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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03.080.99 CCS C 59 DB3305 浙 江 省 湖 州 市 地 方 标 准 DB3305/T 184—2020 救助管理机构传染病防控服务规范 2020-12-28 发布 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01-01 实施 发 布 DB3305/T 184—2020 目 次 前 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基本要求 .......................................................................... 1 5 服务内容及要求 .................................................................... 2 6 突发传染病事件报告和处置 .......................................................... 3 7 服务质量评价 ...................................................................... 5 参 考 文 献 .......................................................................... 6 I DB3305/T 184—2020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由湖州市民政局提出。 本文件由湖州市民政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湖州市民政局、湖州市救助管理站、湖州市仁与公益组织发展中心。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罗广平、谭秀芬、沈国良、陆军、臧培峰、陈媚媚、李乐。 II DB3305/T 184—2020 救助管理机构传染病防控服务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救助管理机构传染病防控服务的基本要求、服务内容及要求、突发传染病事件报告和 处置、服务质量评价。 本文件适用于救助管理机构传染病防控服务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 10213 一次性使用医用橡胶检查手套 GB 1493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 GB 19082 医用一次性防护服技术要求 GB 19083 医用防护口罩技术要求 GB/T 23245 流浪乞讨人员社会救助基本术语 YY 0469 医用外科口罩 DB33/T 2241.9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技术指南 第 9 部分:养老机构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救助管理机构 政府部门设置的为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暂时遇到突发性生存困难人员等提供临时性救助管理 的机构。 [来源:GB/T 23245,2.5] 4 基本要求 4.1 人员要求 4.1.1 宜配备1名及以上专兼职医生,医生须取得医师职业医师资格证,定期参加培训。 4.1.2 从事餐饮、保洁等后勤保障工作的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和健康合格证明。 1 DB3305/T 184—2020 4.1.3 加强工作人员自身防护教育,工作人员在服务中应加强个人防护,定期参加传染病防控技能培 训和突发急性传染病应急处置演练。 4.2 场所要求 4.2.1 应设置隔离室(区),配置相应防护用品,配备必要的生活和护理用品。隔离室(区)应设置 在远离公共通道,相对独立、通风良好、有独立卫生间的单人房间,并处于机构下风向。尽量使用独立 空调,如需使用中央空调,应关闭新风系统,每周对送风口、回风口进行清洗、消毒。隔离室(区)应 每天消毒,生活垃圾应统一处理。 4.2.2 应设置消毒室,配备消毒和冲洗设施。 4.2.3 应设置防护物资仓库,用于专门存放相应防护用品。定期清点防护物资库存,检查物资储备情 况,确定物资储备清单。 4.2.4 保持室内空气清新,实施消毒管理,日常清洁及预防性消毒以清洁为主、预防性消毒为辅,避 免过度消毒,受污染时随时清洁消毒。消毒工作应符合消毒技术规范要求,消毒用品应按规范加强保管。 4.3 设施设备要求 4.3.1 应配备体温计、血压计、口罩、消毒液、防护服、手套、护目镜等基本设备和防护用品,相应 物资应符合 GB 10213、GB 19082、GB 19083、YY 0469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要求。 4.3.2 宜配备相关必要的心理辅导设备、心理治疗设备等。 4.3.3 机构出入口宜配置智能红外热成像远距离测温装置,分析当日体温数据。 4.3.4 宜配备满足传染病防控服务要求的空调通风系统、给排水系统、空气净化器、循环风空气消毒 机等。 4.3.5 宜配备救助专用车辆。 5 服务内容及要求 5.1 接收服务 5.1.1 对自行来机构求助人员身体状况和精神状况进行初步检视,询问交流其既往史和旅居史,登记 其基础信息。发现求助人员为传染病人、疑似传染病人,应及时向当地卫生疾控部门报告,根据其建议 采取隔离或者其他相应措施。对拒不如实提供个人信息,拒绝身体检视和询问交流的人员,救助管理机 构可以不予救助,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民政部门。 5.1.2 开展求助人员卫生检查工作,为求助人员冲洗身体、更换衣服,消毒所有随身携带物品并代为 保管。 5.1.3 为受助人员进行入站体检,建立受助人员“一人一档”个人健康档案,记录受助人员身体状况、 精神状况,以及治疗、检查、用药情况。 5.2 街面救助 5.2.1 开展街面巡查救助和转介处置,告知、引导、护送流浪乞讨人员向救助管理机构求助,减少流 浪乞讨人员暴露感染和感染后传染他人风险。 2 DB3305/T 184—2020 5.2.2 经劝导不愿进站受助的流浪乞讨人员,对其开展跟踪劝导,记录跟踪情况。 5.3 在站服务 5.3.1 生活服务 5.3.1.1 落实食品安全管理规定,严把食品采购关,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落实进货索证索票,确 保食品供货安全。应提供符合卫生要求的饮食并实行分餐制,及时清洗、消毒餐具、炊具,消毒应符 合 GB 17988、GB 14934 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要求,记录消毒情况。 5.3.1.2 对受助人员生活区域(包括居室、食堂、洗浴间、厕所等)及活动区域定期清洗、消毒,保 持生活区域干燥通风和整洁干净。对受助人员床上用品每周至少清洗、消毒一次,对离站人员床上用品 及时更换、清洗、消毒,记录消毒情况。 5.3.1.3 对受助人员开展传染病防控知识宣传引导,引导其学习传染病防护知识和技能,培养健康生 活方式,提高自我防病意识。 5.3.1.4 对受助人员开展心理状况评估、心理危机干预、心理援助和心理健康教育。 5.3.2 医疗服务 5.3.2.1 加强食品和饮用水的安全管理工作。内设医务室的救助管理机构应规范药品管理,谨遵医嘱 对患病受助人员按时按量发放药物,记录服务情况。 5.3.2.2 有条件的救助管理机构可内设医务室或与专业医疗机构合作开展医疗服务。对机构内传染病 人、疑似传染病人,应立即联系卫生防疫部门处置,根据卫生防疫部门建议采取隔离或者其他相应措施, 详细记录有关情况。 5.4 离站服务 5.4.1 受助人员主动要求自行离站的,为其离站提供口罩、消毒液等卫生防护用品。 5.4.2 由亲属接领返回的特殊困难受助人员离站的,为其离站提供口罩、消毒液等卫生防护用品,提 醒亲属做好个人防护。 5.4.3 受助人员须由救助管理机构接送返回的,救助管理机构应根据接送特殊困难受助人员人数、健 康状况、风险隐患等情况合理安排工作人员人数及交通方式,为其离站提供口罩、消毒液等卫生防护用 品,必要时应安排医护人员随行。接送途中发生意外情况的,工作人员应及时妥善处置并向救助管理机 构报告。 5.5 托养机构、合作医疗机构监管服务 5.5.1 救助管理机构应对托养机构的传染病防控服务情况进行监督,发现潜在风险的,要及时将受助 人员接回机构内妥善照料安置或迅速采取补救措施,确保受助人员健康安全。 5.5.2 救助管理机构应定期了解在合作医疗机构救治、康复的受助人员身体健康状况。 6 突发传染病事件报告和处置 6.1 风险管理 3 DB3305/T 184—2020 6.1.1 加强救助管理机构内传染病疫情潜在可能性的评估。对易引发传染病风险潜在因素、易发区进 行核查记录和风险评估。 6.1.2 定期检查,排查每一个潜在危机的风险因素,排除传染病隐患。 6.2 组织保障 6.2.1 应在民政部门的组织和领导下开展疫情防控工作,并接受卫生健康部门以及地方疾控中心的监 督和技术指导。 6.2.2 应建立以机构负责人为组长的疫情防控工作小组,专人负责疫情报告工作,各区域、各岗位人 员落实到位、分工明确,责任到人。 6.2.3 应建立并执行疫情防控相关制度和应急处置预案,包括应急值班制度、健康筛查制度、 疫情专 项经费管理制度、疫情控制和隔离制度、人员管理制度、防护物资管理制度、疫情监测报告制度等。 6.3 发现 6.3.1 发现受助人员有感染疫情可疑症状,立即报告疫情防控工作小组,再报上级民政部门,及时到 隔离观察室进行暂时隔离,并报告当地疾控部门,由专业人员在有效防护情况下陪同到定点医疗机构就 医。 6.3.2 确定不属于疑似病例的受助人员,可返回救助管理机构,并对其加强防护和医学观察。 6.4 信息报告 6.4.1 出现救助人员确诊为疑似病例或感染病例的,应送定点医疗机构就诊。 6.4.2 应落实疫情监测报告责任,及时向属地卫生健康或疾控机构报告。 6.5 处置 6.5.1 发现有可疑症状的受助人员后,应立即安排到隔离室进行暂时隔离,并根据医学观察情况进一 步封闭受助人员生活区域,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同时在专业人员指导下对其活动场所和使用物品进行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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