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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标识、标牌的; (二)不依法履行法定的审批职责的; (三)对职责范围内的举报、投诉不予查处或者查处不力的; (四)不履行法定的监督管理职责,造成园容脏、乱、差或者游园秩序混乱的; (五)因管理不善造成人员伤亡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询私舞弊的行为。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条例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洛阳市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已经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 九次会议于2005年9月30日审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5年10月25日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批准《洛阳市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的决议 -44- 洛阳市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 制定本条例。 竞赛、表演等活动。 体育经营活动的具体项目,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体育经营活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体育经营活动的主 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体育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相关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体育经营活动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从事体育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安全、消防、卫生、环境保护规定的体育经营活动场所;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体育设施、器材; (三)有相应的安全保障条件和措施;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危险性大、技术和保障条件要求高的体育经营活动项目是:滑翔、热气球、 动力伞、漂流、攀岩、蹦极、武术(含散打)、健身气功、拳击、赛车(含卡丁车)、摩托车、摩托 艇、跆拳道、游泳、轮滑、汽车、登山、滑雪、潜水、滑冰等国家和省规定的项目。 经市体育行政部门同意。 列条件: -45- 业执照后五日内向体育行政部门备案。 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 使用依法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 专业技术人员在工作时应当佩带标志。 第十一条体育活动经营者必须按照核准的经营范围,公示证照。 应当依法变更证照、备案。 知体育行政部门。 第十四条 体育活动经营者应当控制经营场所接纳消费者的数量,人均活动面积应 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体育活动经营者应当遵照国家关于消费者年龄、身体健康状况等规定, 对不符合要求的消费者,不得准许其参与。 第十六条体育活动经营者应当做好体育设施、器材的维修保养,保证安全、正常使 用。对可能危及消费者安全的项目及设施、器材,应当告知注意事项、标注警示标志,并采 取必要的防范措施。 护。体育活动经营者利用上述标志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征得权利人同意。 绝。 门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或者改正后二次违反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作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46- 款。 (一)利用职权侵害体育活动经营者合法权益的; (二)利用职权索取、收受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三)对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不予查处或者查处不力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询私舞的行为。 款。 (一)利用职权侵害体育活动经营者合法权益的; (二)利用职权索取、收受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三)对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不予查处或者查处不力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询私舞的行为。 款。 (一)利用职权侵害体育活动经营者合法权益的; (二)利用职权索取、收受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三)对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不予查处或者查处不力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询私舞的行为。 款。 (一)利用职权侵害体育活动经营者合法权益的; (二)利用职权索取、收受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三)对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不予查处或者查处不力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询私舞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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