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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03.160 A 00 DB3305 浙 江 省 湖 州 市 地 方 标 准 DB3305 /T 161—2020 清廉乡村建设规范 2020 - 09 - 16 发布 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 - 10 - 01 实施 发 布 DB3305/T 161—2020 目 次 前言 ..................................................................................II 引言 .................................................................................I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基本原则 ..............................................................................2 5 组织建设 ..............................................................................2 6 民主自治 ..............................................................................2 7 村级事务管理 ..........................................................................3 8“三务”公开 ..........................................................................4 9 乡风文明 ..............................................................................5 10 监督和保障 ...........................................................................5 参考文献 ...............................................................................6 I DB3305/T 161—2020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中共湖州市纪律检查委员会、湖州市监察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共湖州市纪律检查委员会、湖州市监察委员会、湖州市农业农村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梁雪冬、莫汝强、张斌、胡坚、钟新春、罗文琴、钱国强、张月欢、董惠良、 宋新良、傅一力、孙朋飞、顾鑫、吴晓雪、陈巧华、罗菲。 II DB3305/T 161—2020 引 言 党的十九大把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纳入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 省委十四届三次全会作出关于推进清廉浙江建设的决定,湖州市委率先对清廉湖州建设作出全面部署。 党的工作最坚实的力量支撑在基层,经济社会发展和民生最突出的矛盾问题也在基层,必须把抓基层打 基础作为长远之计和固本之策。为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乡村基层拓展、向群众身边延伸,湖州市把清廉 乡村建设融入到打造乡村振兴战略示范区的全过程,聚焦基层公权力运行的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以有 效监督促有力监管,以深化治理促制度完善,把规范权力运行贯穿村级事务管理始终,在全市面上形成 了“集体‘三资’有管控、权力运行有约束、基层监督有章法、工程监管有突破、乡风文明有传承、正 风反腐有震慑”的清廉乡村建设湖州模式,得到省委、省纪委主要领导的批示肯定。在全面总结提炼清 廉乡村建设实践经验和制度成果的基础上,依据有关文件规定,编制了《清廉乡村建设规范》,着力构 建完善“责任有效落实、力量有机融合、制度有力执行、权力有序运行”的乡村基层监督体系,打造与 “重要窗口”目标定位相适应的新时代清廉乡村建设湖州示范样本。 III DB3305/T 161—2020 清廉乡村建设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清廉乡村的术语和定义、基本原则、组织建设、民主自治、村级事务管理、“三务” 公开、乡风文明、监督和保障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以行政村(含有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社区)为单位的清廉乡村建设。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DB33/T 912 新时代美丽乡村建设规范 DB3305/T 47 美丽乡村民主法治建设规范 DB3305/T 94 农村精神文明建设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清廉乡村 基层组织坚强有力、党员干部清正勤勉、权力运行规范透明、村级事务管理精细、监督体系完备有 效、党群干群关系和谐、村风民风清朗向上的新时代乡村。 3.2 廉情工作站 由乡镇(街道)纪委、监察办公室统一组织协调,乡镇(街道)干部、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党员 群众代表共同参与,通过谈心谈话、入户走访、开展联合检查等方式,对村级事务管理、村干部履职用 权等情况进行协同监督,实现专责监督与群众监督贯通融合的制度化工作平台。 3.3 村务卡 ) 以村干部个人名义申请,由农村集体“三资”2 监管机构统一登记办理,主要用于村级非生产性支 ) 注:1 “三务”指党务、村务、财务。 ) 注:2 “三资”指资金、资产、资源。 1 DB3305/T 161—2020 出和报销业务的银行贷记卡。 4 基本原则 4.1 4.2 4.3 4.4 4.5 坚持党的领导,强化政治保障。 坚持群众路线,突出共建共享。 坚持问题导向,深化标本兼治。 坚持以文化人,弘扬清风正气。 坚持全域推进,实现整体提升。 5 组织建设 5.1 基本要求 5.1.1 村党组织应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 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领导本村的 各类组织和各项工作。 5.1.2 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关于“三农”工作的各项决策部 署。 5.1.3 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按照DB33/T 912的要求建设新时代美丽乡村。 5.1.4 组织带领党员干部群众发展集体经济,推动壮大村域经济,实现乡村振兴。 5.1.5 严格遵守党的纪律规矩,坚持民主集中制,执行请示报告制度。 5.1.6 严肃党内政治生活,严格执行“三会一课”、组织生活会等基本制度,落实主题党日等党内活 动。 5.1.7 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推进乡村治理现代化。 5.2 队伍建设 5.2.1 村党组织应对党员进行直接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按规定程序发展党员,稳妥有序开展不 合格党员处置工作。每月组织“党性党纪教育一刻钟”活动不少于1次。 5.2.2 村党组织书记应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第一责任人职责,管好班子、带好队伍、抓好落实、当好表 率。 5.2.3 村干部应积极参与和维护集体领导,主动做好分工负责的工作,廉洁自律、规范用权。 5.2.4 党员应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经常性走访联系农户,积极参与村级各项事务。 6 民主自治 6.1 民主选举 6.1.1 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管理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等应依 规依法选举产生。 6.1.2 候选人员资格应按有关规定经区县部门、乡镇(街道)联审。 6.1.3 严格遵守选举纪律,不得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等方式,或者利用宗教、宗族、家族势力、 黑恶势力等干扰、妨害、操纵、破坏选举。 6.2 民主决策 6.2.1 建立村级重大事务、涉及村民利益的决策事项清单目录。 2 DB3305/T 161—2020 1) 6.2.2 村级重大事项应按照“五议两公开” 程序进行民主决策,形成完整的表决、会议记录等档案。 6.2.3 落实村级议事协商制度,搭建乡贤参事、民主议事等平台,拓宽民主参与村级事务决策的渠道。 6.3 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6.3.1 制定完善村规民约和村民自治章程。 6.3.2 村务监督委员会应对村务决策和公开、“三资”管理、村工程项目建设、惠农民生政策措施落 实等情况进行监督,及时发现问题并督促整改。 6.3.3 村级监察工作联络站应对本村落实上级决策部署以及监察对象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 从业、道德操守等情况进行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乡镇(街道)监察办公室。 6.3.4 依托廉情工作站,充分发挥群众监督作用。 6.3.5 落实村干部述职述廉工作机制,每年组织民主评议不少于 1 次。 7 村级事务管理 7.1 集体“三资”管理 7.1.1 资金管理 7.1.1.1 村集体经济组织只开设一个基本存款账户用于日常结算,除土地补偿费专门账户外不开设其 他专用或者临时账户。不私设“小金库”,不私存公款。 7.1.1.2 执行财务预决算制度,预算方案产生应经社员(代表)大会通过。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结果 应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公布。 7.1.1.3 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规范审核、审批、报销等流程。 7.1.1.4 村集体资金收支应实行非现金结算。对于发放慰问金等特殊情况,须按照规定审批程序申领 现金。 7.1.1.5 建立村级非生产性开支目录,实行村务卡结算。 7.1.1.6 村集体取得的各类自有资金、上级补助资金、代管资金等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竞争性存放。 7.1.1.7 实行组账村管,按村民小组分别建立账目,规范收支、强化监督。 7.1.1.8 执行村级行政事务“零招待”制度。安排工作餐应按照上级有关目录和标准执行。 7.1.1.9 规范村级劳务用工支出,建立健全用工登记、考勤、结算、监管等机制。 7.1.1.10 村集体经济组织独资、控股以及多村联合投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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