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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13.020.01 CCS Z 00 41 河 南 省 地 方 标 准 DB41/T 2198—2021 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监测 技术规范 2021 - 12 - 08 发布 2022 - 03 - 06 实施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41/T 2198—2021 目 次 前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监测准备 ........................................................................... 2 5 采样 ............................................................................... 2 6 安全防护 ........................................................................... 3 7 样品保存、运输与交接 ............................................................... 3 8 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 4 9 资料整编 ........................................................................... 4 附录 A(资料性) VOCs 排放企业调查表 .................................................. 5 附录 B(资料性) 不同行业 VOCs 排放环节及排放种类 ...................................... 7 附录 C(资料性) 固定污染源废气 VOCs 分析方法 ......................................... 11 附录 D(规范性) 固定污染源废气 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便携仪器法 .......................... 14 I DB41/T 2198—2021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由河南省生态环境厅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河南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河南省信阳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彭华、陈纯、张海震、郭丽、刘丹、张丹、梁晶、赵新娜、刘洋、吴立业。 II DB41/T 2198—2021 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监测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固定污染源废气中挥发性有机物监测的监测准备、采样、安全防护、样品保存、运输 与交接、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资料整编等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固定污染源废气中有组织排放挥发性有机物的监测。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 3836.14 爆炸性环境 第14部分:场所分类 爆炸性气体环境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 39800.1 个体防护装备配备规范 第1部分:总则 HJ/T 3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甲醇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T 34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乙烯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T 3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丙烯腈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 38 固定污染源废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 168 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标准制订技术导则 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 732 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 气袋法 HJ 734 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固相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801 环境空气和废气 酰胺类化合物的测定 液相色谱法 HJ 1006 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卤代烃的测定 气袋采样-气相色谱法 HJ 1012 环境空气和废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便携式监测仪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J 1042 环境空气和废气 三甲胺的测定 溶液吸收-顶空/气相色谱法 HJ 1078 固定污染源废气 甲硫醇等8种含硫有机化合物的测定 气袋采样-预浓缩/气相色谱-质 谱法 HJ 1079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氯苯类化合物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 1153 固定污染源废气 醛、酮类化合物的测定 溶液吸收-高效液相色谱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挥发性有机物(VOCs) 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者根据有关规定确定的有机化合物。 1 DB41/T 2198—2021 在表征VOCs总体排放情况时,根据行业特征和环境管理要求,可采用总挥发性有机物(以TVOC表示)、 非甲烷总烃(以NMHC表示)作为污染物控制项目。 3.2 总挥发性有机物(TVOC) 采用规定的监测方法,对废气中的单项VOCs物质进行测量,加和得到VOCs物质的总量,以单项VOCs 物质的质量浓度之和计。实际工作中,应按预期分析结果,对占总量90%以上的单项VOCs物质进行测量, 加和得出。 3.3 非甲烷总烃(NMHC) 采用规定的监测方法,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有响应的除甲烷外的气态有机化合物的总和,以碳的质 量浓度计。 4 监测准备 4.1 资料收集 4.1.1 收集 VOCs 排放企业的基本信息,包含名称、地址、法人及联系方式、行业分类、生产规模、主 要产品、主要原辅材料、能源类型及消耗量、排放 VOCs 种类、监测场所危险等级等,见附录 A 中表 A.1。 4.1.2 调查企业 VOCs 产生环节及控制现状,包含生产工艺、VOCs 排放节点、涉 VOCs 物料使用输送及 存放情况、治理工艺及设备信息等,见附录 A 中表 A.2。 4.2 监测项目 依据国家、行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排污许可证等要求的VOCs 污染物指标确定监测项目。部分VOCs排放行业监测项目见附录B。 4.3 分析方法选择 VOCs监测项目的分析方法选择次序及原则如下: 标准方法:国家、行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推荐使用的分析方法,或已发布并现行有效的 国家、行业或地方分析方法标准。国家或地方再行发布的分析方法同等选用。 其他方法:按照HJ 168的要求进行方法确认和验证后,检测机构可采用由国际标准化组织(简 称ISO)或其他国家行业规定或推荐的标准方法。 固定污染源废气VOCs分析方法见附录C。 5 采样 5.1 点位布设 5.1.1 点位布设符合 GB/T 16157 和 HJ/T 397 的规定。 5.1.2 采样口和采样平台设置应符合 GB/T 16157 和 HJ/T 397 的规定要求。采样平台应有足够的操作 空间,易于到达,便于操作,安全牢固,且具有明显的危险场所等级标识。 5.1.3 采样位置应避开对测试人员操作有危险的场所。 5.2 采样器具 2 DB41/T 2198—2021 5.2.1 根据监测项目所选分析方法要求,确定合适的采样器具;见附录 C。 5.2.2 采样枪颗粒物过滤器应为陶瓷、石英砂或不锈钢材质等低挥发性有机物吸附材料;采样管线应 为不锈钢和石英玻璃等低吸附材料;使用吸收瓶、真空瓶或注射器采样时,玻璃密封溶剂应对测试结果 不存在影响。 5.2.3 采样枪、过滤器、连接管等使用后,选择加热模式,抽取洁净空气清洗 5 min。气袋、真空瓶 和注射器等可重复使用的采样器具,使用后分别用洁净空气和高纯氮气各清洗 2~3 次;若目标化合物 在采样器具上存在强吸附干扰,应置于 60 ℃保温箱中平衡 30 min 再进行清洗。经清洗后的连接管、气 袋、真空瓶和注射器等器具应保存在密封袋或箱内避免污染。 5.3 采样频次及时间 5.3.1 采样频次及时间应符合 GB/T 16157 和 HJ/T 397 的规定;相关分析方法标准中有规定的,按照 规定执行。 5.3.2 排放源连续排放时,应在生产工况、排放状况比较稳定的情况下进行恒流采样。以连续 1 h 的 采样获取平均值,或在 1 h 内以等时间间隔采集 3~4 个样品,并计算平均值。 5.3.3 排放源间歇排放时,采样时间应与排放周期同步。排放时间小于 1 h 的,应在排放周期内连续 采样,或在排放时段内等时间间隔采集 3~4 个样品,并计算平均值;排放时间大于 1 h 的,在排放时 段内按照连续排放的要求采样。 5.3.4 储罐类排放采样,应在流体的加注或输送操作时段内采样。 5.3.5 采样时应核查并记录工况,避免在装置或设备启停等不稳定工况条件下采样。 5.4 样品采集 5.4.1 采样前,宜使用便携设备按照附录 D 规定的监测方法对废气中 NMHC 进行监测,初步判断污染物 浓度水平。 5.4.2 采样过程应符合 GB/T 16157 和 HJ/T 397 的规定;分析方法标准中有特殊要求的,按照相关要 求执行。 5.4.3 根据监测项目所选用分析方法推荐的采样方式采样,见附录 C。 5.4.4 采样过程中,应同时监测废气的温度、水分含量,采取相应措施,避免其对样品采集、分析工 作造成影响。 6 安全防护 6.1 按照 GB 3836.14 中不同区域安全防护要求,选择相应的安全防护方式。监测现场区域的危险分类 或防爆保护要求未明确的,应使用安全型的监测设备。 6.2 现场监测或采样时应严格执行现场安全生产规定;若监测区域为有防爆要求、或存在有毒有害气 体的危险场所,监测人员应装备报警装置,并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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