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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13.060 CCS Z 50 大 5329 理 州 地 方 标 准 DB 5329/T 79.1—2021 洱海流域河湖底泥综合利用 第 1 部分 处置厂建设及管理 2021 - 12 - 14 发布 2021 - 12 - 30 实施 大理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 5329/T 79.1—2021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DB 5329/T 79 《洱海流域河湖底泥综合利用》 分为 3 个部分: —— 第 1 部分:处置厂建设及管理; —— 第 2 部分:河湖底泥处置技术要求; —— 第 3 部分:好氧发酵技术要求。 本文件为 DB 5329/T 79 的第 1 部分。 本文件由云南顺丰洱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出。 本文件由大理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云南顺丰洱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农业科学院环境资源所、大理州农 业科学推广研究院、大理州质量技术监督综合检测中心。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钟顺和、柴光荣、王春荣、肖春梅、姚秉蕊、李自群、潘巧云、刘飞、赵绍斌、 李建华、吕汉华、杨松雄、雷宝坤、倪喜云、王坤。 本文件为首次发布。 I DB 5329/T 79.1—2021 洱海流域河湖底泥综合利用 第 1 部分 处置厂建设及管理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河湖底泥处置厂建设相关的术语和定义、选址、场地建设、设备、人员及运行管理的 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洱海流域河湖底泥处置厂建设及管理,其它河湖底泥处置厂可参照建设。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 5083 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 GB 12348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T 12801 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 GB 14554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T 18920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 GB/T 18921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景观环境用水水质 GB/T 19923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 GB/T 31962 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 GBJ 22 厂矿道路设计规范 (附条文说明)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河湖底泥 河流、湖泊或库塘等水体底部经过物理、化学、生物等作用及水体传输,长期积存的黏土、泥沙、 有机物及各种矿物的混合物。 3.2 河湖底泥处置厂 集中处理处置河湖底泥的场所。 4 选址 1 DB 5329/T 79.1—2021 4.1 应符合环境保护及城镇管理的相关规定,应满足交通、电力、给水和排水等条件。 4.2 应综合考虑地形、地貌、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条件及处理处置服务范围和底泥运输距离。 4.3 应避开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水源地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宜选在周边人口密 度较低、土地利用价值较低或清淤区域周边可利用的荒地。 4.4 应选择在居民区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向或侧风向,距离居民区 500 米以上,用地面积应满足处理 工艺要求,宜预留发展用地。 5 场地建设 5.1 5.1.1 总体布局 应根据处置规模和处理工艺进行布局,应包括主体工程、附属工程和服务设施。 5.1.2 应以河湖底泥预处理和好氧发酵厂房设施建设为主体,其他设施应按工艺流程合理布局,各功 能区分区建设。 5.1.3 厂内四周宜设置环形道路,各建筑物沿道路有序布局,道路建设应符合 GBJ 22 的规定。 5.1.4 场地建设应符合消防、防雷、防震、环境保护和安全卫生的相关规定,各区域建设应进行防渗 漏处理。 5.1.5 5.2 厂区平面布置参照附录 A 。 功能分区 5.2.1 主体工程建设应包括计量、储存、垃圾分选、泥沙分离、泥浆浓缩、脱水固化、发酵、仓储及 污液收集处理等设施。 5.2.2 附属工程建设包括厂内道路、供配电、给排水、监测、通信、消防、绿化、通风及安全卫生等 设施。 5.2.3 配套服务设施应建有办公服务用房,办公区与生产区间距宜不小于 100 m 。 5.2.4 各建筑单体标高室内地坪宜高于室外地坪 150 mm ~ 300 mm,地面应进行混凝土硬化,混凝土 的厚度应符合相关要求,周边应建排污沟和污液收集池。 5.2.5 6 建筑设计应满足生产操作、安装检修的要求,应采取通风除臭措施。 污染防治 6.1 废气和烟尘 处置厂应建有废气和烟尘处置的设施设备,氨、硫化氢、甲硫醇等无组织排放限值及烟尘的有组织 排放浓度应分别符合 GB 14554 和 GB 16297 的规定。 6.2 废水 2 DB 5329/T 79.1—2021 河湖底泥处置过程中产生的废水经水处理系统处理后,用于工业用水水质应符合 GB/T 19923 的规 定,用于城市杂用水水质应符合 GB/T 18920 的规定,用于景观环境用水水质应符合 GB/T 18921 的规 定,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应符合 GB/T 31962 的规定。 6.3 固体废弃物 河湖底泥处理过程产生的垃圾如玻璃、金属、塑料、石块、贝壳和干枯植物等固体废弃物应分类收 集,优先考虑回收利用,不能回收利用的应交由有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 6.4 噪声 对噪声较大的设备应采用隔声、吸声和其它降噪等措施,厂界噪声应符合 GB 12348 的规定。 7 设备及人员 7.1 设备 河湖底泥处置厂应配备专用收集车辆、计量设备、格栅机、振动筛、洗砂机、滗水器、装载机、翻 抛机等设备,生产设备安全卫生应符合 GB 5083 的要求。 7.2 人员 河湖底泥处置厂各岗位应有固定的工作人员,上岗前接受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教育培训,设备操作 人员应有相关的作业证书,持证上岗。 8 运行管理 8.1 应确保底泥处置效果和厂区环境卫生,节能降耗,降低运行成本。 8.2 应制定环境保护、劳动保护和安全管理等制度。 8.3 应采取职业病防治、卫生防疫等措施,制定突发环境、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并进行演练。 8.4 应配备消防器材、紧急救援物资,定期检查、维护保养。 8.5 有毒、有害物质储存场所应保持良好通风,环境监测应符合相关要求。 8.6 设施设备应定期维护保养,定期检查控制系统和供电线路,特种设备管理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 规的要求。 8.7 应对河湖底泥的来源、运输、种类、计量、泥质、处置方式、处置工艺及处置产物的去向等填写 运行记录,建立台账。 8.8 各岗位应有工艺流程图、安全操作规程等,制定生产工艺管理程序,并按程序运行。 8.9 处置过程中,安全卫生应符合 GB/T 12801 的规定。 3 DB 5329/T 79.1—2021 A A 附 录 A (资料性) 河湖底泥处置厂平面布置示意图 河湖底泥处置厂平面布置如图 A.1。 停车场 厂 底 泥 暂 存 区 计量区 垃 圾 分 拣 区 仓储区 仓储区 绿化区 泥 沙 分 离 区 厂 区 道 区 道 余 土 存 贮 区 发 酵 区 路 发 中 控 室 绿 化 区 垃 圾 储 存 区 余 沙 储 存 区 绿化区 路 泥 浆 脱 水 区 泥 浆 浓 缩 区 仓储区 余水处理区 余 水 池 绿 化 区 酵 产 储水池 物 生 产 厂 办公区 绿化区 区 道 仓储区 路 仓储区 仓储区 消防设施 图 A.1 河湖底泥处置厂平面布置示意图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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