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93.160 CCS P 58 34 安 徽 省 地 方 标 准 DB34/T 1927—2020 代替 DB34/T 1927-2013 堤防工程技术管理规范 Specification for Technical Management of Levee Project 2020-11-27 发布 2020-12-27 实施 安徽省市场质量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34/T 1927—2020 前 言 本文件按照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代替 DB34/T 1927-2013《堤防工程技术管理规程》,与 DB34/T 1927-2013 相比,除结构 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a) 将标准名称修改为《堤防工程技术管理规范》; b) 删除了引言; c) 修改了标准的适用范围; d) 对术语和定义进行了删减和调整; e) 将总则的名称修改为基本要求; f) 将技术档案管理的名称修改为资料整编; g) 将原检查观测、养护修理、生物防护工程维护、生物隐患防治、管护设施维护、安全管理、 资料整编等部分内容进行了删减和调整; h) 将规范性附录的名称修改为资料性附录,修改了堤防工程养护修理记录表。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安徽省水利厅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安徽省淮河河道管理局、安徽省长江河道管理局、安徽省水利厅运行管理处。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张春林、杨冰、程诚、刘渤、陈德忠、赵结、李江龙、沈泰、朱安礼、王辉、 刘东风、吕平、魏现玉、赵海林、王力。 本文件及其所代替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2013 年首次发布为 DB34/T 1927—2013,2020 年第一次修订。 I DB34/T 1927—2020 堤防工程技术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堤防工程技术管理的基本要求、检查观测、养护修理、生物防护工程维护、生物隐患 防治、管护设施维护、安全管理、资料整编等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1、2、3 级堤防的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T 50138 水位观测标准 GB 50286 堤防工程设计规范 DL/T 5238 土坝灌浆技术规范 SL 58 水文测量规范 SL 260 堤防工程施工规范 SL 436 堤防隐患探测规程 SL 595 堤防工程养护修理规程 SL 613 水资源保护规划编制规程 SL/Z 679 堤防工程安全评价导则 DB34/T 1742 水闸技术管理规范 DB34/T 2182 水利工程白蚁防治技术规程 《安徽省水工程管理和保护条例》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工程管理范围 scope of project management 为保证工程设施正常运行管理的需要,而划定的范围。 3.2 工程保护范围 scope of engineering protection 为了满足工程安全需要,防止在工程设施周边进行对工程设施安全有影响的活动,在管理范围边界 线以外划定的一定范围。 3.3 生物防护工程 biological protection engineering 堤防护堤地林木和草皮护坡的统称。 3.4 生物隐患 biological hazard 1 DB34/T 1927—2020 獾、鼠等害堤兽类和白蚁在堤身、护堤地打洞筑巢,树根年久腐朽后影响堤防安全所形成的隐患。 4 基本要求 4.1 堤防工程技术管理包括检查观测、养护修理、生物防护工程维护、生物隐患防治、管护设施维护、 安全管理、资料整编等工作内容。 4.2 配备满足堤防技术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 4.3 堤防工程管理单位应结合技术管理工作,开展科学研究与技术创新: a) 研究、改进新的量测技术、监测手段和观测资料整编分析方法; b) 开展堤防隐患探测与处理、白蚁防治、生物防护等有关新技术的推广应用和研究。采用养护 修理的新设备、新材料、新工艺; c) 宜采用计算机监控系统和信息管理系统,推进堤防技术管理。 4.4 堤防管理单位应根据本标准,结合工程具体情况,制订管理细则,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4.5 穿堤涵闸技术管理参照 DB34/T 1742 的规定执行。 5 检查观测 5.1 一般规定 5.1.1 检查范围应包括堤防工程管理范围和堤防工程安全保护范围。 5.1.2 堤防工程管理单位应按检查内容逐项进行,对检查情况、存在问题、处理意见等应做好书面记 录。对异常和损坏部位应有详细描述,必要时进行图像记录。 5.1.3 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进行处理,不能及时处理的,应分析原因,提出处理意见,并报告 上级主管部门。 5.1.4 观测工作应明确专人负责。 5.1.5 观测应保持系统性、连续性,观测成果应准确无误。 5.2 检查 5.2.1 检查分为经常检查、定期检查、特别检查和不定期检查。 ——经常检查:每天巡查一次,每月检查一次,汛期应根据汛情增加检查次数;主要检查内容参 见附录表 A.1、表 A.2; ——定期检查:每年汛前、汛后检查一次,主要检查内容参见附录表 A.3; ——特别检查:当发生特大洪水、特大暴雨、台风、风暴潮、强烈地震等工程非常运用及发生重 大事故后应及时进行特别检查; ——不定期检查:不定期对险工险段及重要堤段进行堤身、堤基探测检查。 5.2.2 堤防工程定期检查、特别检查、不定期检查结束后,应将检查结果和处理情况详细记录,及时 整编分析;定期检查和特别检查报告应报上级主管部门;白蚁检查应符合 DB34/T 2182 的规定;堤防 隐患探测应符合 SL 436 的规定。 5.3 观测 5.3.1 根据堤防工程安全和运行管理需要,管理单位应开展堤防渗流、变形、水位、近岸河床冲淤变 化、裂缝、减压排渗工程的渗控效果等观测。 5.3.2 堤防渗流、变形观测应符合 SL 613 的规定。 5.3.3 水位观测可参考 GB/T 50138 的要求。 2 DB34/T 1927—2020 5.3.4 近岸河床冲淤变化观测应符合下列要求: a) 近岸河床冲淤变化,崩岸区每年观测一次,非崩岸区 3~5 年观测一次; b) 进行局部冲刷观测时,应测定冲刷位置、深度及范围; c) 近岸河床冲淤变化的观测方法与要求可参考 SL 58、SL 613 的规定。 5.3.5 裂缝观测应符合下列要求: a) 观测裂缝深度、缝宽、走向以及裂缝分布情况; b) 浅缝可用坑槽探法观测裂缝的宽度等,深层裂缝采用探坑或竖井观测,同时还需测定裂缝的 走向; c) 观测后应做好详细记录,并绘制裂缝分布状况图。 5.3.6 减压排渗工程的渗控效果观测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堤防开始挡水后,应根据水位、流量的变化情况,对减压排渗工程的渗控效果进行观测; b) 减压井(沟)的观测,汛期时一般应每日观测一次,特殊情况下应适当增加观测次数; c) 观测井内水位及出水量的变化,观测时,应根据堤防两侧水位情况,进行分析比较。 6 养护修理 6.1 一般规定 6.1.1 6.1.2 6.2 堤防养护修理的土、石方施工,应符合 SL 260 的规定。 堤防工程养护修理应做好记录,记录内容参见附录 B。 堤身修理 6.2.1 堤身裂缝形成后,应先查明裂缝的走向、宽度和深度,分析裂缝的成因,判别裂缝类型。根据 裂缝的类型和堤身材料的种类,采取相应的修理措施。 6.2.2 填筑质量较差或经探明存在孔洞等隐患的堤身,宜采用充填灌浆。充填灌浆施工方法参照 DL/T 5238 的规定执行。 6.3 堤顶养护修理 6.3.1 6.3.2 6.4 堤顶养护修理应做到平坦,无明显凹陷、起伏。 堤肩宜植草皮防护,做到无明显坑洼、塌肩。 堤坡养护修理 6.4.1 6.4.2 6.4.3 6.4.4 6.4.5 a) b) c) d) e) 6.4.6 a) 堤坡养护修理应保持设计坡比,坡面饱满、平整,无雨淋沟、陡坎、洞穴、陷坑、杂物等。 戗台应保持设计宽度、台面规整。 堤脚线应保持连续、清晰。 上下堤道路应保持顺直、平整,无沟坎、凹陷,不应削弱堤身断面设置上下堤路。 砌石护坡养护修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块石坍塌、垫层被掏空时,应及时修复; 块石风化或破碎时,应及时更换; 块石脱落或松动时,应及时填补、修复; 浆砌石护坡勾缝砂浆脱落、风化时,应及时修复; 浆砌石护坡断裂损坏时,应拆除断裂体,处理基础,及时修复。 混凝土预制块护坡养护修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砌块破碎、断裂、缺失应及时更换和修复; 3 DB34/T 1927—2020 b) 砌块垫层被淘刷、缺失或砌块被架空时,应及时填补垫层、修复坡面。 6.4.7 现浇混凝土护坡养护修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a) 面层出现裂缝、破损或剥落时,应及时修复; b) 因垫层沉陷、淘空引起面层破碎时,应及时填补垫层、修复坡面。 6.5 护堤地养护修理 6.5.1 护堤地的养护修理应做到边界明确、标志清晰、地面平整、排水通畅。 a) 界埂出现残缺应及时修复; b) 界沟阻塞应及时疏通。 6.5.2 护堤地有巡查便道的,应保持畅通。 6.5.3 护堤地林木养护修理应参照本标准 7.2 的规定执行。 6.6 铺盖、盖重养护修理 铺盖、盖重损坏或高程降低时,应及时修理,保持其设计长度、宽度和高程。 6.7 防渗、排水设施养护修理 6.7.1 6.7.2 6.7.3 6.7.4 6.7.5 6.8 排水设施应及时清理、疏通。 粘土斜墙及土工合成材料坡面防渗体的保护层发生损坏,应及时修理。 排水导渗体或滤体发生损坏、堵塞,应及时修理。 在堤顶、堤坡设置的排水沟发生沉陷、损坏,应及时修理。 减压井应定期清洗、养护。 防汛道路养护修理 防汛道路出现损毁应及时修复,保持平整、完好。 6.9 防洪(浪)墙养护修理 6.9.1 6.9.2 6.10 防洪(浪)墙表面的杂草和杂物,应及时清除。 防洪(浪)墙墙体及其伸缩缝、沉降缝损坏时,应及时修复。 堤防工程抢修 参照 SL 595 的规定执行。 7 生物防护工程维护 7.1 7.1.1 7.1.2 7.1.3 7.2 7.2.1 7.2.2 7.2.3 4 一般规定 用于防护工程的生物,应选择适应性强的品种。 应对病虫害进行监测,及时防治。 选择适用的化学药剂,采用合适的方法和防护措施进行病虫害防治。 林木维护 防浪林主冠一般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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