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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报 第6号(总第148号) 2000年10月30日 目 录 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纪要 (1)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2号): (2))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 (2) 关于《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草案)》的说明· ·张凤林(10) 关于《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王双昆(12)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关于《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草案二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 王双昆(15) 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第42号)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已由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0年9月27日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 (2000年9月27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以下简称防洪法)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防洪以及与防洪有关的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洪的组织、协调、监督、 指导等日常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防洪工作。 经省人民政府或者其主管部门批准设置的河系管理机构、水文机构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 在所管辖的范围内,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防洪协调和 监督管理职责。 第四条防洪工作坚持全面规划、综合治理、预防为主、蓄泄结合、顾全大局、确保重点的 原则。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科学调蓄、充分利用雨水资源。 第五条防洪排水工程设施建设,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同蓄水防旱和改 善生态环境统筹兼顾,与经济发展和城乡建设同步实施。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防洪工程设施和依法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并有权检 举破坏防洪工程设施的行为。 第二章防洪规划 第七条河流防洪规划和区域防洪规划必须符合国务院批准的海河流域综合规划,并与 当地的区域综合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一致。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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