地方性法规案的,可以 准的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项; 依照《浙江省地方立法条例》的规定,先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 (三)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其他 务委员会提出;其他议案符合议案基本要求的,在下次大会会 事项。 议举行时,送交大会秘书处,与会议期间提出的代表议案一并 第六条 下列事项、事务不应当作为代表议案提出: 处理。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职权范 围内的事项; 第四章代表议案的处理 (二)省人民政府行政管理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三)应当由省以下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 第十四条大会秘书处应当根据代表提出议案的内容 和各级人民政府处理的地方性事务; 分送相关专门委员会研究提出初步意见,并召开有各专门 (四)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审判权、检察权范围内的事项; 委员会负责人参加的代表议案处理意见的协调工作会议, (五)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的事务; 研究议案处理的具体建议,向大会主席团提出议案处理意 (六)不属于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 见的报告。 的其他事项。 大会主席团根据大会秘书处的报告,决定代表议案是否 第七条代表议案应当有案由、案据和方案。案由应当明 列人本次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 确清楚,案据应当充分合理,方案应当具体可行。 否列人本次会议议程意见,再决定是否列人会议议程 代表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的,一般应当同时提出法规草案文 经大会主席团通过的关于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应当印 本及其说明,或者提出立法的必要性、有关依据和主要内容。 发大会全体代表。 第八条代表议案应当一事一案,使用统一印制的代表 第十五条大会主席团决定列入本次会议议程的代表议 议案专用纸。 案,应当交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并同时交有关专门委员会进 行审议、提出报告,再由主席团审议决定是否提请大会全体会 第三章代表议案的提出 议表决。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议案人要求撤回 第九条 代表应当通过多种形式,深人实际,调查研究, 的,经主席团同意,会议对该项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10丨浙江人大公报版 常委会会刊 ★ 第十六条大会闭会后,专门委员会对大会主席团交付 暂时不能列人会议议程的议案,可以建议列人省人民代表大 2006年第6期 审议的代表议案,应当组织本委员会办事机构进行研究分析, 会常务委员会的立法项目调研库或者相关工作的计划。 提出代表议案审议工作的安排建议。 第二十条专门委员会在审议的基础上,提出代表议 专门委员会应当召开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对本委员会 案审议结果报告,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 办事机构提出的代表议案审议工作的安排建议进行研究,作 议。 总第21 出决定。 审议结果报告应当包括议案的主要内容,听取和采纳有 第十七条专门委员会审议代表议案,涉及需先征求有 关机关、组织和提议案代表意见的情况,审议意见等内容。必 关机关、组织意见的,应当在大会闭会之日起一个月内,将代 要时,可以以附件作详细说明。 表议案交由有关机关、组织研究。有关机关、组织应当在收到 审议结果报告应当于十一月前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之日起三个月至迟不超过六个月提出处理意见。 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十八条专门委员会审议代表议案时,可以邀请议案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的代表议案审 领衔代表列席会议、发表意见;可以采取邀请提议案代表参加 议结果报告,应当印发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调研、座谈等方式,加强联系和沟通,听取提议案代表对议案 第二十一条在提请审议决定、决议或者地方性法规草 处理的意见。 案的说明中,应当充分反映、吸收代表议案有关内容的情况。 第十九条专门委员会应当采纳有关机关、组织和提议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应当根据会议 案代表的合理意见。对于切实可行的代表议案,应当建议列入 议程,邀请提出议案的相关代表列席会议参与审议。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或者其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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