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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保护条例 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第四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印江士家族苗族自治县非公有制 经济发展保护条例 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1年9月23日贵州省 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为引导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持续、健康发 展,保护非公有制经济主体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及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非公有制经济,是指国有经济、 集体所有制经济以外的经济成份。 第三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 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非公有制经济享有与国有经济、集体所有 制经济平等的法律地位和权利,在生产经营和参与市场 竞争中,依法受到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非公有制经济主体及其丛 业人员,不得侵犯其合法权益。 第五条自治县人民政府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投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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