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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 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条例 (1999年5月26日徐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制定1999年6月 18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十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履行任期经济责任,客观公正地评价其经营业绩, 完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保障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国有企业,是指市、县(市、区)属国有独资企业、国有资本占企业资本 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企业以及国有资本占企业资本总额的比例不足百分之五十,但是国有 资产投资者实质上拥有控制权的企业。 本条例所称任期经济责任,是指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内负有维护本企业资产、负 债、损益的真实、合法的责任和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 第三条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届满,或者任期内因解聘、辞聘、辞职、撤职、调 动、退休等原因离任的,其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以下简称任期审计),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市审计机关是全市任期审计的主管部门,负责任期审计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 作。 县(市、区)审计机关根据职责分工,依法做好任期审计的有关指导、监督和管理工 作。 第五条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届满或者离任,必须进行任期审计。 任期届满或者因调动而离任的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未经任期审计,不得任新的领导职 务。 -63- 第二章审计组织和审计人员 第七条任期审计由下列审计组织实施: (一)市、县(市、区)审计机关: (二)企业主管部门、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的内部审计机构(以下简称内审机构); (三)依法成立的社会审计组织。 前款所称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是指政府或者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授权经营国有资产 的控股公司、集团公司等。 第八条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与任期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主审人员应 当具有中级以上审计、会计专业技术职称或者注册会计师资格。 第九条审计人员与被审计的企业或者法定代表人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自 行回避。被审计的企业和法定代表人认为审计人员与本企业、本人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 以及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计的,有权申请审计人员回避。 第三章审计管辖 海市国际共岗人中 第十条下列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任期审计,由市审计机关负责: (一)市属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 (二)市属大型国有企业; (三)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国有企业。 除前款规定的其他市属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任期审计,可以由有关的内审机构负责。 第十一条县(市、区)属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审计的分工,由县(市、区)人民 政府确定。 第十二条审计机关、企业主管部门或者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 托有相应资格的社会审计组织实施审计。审计费用由委托方承担。 第十三条内审机构和社会审计组织实施任期审计,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 督。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内审机构或者社会审计组织实施的任期审计结果的监督检查。 第四章审计内容和审计程序 第十四条任期审计的主要内容是: (一)企业主要经济指标和财务指标的完成情况; (二)国有资产的管理、使用及保值增值情况; -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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