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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自治条例 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 印江士家族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1989年4月15日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第一届人 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0年1月19日贵州省 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根 据2006年3月30日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印江土家族苗族 自治县自治条例》的决定》修正)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自治机关 第三章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第四章 经济建设 第五章 社会事业 第六章 民族关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总则 1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 的规定,结合印江士家族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 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自治县是印江土家族苗族实行区域自治的 地方。 自治县所辖区域界线如需变动,须由上级国家机关 与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协商拟定,并报国务院批准。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设在峨岭镇。 第三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和自治县人民政府。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四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维护国家的统一,保证 宪法和法律法规在自治县的遵守和执行。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保障各民族公民享有宪法和 法律赋予的权利,自觉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把国家的整体利益放在首位,积 极完成上级国家机关交给的任务。 第五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照宪法和民族区域自 治法以及其他法律规定的权限,行使县级地方国家机关 的职权,同时行使自治权。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积极争取上级国家机关的支持和 帮助,在不违背宪法和法律的原则下,采取特殊政策和 灵活措施,加快经济社会的发展。 ·2· 第六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执行上级国家机关的决 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自治县实际情况的, 自治机关可以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热行或者 停止执行。 第七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对各民族人民进行 法律法规和民族政策的宜传教育,提倡爱祖国、爱人民、 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培养有理想、有 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 第八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保障公民享有婚姻自 由的权利,保护妇女、儿童、老人和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保护归侨、侨着,香港特别 行政区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和台湾同胞在自治县 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教育各民族人民互相尊 重、互相学习、互相合作、互相帮助,维护和发展各民 族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禁止 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破坏民族团结的行为。 第十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障各民族公民有信仰 宗教和不信仰宗教的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 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和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 仰宗教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 破环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 的活动。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3· 第十一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对各民族人民进 行国防教育,做好征兵、优抚、安置和民兵预备役等工 作,支持驻县部队建设。 第十二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带领全县各民族人民, 在申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 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 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围绕各民族共后 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主题,坚持改革开放,以经 济建设为中心,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集中力量进行 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推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 明、精神文明建设与和谐社会建设全面发展,把自治县 建设成为经济发展、政治民主、民族团结、社会稳定的 民族自治地方。 第二章自治机关 第十三条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是自治县的地方国 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自治县人民 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土家族、苗族和其 他民族代表的名额和比例,按照选举法和贵州省人民代 表天会常务委员会的规定确定,并由选民依法选举产生。 ·4·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土 家族、苗族人员所占比例可以略高于其人口比例,并且 应当有土家族或者苗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 第十四条自治县人民政府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的执行机关,是自治县的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对本级人 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 报告工作。 自治县县长由土家族或者苗族的公民担任。自治县 人民政府的其他组成人员中,十家族、苗族人员的名额 可以略高于其人口的比例,其他民族的人员也应当有适 当的名额。 自治县人民政府实行县长负责制。 第十五条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依照自治县民族的 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第十六条目治县的自治机关根据工作需要,报经 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合理设置工作部门,在核定的编制 总额内,合理确定各部门的编制员额。 第十七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依法配备 土家族、苗族和其他少数民族领导十部,在公开选拨、 竞争上岗配备领导部时,可以划出相应的名额和岗位: 定向选拨土家族、苗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千部。 自治县录用、聘用国家工作人员时,对土家族、苗 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予以照顾,优先录用。 ·5· 自治县的企业、事业单位,在招收人员时,优先招 收少数民族人员,并且可以从农村少数民族人口中招收。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注重在妇女中培养、使用各级十 部和各种专业技术人才。 第十八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对在自治县经济社会 发展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章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第十九条自治县人民法院、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是 自治县的国家审判机关和法律监督机关,依法独立行使 审判权和检察权。 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自治县人民 法院的审判工作,受上级人民法院的监督;目治县人民 检察院受上级人民检察院的领导。 第二十条自治县人民法院和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应 当有土家族、苗族的公民担任院长或者副院长、检察长 或者副检察长;其他领导成员和工作人员中,应当配备 一定数量的土家族、苗族人员。 第二十一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障各民族公民都 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自治县人民法 院和人民检察院对于不通晓汉语言文学的诉讼参与人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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