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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03.080.01 CCS A 16 3713 临 沂 市 地 方 标 准 DB 3713/T 238.2—2021 村社共建工作规范 第 2 部分:共建土地股 份合作社 Specifications for jointly building programs by village-level organization and supply and marketing cooperative––Part 2: Co-construction of rulal land joint stock-cooperative 文稿版次选择 2021 - 10 - 15 发布 临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 - 11 - 15 实施 发 布 DB 3713/T 238.2—2021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 草。 本文件是DB3713/T 238《村社共建工作规范》的第2部分。DB3713/T 238已经发布了以下部分: ——第 1 部分:基本要求; ——第 2 部分:共建土地股份合作社。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临沂市供销合作社提出、归口并组织实施。 本文件起草单位:莒南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临沂市供销合作社。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彭修军、刘立、李克进、崔杰、张伟。 I DB 3713/T 238.2—2021 引 言 近年来,山东省供销系统创新探索的“村社共建”工作是在小农户基础上实现农业现代化的有效路 径。“村社共建”工作始于2012年,发端于山东省莒南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2013年,山东省供销合作 社在全省系统推进“村社共建”工程,构筑了村“两委”、供销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互助组 织的“四位一体”合作机制,形成了“党政支持、组织推动,供销主导、部门联动‘四位一体’、利益 共享”的工作机制。共建过程中,供销合作社、村“两委”、农民专业合作社发挥各自优势,形成合力, 共建土地股份合作社、为农服务平台、发展项目、人才队伍,取得了很好的成效。 随着工作的不断推进,“村社共建”工作也暴露出共建领域较窄、服务手段和服务方式比较单一、 建设容易,持续运营、不间断服务较为困难等问题,导致“村社共建”工作质效不高。编制《村社共建 工作规范》临沂市系列地方标准,以临沂市供销合作社“村社共建”工作模式为蓝本制定标准,提出供 销合作社在“村社共建”工作中的工作职能、工作内容、服务方式以及服务质量要求,以标准的形式固 化“村社共建”工作经验和服务成果,有利于在全省、全市推广这一模式,促进供销合作社服务规模扩 增和效益增加、被服务者(小农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生产便利化和成本降低,为实现小农户和现代 农业发展有机衔接提供标准化基础,对促进农村社会治理现代化,推进促进乡村产业振兴具有积极意义。 《村社共建工作规范》旨在确定村“两委”、供销合作社和合作经济组织三种组织合作共建产业和 项目的工作方式、运行模式及工作要求,由两部分构成。 ——第 1 部分:基本要求。目的在于确立适用于“村社共建”工作需要遵守的基本原则、人员要求、 共建内容、共建方式、共建流程、工作质量要求、监督、评价与改进。 ——第 2 部分:共建土地股份合作社。目的在于确立共建基本原则、工作机制、相关方职责、运行 模式等相关要求。 II DB 3713/T 238.2—2021 村社共建工作规范 第 2 部分:共建土地股份合作社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村社共建项目——土地股份合作社共建基本原则、共建流程、部门设置和相关方职责、 运行管理、考核检查、监督、评价与改进。 本文件适用于临沂市行政区域内各级供销合作社开展的共建土地股份合作社,自营模式、其他经营 模式等其他形式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DB3713/T 238.1—2021 村社共建工作规范 第1部分:基本要求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村社共建土地股份合作社 co-construction of rural land stock-cooperative 土地股份合作社就是在《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框架下,按照“三权分置”原则,由 村集体主导,以农民为主体,以未流转过的土地经营权入股为主,以农村“三资”入股为辅,以入股土 地经营权“保底收益+盈余分红”为基本利益分配模式,以农业适度规模化集约化标准化生产经营为根 本发展方向,由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或者农业生产经营服务提供者、利用者参与,自愿联合、民主管理、 进退自由的股份制互助性合作经济组织。 4 基本原则 4.1 依法有序、增进利益 以相关政策、法律为基础,以增进农民利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为目的,不得改变土地用途, 不得借改革之名损害农民利益。 4.2 因地制宜、形式多样 从本地实际和群众意愿出发,探索多种形式的农村土地股份合作,不搞一个模式或“一刀切”。 4.3 农民自愿、政策引导 1 DB 3713/T 238.2—2021 按照“依法、民主、自愿、有偿”要求,用政策引导、提高土地经营效益和股金收入等手段引导农 民参与,入社自愿,退社自由。 4.4 依法经营、民主管理 凡是涉及农民切身利益的事项,应由入股农户民主讨论、民主决策。 5 共建流程 5.1 成立筹建 5.1.1 建立组织,达成共识 5.1.1.1 村“两委”确定发起人,发起人应由村民党员或村“两委”成员中党员担任。 5.1.1.2 发起人选择合适人选组建土地股份合作社筹备组。 5.1.1.3 初步确定拟组织入股的地块、参与的主体、生产经营农作物或农产品类别及生产经营方式等 内容。 5.1.1.4 供销合作社应成立专业服务公司,为土地股份合作社提供托管生产或运营服务,签订服务协 议,明确服务价格、保底收益、约定提成等相关事宜。 5.1.2 宣传发动 5.1.2.1 通过召开村“两委”成员会议、村民代表大会、党员大会,以宣传栏、视频广播、入户讲解 的形式对办社宗旨、运营模式、有关政策和算对比帐进行讲解,让更多农户放下思想包袱,积极自愿入 社。 5.1.2.2 对有意愿的村,安排专人到村入户进行指导,讲解成立土地股份合作社的政策、优势以及工 作程序等内容,协助完善章程制度、量化股份构成、利益分配机制等,指导生产运营管理和发展规划。 5.1.2.3 初步确定入股人选,发出倡议书,引导有入股意向的农户在倡议书上签字同意。 5.1.2.4 张贴决议建立土地股份合作社的公告。 5.1.3 明确股东股权 5.1.3.1 股东。即参与的主体:农民、村集体、其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一般由村集体主导,以农民 为主体,以其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补充,形成各种资源优化整合、各类主体分工合作、利益共享风险 共担的有机整体。 5.1.3.2 股权。土地股份合作社应当根据拟组织入股的地块地形地力、主要经营的农作物及生产经营 方式、预期效益及成本测算等因素,研究确定参与共建各方的股权比例框架,总体上应突出农民主体地 位、土地经营权主导作用,原则上农民入股土地经营权比重不能低于总股权的 60%。 5.1.3.3 股权种类及折股量化 土地股份合作社股权根据实际入股的媒介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类型: a) 土地经营权股权。在股权方面实行股权联结机制,对于土地(经营权)股权,村民入股的土地和 增溢的土地,按照入股土地的亩数、质量(级差)、期限等因素,结合当地土地流转市场价格,进 行估价折算出资金额。 2 DB 3713/T 238.2—2021 b) c) d) 设施设备股权。按照入股灌排渠系、车间库房等有形设施造价、完好情况、服务能力、经济效 益等因素,进行估价折算出资金额,按照入股农业生产、农产品加工、仓储运输等机械设备规 格、数量、生产能力、折旧等因素,进行股价折算出资金额。 货币股权。按照启动初期资金需求、总股本设定计划,对实际入股现金进行折股量化。 其他类型股权。如,人才智力、技术技能、知识产权、市场网络等资产资源,根据实际情况及 需求合理进行折股量化。 5.1.3.4 推选股东代表 5.1.3.4.1 村集体一般应以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代表集体资产资源资金入股合作社,时任“两委”及集 体经济股份合作社主要负责人为股东代表,代表村集体行使行使参与相关会议、决定相关制度方案、办 理并领取该户股权证书、保底分红收益等权利。 5.1.3.4.2 农户以户为单位推选股东代表,一般推荐家庭户主为股东代表,全权代表家庭成员行使参 与相关会议、决定相关制度方案、办理并领取该户股权证书、保底分红收益等权利。 5.1.3.4.3 向入股农户发放统一印制的户主代表委托书。 5.1.3.4.4 由委托人(家庭成员)与受托人(户主)签定委托书,统一交到村合作社筹建机构。委托 人(家庭成员)与受托人(户主)须在委托书上签字盖指印。 5.1.3.5 摸底调查并公布结果 5.1.3.5.1 制发统一规格的摸底调查表,由土地股份合作社筹备小组组织工作人员和群众代表,对入 股的户数、人口、土地面积等基本情况进行摸底调查;涉及到争议地域应聘请专业技术人员勘测定界。 5.1.3.5.2 调查摸底结果由户主签字盖章确认,并公示。 5.1.3.5.3 按照一亩一股或其他比例折算股本,作为股份持有者的股权证明和分红依据并公示。 5.1.3.5.4 村集体的增溢土地和农业设施经一定程序折算股本并公示。 5.1.3.6 建档造册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将最终结果进行权属分类建档造册并保存。 5.1.4 起草章程 在深入调查研究基础上,起草土地股份合作社章程,统一明确办社宗旨、股份设置、经营方式、社 员权利义务、组织机构、利益分配等内容。《章程》制订后,应征求各方意见,如意见一致、条件成熟, 应在村内明显位置贴公示,若无异议应筹备召开全体社员(代表)大会和成立大会。 5.2 成立、注册 5.2.1 准备大会事项 5.2.1.1 筹备成立大会相关事项,布置现场、制定议程等。 5.2.1.2 张贴理事会、监事会选举办法。 5.2.2 召开社员(代表)大会暨成立大会 5.2.2.1 土地股份合作社成立大会与第一次社员(代表)大会一并召开。主要内容是通过《章程》、 选举“三会”组织、宣告土地股份合作社成立。 5.2.2.2 宣读并审议表决《土地股份合作社章程(草案)》,经参加大会社员(户代表)审议,并通过举 手表决。 3 DB 3713/T 238.2—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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