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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坚持和 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开创人大工作新局面, 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我们一定要认真学 习,深刻领会精神实质。 起作出应有的贡献。 全省各级人大、政府、司法部门等都要紧密 省人民政府副省长李新民、吕德彬,省人民 结合实际,把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到具 检察院检察长王尚宇,省辖(直管)市人大常委 体工作中,以求真务实的精神更好地推动各项工 会主要领导同志以及省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和 作的顺利开展。各级行政、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 部分省人大代表列席了会议。按公民旁听办法, 员要进一步提高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认识,增 20名公民旁听了本次会议。 强自觉接受人大监督的自觉性,做到严格执法、 公正司法。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把贯彻落实四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告 第十七号 《河南省工会条例》已经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4年9月25 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〇〇四年九月二十五日 河南省工会条例 (2004年9月25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保障工会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 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 务,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 国工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职工户籍、就业期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 位、机关及其他组织中以工资收人为主要生活来 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 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 — 242 — 资。 第十条,各级工会应当按照法定的期限换 准;没有按时换届又未经批准的,上级工会应当 要求其限期换届。 第十一条省、省辖市、县(市、区)总工 督,保障职工民主权利。 会、产业工会自成立之日起即具有社会团体法人 工会通过劳动法律监督制度和劳动争议处理 资格。基层工会具备法律规定的法人条件的,经 省或者省辖市总工会审核登记,依法取得社会团 规,参与劳动争议处理。 体法人资格,其工会主席为法定代表人。 工会协助政府通过多种形式和途径,帮扶困 第十二条工会组织的建立、分立、合并, 难职工,促进就业,完善社会保障制度。 必须报上一级工会批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 第四条工会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依 意撤销、合并工会组织或者把工会组织及其所属 照法律、法规和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的工作机构归属其他部门。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应 第十三条职工二百人以上的企业、事业单 当支持工会依法开展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 位及其他组织的工会,可以设专职工会主席;不 侵犯工会的合法权益。 足二百人的,可以设专职或者兼职工会主席。工 第五条省、省辖市、县(市、区)建立地 会专职工作人员的人数,由工会根据实际情况参 方总工会。 照职工总数千分之三的比例与所在单位协商确 县级以上同一行业或者性质相近的几个行 定。 业,根据需要可以建立产业工会。 工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奖励、补贴和福 企业职工较多的乡镇、城市街道建立与其相 利待遇由所在单位承担。 适应的工会组织。 工会主席、副主席的待遇按照国家和本省有 第六条新建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应 关规定执行。 当自开办或者设立之日起一年内依法建立基层工 第十四条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时 会组织,上级工会可以派员帮助和指导,任何单 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确需调动的,应当征得本 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同意。 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工会主席缺额,应当自缺额之日起三个月内 第七条各级工会组织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 补选。 建立。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级工会组织。 第十五条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 各级工会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 有权撤换或者罢免其所选举的代表或者工会委员 会民主选举产生。 会组成人员。 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分管劳动、工资工作的负 第十六条国有、集体及其控股企业和事业 责人不得兼任工会负责人,其近亲属不得作为本 单位应当坚持和完善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 企业工会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人选。 制度。 第八条各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由工会会 私营、外商投资等非公有制企业应当逐步建 立和完善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以及其他形 式的民主管理制度。 基层工会委员会负责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 第九条各级工会设女职工委员会。基层工 大会的日常工作。需要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 工大会审议、通过、决定的事项,应当于会议召 开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提交工会委员会。工会委 益。 — 243 — 员会应当在大会召开前广泛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 议,提请大会审议。 第十七条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的 的劳动权益。 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其他各类公司制企业的监事 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 董事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工会提名, 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选举产生。 性集体合同。 第十八条董事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应 工会对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的执行情况进行 当依法行使职权,充分表达职工的意愿,并定期 监督。 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报告工作,接受监 督;对不履行职责的职工代表,可以通过职工代 门共同做好劳动模范和先进生产(工作)者的推 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予以罢免、撤换。 荐、评选、表彰、培养和管理工作。 董事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在任期内,除 第二十四条工会应当对企业、事业单位及 个人严重过失外,单位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或 其他组织执行劳动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 者作不利其履行职责的岗位变动。 工会对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的生产、 第十九条国有、集体及其控股企业应当实 工作、营业等场所的劳动条件、安全生产和卫生 行厂务公开制度:私营、外商投资等非公有制企 业可以采取与本单位相适应的形式实行厂务公 设施情况,参与检查,实施监督。 开。企业工会应当对本单位的厂务公开进行监 第二十五条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违 督。 反劳动法律、法规,有下列侵犯职工劳动权益情 事业单位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形之一的,工会应当要求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第二十条省、省辖市、县(市、区)人民 单位应当及时研究处理,并向工会作出书面答 政府与同级工会应当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向同级 复;拒不改正的,工会应当请求当地人民政府依 工会通报政府的重要工作部署和与工会有关的行 法处理: 政措施,研究解决涉及职工、工会权益的重要事 (一)不签订、不履行劳动合同或者解除劳 项以及有关问题。联席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动合同后未依法给予职工经济补偿的; 第二十一条省、省辖市、县(市、区)人 (二)克扣、拖欠职工工资或者不支付加班 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工会和企业方 工资的; 面的代表,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共同研 (三)不提供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或者劳动安 究协商解决下列问题: 全卫生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的 (一)调整劳动关系方面的措施; (四)超出国家规定随意延长劳动时间的; (二)职工依法组织工会中的有关问题; (五)未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 (三)集体合同、劳动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费的; (四)企业裁减人员的分流安置和基本生活 (六)侵犯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权益的; 保障: (七)其他严重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 (五)职工的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福利待 遇、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女职 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职业培训等; (六)务工人员的权益保障; (七)劳动争议的预防和处理; (八)其他相关的问题。 法处理或者支持职工提起诉讼。 — 244 — 各级工会应当建立对工会及其所属单位法定 代表人、财务分管负责人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制 度。 第三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组织应当每年为同 级工会办公和开展职工劳动竞赛、技术革新、教 第二十八条工会应当协助政府和企业、事 育培训、文娱体育等活动给予经费补助并提供必 要的设施,为职工疗养休养等集体福利提供必要 的物质条件。 生、社会保险工作,开展职工互助互济活动。 第三十四条工会财产由工会实行独立管 第二十九条 工会应当尊重企业及其投资者 理。 的合法权益,支持企业搞好生产和经营管理;组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任 织职工开展劳动竞赛、技术革新、教育培训、文 意调拨工会财产、经费和各级人民政府、企业事 娱体育活动,教育职工遵守纪律和各项规章制 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拨给工会使用的不动产;不 度,履行劳动合同,爱护国家和企业的财产,维 得非法注销工会依法设立的银行帐户;不得将工 护企业信誉,保守商业秘密。 会的财产、经费作为所在单位的财产、经费予以 第三十条建立工会的企业、非财政拨款的 冻结、查封、扣押和清偿债务。 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应当按照上月全部职工工 第三十五条工会组织合并、分立,其经费 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当月的工会经费, 和财产应当在上一级工会主持下进行清理和审 并如实向工会提供全部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的相 计。工会组织合并,其经费和财产归合并后的工 关数据。 会所有;工会组织分立,其经费和财产按分立后 由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和机关的工会经费应 职工人数比例进行分割。 当列人同级财政年度预算,按照每月全部职工工 第三十六条破产企业工会及其下属单位的 资总额的百分之二按时足额拨付。 工会经费和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应当由上一级 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逾期拨缴或者未 工会与企业工会共同清理并作必要扣除后移交上 足额拨缴工会经费的,应当及时补缴。无正当理 一级工会。 由拖延或者拒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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