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91.140.10 CCS P 46 乌 DB1503 海 市 地 方 标 准 DB1503/T 0005—2021 室内供热温度监测服务规范 Specification for service of heating temperature monitoring 2021 - 12 - 30 发布 乌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 - 01 - 30 实施 发 布 DB1503/T 0005—2021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 草。 本文件由乌海市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提出。 本文件由乌海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乌海市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乌海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乌海市乌达 区热力集团有限公司、北京正河山标准化咨询事务所(有限合伙)、乌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陈生、任智、闫军报、张风东、张国华、张祯、武璐、赵红玉、问蕊芳、王永、 张建荣、金永亮、刘清玮、苑小虎、王强、王海明、高建利、奇尧、李冬梅、王雪雯、张小霞、常丽艳。 I DB1503/T 0005—2021 室内供热温度监测服务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室内供热温度监测服务的基本要求、测温计划、测温服务方式、测温服务要求等。 本文件适用于供热经营企业开展室内供热温度监测服务和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T 33833 城镇供热服务 GB 50096 住宅设计规范(附条文说明) 3 术语和定义 本文件没有需要界定的术语和定义。 4 基本要求 4.1 4.1.1 4.1.2 4.1.3 4.1.4 4.2 总则 室内供热温度监测应符合 GB/T 33833 的要求。 供热经营企业应建立热用户室温监测制度,按照国家相关技术规范对热用户室温进行监测。 宜逐步完善室温远程监测系统,实时采集、自动传送,及时监测热用户室温情况。 对不具备安装室温远程监测系统条件的热用户,应建立入户室温监测制度。 室内温度测量设备要求 4.2.1 供热经营企业应配备符合规范要求的室内温度测量设备、计时设备、测长仪器,定期进行计量 检定或校准。 4.2.2 室内温度测量设备应符合相关国标要求,包括但不限于:数字温度计、温度检测仪、多通道温 度采集系统、远传温度监测器等。 4.2.3 室内温度测量仪器的技术要求:测量范围应覆盖 0 ℃~50 ℃,最大允许误差不超过±0.5 ℃; 分辨力应优于(含)0.1 ℃。 4.2.4 应在每个供热期前对室内温度测量设备进行校准,并应保留校准记录。检定不合格的测温设备 不应使用。供热经营企业应建立测温设备管理台账,统一管理。 4.3 4.3.1 4.3.2 4.3.3 5 工作人员要求 供热经营企业应对服务人员进行岗前业务培训和定期培训,满足其业务需求。 服务人员应统一着装、统一标识、统一服务用语、统一工作规范、统一作业流程。 上门服务应遵循 7.2、7.3 条的规定。 测温计划 5.1 供热期内,供热经营企业应制定整个供热期的室温抽测方案(计划),确定室温抽测的总户数、 具体的热用户、检测时间、检测人员等,并严格执行计划。 1 DB1503/T 0005—2021 5.2 监测点(包含远程监测和入户测温)的选择应根据供热系统二次管网近端、中端和末端的不同位 置,选择不同楼栋、房间和朝向,按上、中、下层设置(见图 1)。比例宜为: a) 近端 20 %、中端 30 %、末端 50 %; b) 阴面 60 %、阳面 40 %; c) 上层 30 %、中层 30 %、低层 40 %。 5.3 抽测同一单元用户数量不超过三户,不得连续两个供热期抽测同一户。 5.4 根据供热小区热用户每日投诉情况,对投诉量大的小区重点测温,及时掌握供暖效果,并进行调 节。 5.5 报修需要测温用户 100%测温,便于了解报修热用户室内温度是否达标,若不达标,必须跟踪处理, 直至室内温度达标为止,若为热用户自身原因导致测温不达标,应告知热用户具体原因。 5.6 热用户室内测温点应设置在卧室、起居室内。 换热站 顶层 边户 顶层 中间 顶层 边户 顶层 边户 顶层 中间 顶层 边户 顶层 边户 顶层 中间 顶层 边户 边户 中间 中间 边户 中间 边户 中间 中间 边户 中间 边户 中间 中间 边户 中间 底层 边户 底层 中间 底层 边户 底层 边户 底层 中间 底层 边户 底层 边户 底层 中间 底层 边户 供热近端楼栋 供热中端楼栋 供热末端楼栋 图 1 集中测温示例图 6 测温服务内容 6.1 定点测温 6.1.1 供热经营企业按供热温度监测制度规定的定点测温,定点测温户按区域供热户数的 1 %~3 %设 置,监测点的布置要合理,按照 5.2、5.3、5.4 的要求在各供热辖区近端、中端和末端的不同位置,选 择不同楼座、楼层和朝向设立测温点。 6.1.2 定期以电话或上门的形式调查了解热用户室温情况。 6.2 预约测温 按照热用户要求,预先约定时间进行上门测温。 6.3 主动测温 在供热期间,为更好地为调整供热运行参数提供依据,主动到热用户单位或家中了解室温情况。 7 入户测温服务要求 7.1 服务时间 7.1.1 提供 24 h 预约测温服务。供热季开始后前 10 d 内,接电话后 5 h 内到场;供热季开始 10 d 后,接电话后 2 h 内到场。 2 DB1503/T 0005—2021 7.1.2 宜安排在白天入户测温,除了热用户主动预约夜间时段外,不宜安排夜间测温。 7.1.3 如与热用户有预约,应按预约时间入户测温。 7.2 服务流程 上门服务应实行预约制度,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a) 预约:服务人员应按约定时间到达,无法按时到达的,应及时与热用户取得联系; b) 入户:应携带工具箱和鞋套,入户时应主动出示证件,礼貌问好; c) 检查和测温:按照 7.3 的规程和要求开展测温服务; d) 清理现场:服务完成后应清理现场,并带走作业垃圾; e) 填写记录:服务记录应真实、完整,并请用户签字确认; f) 信息反馈:服务人员在上门服务完成或解决投诉问题后应进行信息反馈。信息反馈内容应包括: 服务人员姓名、热用户信息、处置时间、处置结果、热用户满意度等。 7.3 测温要求 7.3.1 测温人员应在入户后先行查验室内环境及供热系统状况,检查内容包含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a) 热用户房屋门窗是否正常关闭,卧室、起居室等与无供热设施的空间是否相通; b) 热用户有无自行扩大采暖面积或者增加散热设备; c) 热用户有无自行拆改、移动、更换室内供热采暖设施、热计量装置等; d) 室内供热采暖设施是否有被包封、遮挡、堆放物品等影响散热效果的情况; e) 热用户是否改变房屋使用用途。 7.3.2 测温人员应向热用户出示在有效期内的测温设备。 7.3.3 测量人员以房屋对角线中心距地面 1.2 m~1.5 m 范围内为检测点,测量应在关闭户门和外窗 30 min 后进行,测温设备应避免阳光直射或其他冷、热源干扰。读数时测温人员不应走动。 7.3.4 测温完成后,测温人员应填写纸质记录表并应请热用户签字确认,或使用移动测温终端记录数 据。 7.3.5 对于温度不达标的房间,测温人员应及时查找原因。如是供热经营企业原因,应及时进行运行 调节,并应进行再次测温。 7.3.6 热用户如对测温结果不认可,可聘请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入户测温。 8 远程测温服务要求 8.1 应遵循热用户自愿的原则,在其室内设置温度监测设备的,校验合格后进行统一发放,统一回收, 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责。 8.2 室内温度采集装置应尽可能多的覆盖所辖热用户,且应覆盖供热系统近、中、远端,建筑物高、 中、低层,户型位置边、角、顶、中户;室内温度采集装置应避免安装在靠近外墙和窗户、太阳直射和 有冷热源干扰等影响室温采集准确性的位置。 8.3 供热期前应对室内温度采集装置进行维护,测温误差应在允许范围之内。 8.4 供热期运行期间,应保证室温采集装置稳定供电,正常运行,并应定时将室温数据传输至监控系 统。 8.5 供热经营企业应时时关注温度采集器传输数据是否正常,出现异常数据,应及时派遣人员上门查 验该装置,保证装置正常运行。 8.6 供热期结束后,应派遣人员及时回收室温采集器,针对收集的测温数据进行分析形成测温报告。 9 特殊情况处置 9.1 入户测温时若房屋有开窗,此类情况处理: 入户前应在测温单上记录清楚; 入户后应当在门窗关闭 30min 后,向热用户讲明再行测温; 也可与热用户另约时间测温,热用户同意后,可在测温单注明另约时间;若热用户不认可,可 先行测温,再到其邻居家或上、下楼热用户房屋中测温,作为测温参考数据。 a) b) c) 3 DB1503/T 0005—2021 针对热用户投诉暖气片不热且反感正常测温流程的情况,可按以下流程操作: a) “一摸、二看、三检查”; b) 一摸即摸暖气片是热的,应当按照规定测温,在测温单中注明;若暖气片是凉的,应在测温单 上明确记录暖气片温度; c) 二看即看阀门是否打开、门窗是否关闭情况写入测温单; d) 三检查即检查暖气片是否遮盖、暖气设施是否改动合理、房屋结构是否改变,将实际情况写入 测温单。 9.3 针对初测测温不达标的热用户,需连续跟踪测温,每 24 h 作为一个测温时间点,及时记录,直到 测温正常为止。若为热用户自身原因导致测温不达标,应告知热用户具体原因。 9.4 室温不达标减免,根据测温数据及不热原因,确定减免。由于供热经营企业原因导致温度低于 18 ℃的时间段,超出 48 h,应给予该时间段核减热费。 9.2 10 服务质量要求 10.1 热用户房屋室内供热温度应符合 GB/T 33833 的规定,不低于 18 ℃,室温合格率不小于 98%。 10.2 室温合格率应按式(1)计算 : � W = h × 100%…………………………………………(1) �z 式中: W ——室温合格率,单位为百分数(%); Wh——室温合格户数,单位为户(户); Wz ——检测室温总户数,单位为户(户)。 10.3 室温合格率信息获取途径宜包括下列内容: a) 供热经营企业按供热温度监测制度规定的定点入户测温; b) 供热经营企业运用信息化系统对热用户进行远程室温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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