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03.160 CCS A 20 泰 DB3212 州 市 地 方 标 准 DB3212/T 1069—2021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服务规范 2021-10-29 发布 2021-10-29 实施 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3212/T 1069—2021 前 言 本文件按照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由泰州市救助管理站提出。 本文件由泰州市民政局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泰州市救助管理站。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唐丽飞、杨生奎、赵聪、钱立力、施磊。 I DB3212/T 1069—2021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服务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服务的基本要求、救助服务流程、入站服务、站内服务和离站 服务等。 本文件适用于泰州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服务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本文件没有需要界定的术语和定义。 4 基本要求 4.1 救助管理站宜根据求助人员的情况确定救助期限,一般不超过 10 天。 4.2 救助管理站对已经实施救助或者救助期满的求助人员,应实施离开救助站管理。对无正当理由不 愿离站的求助人员,救助管理站终止救助。 4.3 救助管理站在安全检查登记中发现求助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可不予救助: a) 拒不配合安全检查; b) 拒不遵守物品管理规定; c) 自身有能力解决食宿; d) 索要现金,拒不接受其他救助方式; e) 拒不提供或拒不如实提供个人信息; f) 其他不符合救助条件的情形。 4.4 5 不予救助的求救人员,救助管理站应出具《不予救助通知书》,见附录 A。 入站服务 5.1 入站服务流程 入站服务流程见图 1。 1 DB3212/T 1069—2021 图 1 救助服务流程图 5.2 安检仪检测 5.2.1 安检门检测要求具体如下: a) 求助人员应走进安检门,进行安全检查,站内工作人员发现易燃易爆、有毒、腐蚀、管制刀具 等危险物品和违禁出版物,予以没收; b) 检查中发现违禁药(物)品、放射性物质,站内工作人员应当联系有关部门处置; c) 检查中发现锐(利)器等可能造成人员伤害的物品,或生活用具打火器具等物品求助人员应主 动受理专人代为保管。 5.2.2 探测仪(摄像仪)检测时,求助人员应看探测仪(摄像),通过经公安联网探测、甄别、确认 求助人员是否疑似在逃人员或疑似带有案情。 5.3 初步检查 5.3.1 站内工作人员询问掌握情况具体要求如下: a)站内工作人员应主动询问护送来站及协作护送来站人员相关情况; b)站内工作人员应询问求助人员求助基本情况; c)站内工作人员询问发现求助人员为疑似境外人员,应及时报请公安机关确认求助人员身份。属 于非法入境、居留的,将其交由公安机关处置;属于合法入境、居留的,及时向当地外办、港澳办或台 办通报,受委托提供临时服务。 5.3.2 站内工作人员观察检查具体要求如下: 2 DB3212/T 1069—2021 a)站内工作人员应初步检视来站求助人员身体状况和精神状况; b)站内工作人员观察发现求助人员疑似精神障碍患者、疑似传染病人、危重病人或有明显外伤人 员时,应及时送医疗机构救治、诊断,并及时对接待场所进行卫生消毒; c)站内工作人员观察发现求助人员处在醉酒状态,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 共安全有威胁时,应请护送公安机构带回处置;自行来站的醉酒人员,警务室联系辖区派出所带回处置; d)站内工作人员观察发现求助人员为疑似吸毒人员或疑似在逃人员时,救助站警务室应联系辖区 派出所依法处置; e)站内工作人员观察发现求助人员是公安机关护送来站的被拐卖受害人应及时实施救助,并填写 《公安机关护送流浪乞讨人员交接表》(见附录 B); f)求助人员有携带未成年人流浪乞讨行为,或疑似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或者组织未成 年人进行有害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动时,站内工作人员应及时报请公安机关调查、甄别; g)站内工作人员应及时填写《安全检查单》,见附录 C。 6 站内服务 6.1 站内服务流程 站内服务流程见图 2。 图 2 站内服务流程图 6.2 代管随身物品服务 办理入站随身物品保管服务时,站内工作人员应与入站求助人员逐一交接,完成登记、清点,存入 储物柜,并由警务室登记在值班记录本。 6.3 发放物品服务 6.3.1 6.3.2 6.4 救助管理站宜发放求助人员卫生、洗漱等生活必需品。 救助管理站宜发放救助衣服等救助物品。 卫生服务 救助管理站卫生服务宜包括内容如下: a) 安排进站求助人员理发; b) 安排求助人员洗澡; c) 特殊求助人员救助 1 个月理发一次; d) 修剪指甲; e) 换洗脏衣服。 6.5 住宿服务 6.5.1 救助管理站应按照求助人员性别、年龄、身心状况安排分区居住、单人单床;女性求助人员安 排女性工作人员管理。 3 DB3212/T 1069—2021 6.5.2 需求。 6.5.3 a) b) c) d) 6.5.4 6.5.5 6.5.6 6.6 对于携带未成年人子女的成年求助人员,救助管理站在安排宿舍时应充分考虑照顾未成年子女 站内工作人员应告知求助人员其生活起居、注意事项及站内管理要求。特别告知以下事项: 住宿防火等安全注意事项,宿舍禁止吸烟; 自觉维护救助站环境卫生,不应随地吐痰、大小便、乱丢废物; 搞好个人卫生和内务卫生,个人物品按规定要求放置,保持居住房舍的整洁; 爱护站内公共卫生设施和用品。 站内工作人员应告知求助人员不应到居住的观察区和隔离区,不应随意使用他人物品。 站内工作人员应告知求助人员遇到需求,随时找生活管理员,生活管理员在第一时间实施帮助。 站内工作人员应 24 小时巡视生活区,全方位观察监视仪器,关注特护求助人员是否有异常情况。 饮食救助服务 6.6.1 站内就餐设施和场所要求如下: a) 站内餐厅管理人员在每次求助人员就餐结束时,应进行餐具分类,做好餐具刷、洗、消毒、保 洁等工作,定点、定位整齐摆放; b) 站内餐厅管理人员应保持餐厅环境卫生清洁,保证桌面、地面干净,做好桌面消毒,就餐结束 清理,地面清扫、拖洗,及时处理垃圾桶垃圾,空间和地面每周消毒一次; c) 站内餐厅应保持设施、门窗清洁无尘,地面无积水,无“四害”; d) 餐厅周边环境清洁;用具摆放整齐,无乱堆杂物; e) 站内工作人员应准时告知求助人员就餐,告知就餐人员作息时间; f) 求助人员就餐时不应大声喧哗,不应吸烟,衣着整洁、整齐,保持餐厅安静,不乱扔垃圾。 6.6.2 站内分类提供伙食救助服务要求如下: a) 站内每日应按照《泰州市救助管理站职工伙食标准》提供求助人员伙食,实行分餐制饮食; b) 特殊生活区就餐服务生活服务人员应按时送餐到行动不便的求助人员床前; c) 特殊生活区就餐服务生活服务人员可对不便就餐的求助人员进行喂餐; d) 求助人员是少数民族,站内宜按求助人员合理要求,提供餐饮; e) 站内宜按照患病求助人员的身体状况,提供适应的特殊饮食; f) 站内工作人员服务患病求助人员时,应按照医嘱,对患病求助人员按时按量发放药品,做好服 药情况记录。 6.7 文体活动服务 救助管理站内文体活动服务可包括以下内容: a) 入站初期,进行安全教育; b) 根据求助人员的文化程度、组织了解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普法知识等内容; c) 收看电视了解国家形势,让求助者体会党和人民的关怀; d) 提供阅览室给求助人员阅览,阅览室提供法律、法规、科普、故事等书籍; e) 组织求助人员开展乒乓球、羽毛球活动; f) 户外活动场所慢跑。 6.8 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教育管理服务 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教育管理服务参见附录 D。 6.9 求助人员寻亲服务 6.9.1 救助管理站帮助寻亲范围主要为患有智力障碍、精神障碍或其他自身无法提供寻亲地址和详细 情况的求助人员。 6.9.2 站内工作人员应收集并核实求助人员的姓名、性别、年龄、身高、衣着、特征、家庭地址或籍 贯等相关资料。 6.9.3 站内工作人员应摘录受助日期、健康状况等。 6.9.4 站内工作人员应为求助人员拍二寸照片输入电脑,拷入 U 盘,制作寻亲公告,《寻亲公告信息》 模板见附录 E。 4 DB3212/T 1069—2021 6.9.5 6.9.6 6.9.7 7 站内工作人员应将拟刊登的寻亲公告报分管站领导审批。 分管站领导审批同意的寻亲公告应打印并复制,一式两份,其中一份留底登记,一份送至报社。 站内工作人员应将刊登后的报纸剪辑、发票复印件及寻亲公告按统一格式制成文件并存档。 离站服务 7.1 离站服务流程 离站服务工作流程见图 3。 图 3 求助人员离站服务工作流程图 7.2 离站准备 7.2.1 告知服务 站内工作人员应告知符合条件离站的求助人员,并提前一天通知求助人员,做好求助人员思想工作, 了解求助人员合理需求。 7.2.2 交接代管物品 站内工作人员应带领当日离站求助人员办理代保管的物品交接手续,救助管理站宜提供当日返程求 助人员离站路途基本生活用品,衣服、食品或日用品等,求助人员办理签收。 7.2.3 办理离站登记 生活服务科室应负责办理受理人员居室内情况、生活用具相关手续,接待救助管理科室应负责办理 登记救助管理系统离站信息。 7.3 离站方式 7.3.1 自行离站 救助者自行离站,救助管理机构服务要求: a) 求助人员需得到亲友提供的帮助,可办理自行离站,求助人员自愿申请放弃救助,应办理受助 者离站手续,填写《自愿离站申明书》(见附录 F),由在场的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证明离站当 时的情况,并保存相关录音、录像资料; 5 DB3212/T 1069—2021 b) c) d) e) f) g) 7.3.2 年满 16 周岁、无精神障碍或智力残疾迹象的求助人员主动要求自行离站,应当填写《自行离 站声明书》(见附录 F); 救助管理机构应为符合本条规定的人员办理离站手续,清点交接寄存物品,完成《在站服务及 离站登记表》(见附件 G); 自行离站人员没有交通费时,救助管理机构应根据其实际需求提供乘车凭证和必要的饮食。 救助管理机构应与当地(火)车站、港口协商购买、印制、查验及退返乘车凭证的具体方式, 加强对求助人员乘车凭证的管理; 乘车凭证应方便求助人员到达目的地,流入地到流出地有直达车、船交通工具,提供直达乘车 凭证。确需中转,应告知求助人员中转地站名、中转地救助管理机构地址及联系方式; 救助管理机构原则上不应为求助人员提供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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