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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13.040.20 CCS Z 50 12 天 津 市 地 方 标 准 DB 12/ 1100—2021 平板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for flat glass industry 2021 - 11 - 05 发布 2021 - 11 - 12 实施 天 津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 布 DB 12/ 1100—2021 目 次 前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2 4 有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 3 5 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 5 6 监测要求 ........................................................................... 5 7 实施与监督 ......................................................................... 7 I DB 12/ 1100—2021 前 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 壤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保护生态环境,改善天津市环境空气质量,促进平板玻璃工业生产工艺和 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由天津市生态环境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天津市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尹立峰、孙蕊、王浩、赵翌晨、温娟、回蕴珉、李敏姣、张雷波、闫平、常文 韬、宋兵魁、王荫荫、邹迪、周广琨、文亦青、王兴、冯真真、闫佩、谷峰、张洪雷、常高峰。 本标准由天津市人民政府2021年10月批准。 II DB 12/ 1100—2021 平板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平板玻璃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控要求,达标判 定要求以及标准实施与监督等相关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新建、改建及扩建的平板玻璃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 环境保护工程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T 14669 空气质量 氨的测定 离子选择电极法 GB/T 15432 环境空气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 26453-2011 平板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HJ/T 2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化氢的测定 硫氰酸汞分光光度法 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 4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 5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碘量法 HJ/T 57 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HJ/T 65 大气固定污染源 锡的测定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T 67 大气固定污染源 氟化物的测定 离子选择电极法 HJ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HJ 76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T 398 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黑度的测定 林格曼烟气黑度图法 HJ 533 环境空气和废气 氨的测定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HJ 534 环境空气 氨的测定 次氯酸钠-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 548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氯化氢的测定 硝酸银容量法 HJ 549 环境空气和废气 氯化氢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 HJ 629 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 692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 693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HJ 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 HJ 988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平板玻璃工业 1 DB 12/ 1100—2021 HJ 836 固定污染源废气 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 HJ 1131 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便携式紫外吸收法 HJ 1132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便携式紫外吸收法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28号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39号 3 术语和定义 GB 26453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为了便于使用,以下重复列出了GB 26453中的某些术语和定义。 3.1 平板玻璃 flat glass 板状的硅酸盐玻璃。 [来源:GB 26453-2011,术语和定义3.1] 3.2 平板玻璃工业 flat glass industry 采用浮法、压延等工艺制造平板玻璃的工业。 [来源:GB 26453-2011,术语和定义3.2] 3.3 玻璃熔窑 glass furnace 熔制玻璃的热工设备,由钢架和耐火材料砌筑而成。 [来源:GB 26453-2011,术语和定义3.3] 3.4 纯氧燃烧 oxygen-fuel combustion 助燃气体含氧量大于等于90%的燃烧方式。 [来源:GB 26453-2011,术语和定义3.5] 3.5 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 emission concentration of air pollution 温度273K,压力101.3kPa状态下,排气筒干燥排气中大气污染物任何1h的浓度平均值,单位为mg/m3 [来源:GB 26453-2011,术语和定义3.6] 3.6 排放筒高度 stack height 自排气筒(或其主体建筑构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气筒出口计的高度,单位为m。 [来源:GB 26453-2011,术语和定义3.7] 3.7 2 DB 12/ 1100—2021 无组织排放 fugitive emission 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的无规则排放,主要包括作业场所物料存放、开放式输送扬尘,以及设备、 管线含尘气体泄漏等。 [来源:GB 26453-2011,术语和定义3.8] 3.8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 concentration limit at fugitive emission reference point 温度273K,压力101.3kPa状况下,监控点(根据HJ/T 55确定)的大气污染物浓度在任何1h的平均 值不得超过的值,单位为 mg/m3 。 [来源:GB 26453-2011,术语和定义3.9] 3.9 现有企业 existing facility 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平板玻璃制造企业或生产设施。 [来源:GB 26453-2011,术语和定义3.10] 3.10 新建企业 new facility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平板玻璃工业建设项目。 [来源:GB 26453-2011,术语和定义3.11] 4 有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4.1 新建企业自标准实施之日起,现有企业自 2022 年 10 月 1 日起,执 行表 1 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表1 平板玻璃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单位:mg/m3(烟气黑度除外) 排放限值 序号 熔窑 在线镀膜尾气 处理系统 配料、碎玻璃等 其他通风生产 设备 玻璃 1 颗粒物 10 10 10 2 烟气黑度(林格曼,级) 1 - - 3 二氧化硫 50 - - 4 氯化物(以 HCl 计) 30 30 - 5 氟化物(以总 F 计) 5 5 - 6 锡及其化合物 - 5 - 7 氮氧化物(以 NO2 计) 200 - - 8 - - 8 a 污染物项目 氨 a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 适用于使用尿素、液氨或氨水作为还原剂脱硝的企业。 3 DB 12/ 1100—2021 4.2 在正常工况下,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应与生产工艺设备同步运行。废 气收集处理系统发生故障或检修时,对应的生产工艺设备应停止运行,待 检修完毕后同步投入使用;生产工艺设备不能停止运行或不能及时停止运 行的,应启动备用收集处理系统或采取其他确保能够达到标准要求的替代 措施。 4.3 对于非纯氧燃烧玻璃熔窑烟气,应同时对排气筒中氧含量进行监测, 实测排气筒中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应按式(1)换算为基准氧含量为 8%的 大气污染物基准排放浓度,并以此作为达标判定依据。 基  (1)式中: 21  O基  实 21  O实  基 ——大气污染物基准排放浓度,mg/m3;  实 ——实测排气筒中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mg/m3; O基 ——干烟气基准氧含量,8%; O实 ——实测排气筒中干烟气含氧量,%。 4.4 纯氧燃烧玻璃熔窑应监测排气筒中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气量及 相应时间内的玻璃液出料量,统计周期为 1 h,按式(2)计算基准排气 量条件下的大气污染物基准排放浓度,并以此作为达标判定依据。大气污 染物排放浓度和排气量数据可通过连续采样或等时间间隔采样获得,玻璃 液出料量数据以企业统计报表为依据。 基  Q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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