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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04·13 例草案,充分吸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教科文工 当取得健康证明的规定,作为条例草案修改稿第 工作委员会以及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已基本成 十八条的第一款。 另外,还对条例草案的一些文字和条文以及 熟,建议经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后,提交表决。 处罚额度作了修改和调整。! 以上报告和条例草案修改稿,请予审议。 法制委员会认为,经过反复论证、修改后的条 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告 (第19号) 《云南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条例》已由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 2004年11月26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4年11月26日 云南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条例 (2004年11月26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应用 的管理,促进各民族、各地区经济文化交流和社会 文字的自由。 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 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 域自治法及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应当依据国家通 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 汉字。 和精神文明建设。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 是指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04·13 创建活动的内容之一,并给予必要的经费投入和 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 人员保障。 (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企业名称、广 每年九月份的第三周为推广普通话宣传周, 告、商品名称等用语用字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 由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宣传教育活 (七)民政、建设、交通、铁路、民航等部门应当 动。 对地名、风景名胜区标牌和公共交通运输工具、车 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对推广普通话、 站、码头、机场、港口、街道、公路、铁路、桥梁、隧道 推行规范汉字工作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予 等公共设施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情况进行管 以表彰奖励。 理和监督;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语言文字工作部 (八)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对产品标志和中 门负责协调、指导、管理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国家 文信息处理产品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情况进 通用语言文字的推广、使用。 行管理和监督; 省语言文字工作部门负责制定全省国家通用 (九)旅游等部门应当对旅游景区(点)、旅行 语言文字工作规划并指导实施;设立普通话水平 社、宾馆饭店及其从业人员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 测试机构;对普通话水平测试实施管理和监督,核 字的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 发由国家语言文字工作部门统一印制的普通话水 (十)商务、邮政、电信、银监、证监、保监、电监 平等级证书。 等部门应当对商业、贸易和服务活动中使用国家 第八条各有关部门在语言文字工作部门的 通用语言文字的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十集 协调和指导下,履行以下职责,发现不规范的用语 (十一)公安部门应当对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用字,应当及时制止和纠正。 中公民姓名的用字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 (一)教育部门应当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推 第九条下列人员的普通话水平应当按照国 广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情况进行管理和监 家标准分别达到相应的等级: (一)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以普通话作为工作语 督导、检查、评估的内容; 言的播音员、节目主持人和影视话剧演员的普通 (二)人事部门应当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 话应当达到一级水平,其中省级广播电台、电视台 播音员的普通话应当达到一级甲等水平; 监督: (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师的普通话应 当达到二级以上水平,其中语文教师、幼儿园教师 和对外汉语教学教师的普通话应当达到二级甲等 以上水平,普通话语音教师的普通话应当达到一 级水平; 行管理和监督; (三)公共服务行业的播音员、解说员、导游 员、话务员、新闻记者的普通话应当达到二级以上 水平; (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普通话应当达到三 —13-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04·13 级甲等以上水平; 品等; (五)师范院校毕业生、非师范院校与口语表 (二)学校校园和教育、教学活动: 达密切相关专业毕业生的普通话应当达到二级以 (三)广告和宣传活动; 上水平。 (四)商品包装和说明书,企业、商店牌匾及 除普通话语音教师外,母语为非汉语的少数 他商业活动: 民族教师的普通话水平可以降低一个等级标准。 (五)影视、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互 鼓励非师范专业的大中专学生通过测试取得 网出版及电子出版物;显出期非 普通话水平等级证书。 (六)文化、科技、卫生、体育活动; 第十条国家机关应当将普通话水平等级标 (七)地名、站(港)名、街道名、公路名、铁路 准作为新录(聘)用工作人员的条件之一。 名、桥梁名、建筑物名及其他公共设施名称; 以普通话作为工作语言的播音员、节目主持 (八)邮政、电信、银行、证券、保险及商场、方 人、影视话剧演员、教师,实行持普通话等级证书 游景区(点)、宾馆饭店等单位面向社会公众的台 上岗制度。 示、标志。 第十一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会议、接受 前款规定中,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教 媒体采访、面向公众发表言论等公务活动中应当 定;已注册商标定型字可以保留繁体字、异体字。 使用普通话,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赔 第十六条社会用字的书写、印刷、制作应当 第十二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在教育教学 符合下列要求: 活动中应当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基本教学语言 (一)规范、工整; 文字。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班级)和其 (二)横行的排列由左至右、由上向下,竖行的 他教育机构,可以使用汉语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 排列由上至下、由右向左; 进行双语教学。 (三)招牌使用繁体字、异体字的,应当以适当 第十三条广播电台、电视台(不含民族语、 形式标注规范汉字; 外语台)影视、舞台艺术,应当以普通话作为播 (四)广告、宣传使用的手书体字、美术字、变 音、主持、采访、表演的基本用语;以方言作为播音 体字等应当易于辨认,不得引起误导、误解; 用语的,应当经国家或者省级广播电视部门批准。 戏曲、影视等艺术形式根据需要,可以使用方 言。 中文,左为外文。 第十四条当公共服务行业应当以普通话为服 务用语。 异体字,名提倡使用规范汉字。 提倡城乡居民学习和使用普通话。 第十五条下列用语用字应当符合国家通用 词法基本规则》书写。 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的普5 (一)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 名称、标牌、印章、公文、证书、证件、出版物、宣传 -14-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04·13 志、单位名称,可以采用汉字或者汉字和当地通用 鼓励新闻媒体和公民对社会用语用字进行监 的少数民族文字同时标注。 督。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语言 第二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文字相关部门和专家,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 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由语言文字工作部门或 用情况实施检查。 者有关行政部门责令用字单位限期改正;拒不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语言文字工作部门根据实 正的,给予警告,不得评为文明单位;违反国家通 际需要,可以聘请有关人员担任国家通用语言文 用语言文字其他有关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予以处 字监督员,对社会用语用字情况进行监督。 罚。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配合国家通用语 第二十一条本条例自2005年1月1日起 言文字监督员的工作,对语言文字工作部门提出 施行。 的整改意见应当在20日内作出答复和处理。 关于《云南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 条例(草案)》的说明 2004年9月21日在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上 云南省教育厅厅长何天淳 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用和管理进人了法制化轨道。2000年11月,中 按照省人大常委会和省政府立法计划的安 宣部、全国人大科教文卫委员会、教育部等五部委 联合下发的《关于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国家通用 语言文字法》的通知》(教语用【2000]6号)中明确 要求“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国 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实施办法或语言文字方面 的地方性法规、规章,逐步把语言文字工作全面纳 入法制轨道”。目前,全国已有26个省、自治区、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直辖市出台或正在制定相关法规。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颁布实施以来,我省 做了大量的宣传、动员和实施工作,语言文字工作 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由于受地理环境、文化习俗 执法力度等因素的影响,人们对国家通用语言文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04·13 志、单位名称,可以采用汉字或者汉字和当地通用 鼓励新闻媒体和公民对社会用语用字进行监 的少数民族文字同时标注。 督。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语言 第二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文字相关部门和专家,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 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由语言文字工作部门或 用情况实施检查。 者有关行政部门责令用字单位限期改正;拒不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语言文字工作部门根据实 正的,给予警告,不得评为文明单位;违反国家通 际需要,可以聘请有关人员担任国家通用语言文 用语言文字其他有关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予以处 字监督员,对社会用语用字情况进行监督。 罚。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配合国家通用语 第二十一条本条例自2005年1月1日起 言文字监督员的工作,对语言文字工作部门提出 施行。 的整改意见应当在20日内作出答复和处理。 关于《云南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 条例(草案)》的说明 2004年9月21日在云南省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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