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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13.060 CCS Z 50 大 5329 理 州 地 方 标 准 DB 5329/T 79.2—2021 洱海流域河湖底泥综合利用 第 2 部分 河湖底泥处置技术要求 2021 - 12 - 14 发布 2021 - 12 - 30 实施 大理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 5329/T 79.2—2021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DB 5329/T 79 《洱海流域河湖底泥综合利用》 分为 3 个部分: —— 第 1 部分:处置厂建设及管理; —— 第 2 部分:河湖底泥处置技术要求; —— 第 3 部分:好氧发酵技术要求; 本文件为 DB 5329/T 79 的第 2 部分。 本文件由云南顺丰洱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出。 本文件由大理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云南顺丰洱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土壤肥料工作站、上海交通大学云 南(大理)研究院、大理州农业科学推广研究院、大理州质量技术监督综合检测中心、大理大学农学与 生物科学学院。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钟顺和、柴光荣、王春荣、肖春梅、姚秉蕊、李自群、潘巧云、刘飞、赵绍斌、 李建华、吕汉华、杨松雄、刘海萍、王欣泽、倪喜云、王坤、朱丹、冯源、胡小康。 本文件为首次发布。 I DB 5329/T 79.2—2021 洱海流域河湖底泥综合利用 第 2 部分 河湖底泥处置技术要求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河湖底泥处置相关的术语和定义、处置工艺流程、一般规定、收集及运输、河湖底泥 垃圾处置、余沙处置、余土处置、余水处置及取样和检测的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洱海流域河湖底泥的处置,其它河湖底泥可参照处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 5085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所有部分) GB/T 14684 建筑用砂 GB 15618 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GB 16889 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 GB/T 18920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 GB/T 18921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景观环境用水水质 GB/T 19923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 GB/T 23486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 园林绿化用泥质 GB/T 25031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 制砖用泥质 GB/T 31962 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 GB 36600 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 CJ/T 221 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检验方法 CJ/T 314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 水泥熟料生产用泥质 HJ/T 20 工业固体废物采样制样技术规范 HJ/T 166 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河湖底泥 河流、湖泊或库塘等水体底部经物理、化学及生物等作用,经水体传输而沉积的黏土、泥沙、有机 物及各种矿物的混合物。 3.2 1 DB 5329/T 79.2—2021 河湖底泥垃圾 河湖底泥经格栅、振筛等设备分拣出来的塑料、石块、金属及水生干枯植物等机械杂物。 3.3 余沙 河湖底泥经重力沉淀或离心式旋流等设备分选后,筛选出来的粗集料固体混合物。 3.4 余土 河湖底泥经泥沙分离、调理调质、脱水固化、泥水分离等工艺处理后得到的细集料固体混合物。 3.5 余水 河湖底泥在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水。 4 处置工艺 4.1 河湖底泥经垃圾分选、泥沙分离、泥水分离后,产生的垃圾、余沙、余土及余水进行分类处置。 4.2 河湖底泥处置工艺流程见图 1 。 垃圾 河 垃 湖 圾 底 分 泥 拣 石块 建筑用 塑料、金属 安全处置 水生干枯植物 土地利用 泥浆 建筑用沙 脱水固化 泥浆浓缩 泥沙分离 余土 2 烧结砖瓦 水泥生产原料 回填土 余沙 余水 2 土地利用 图1 5 土地利用 絮凝剂 再生利用 达标排放 河湖底泥处置工艺流程 一般规定 5.1 河湖底泥应由具备相关能力或条件的单位收集、运输及处理处置,工艺和设备应符合相关要求。 5.2 河湖底泥处置单位应依法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配备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底泥储存、处 理及处置的设施设备。 2 DB 5329/T 79.2—2021 5.3 河湖底泥的垃圾、余沙、余土处置前应按 GB 5085 的规定进行危险废物鉴别,经鉴别为危险废物, 应按国家相关规定处置。 5.4 6 河湖底泥的垃圾、余沙、余土、余水应在满足环保和安全要求的前提下,进行资源化综合利用。 收集及运输 6.1 收集 6.1.1 集。 河湖底泥应根据含沙量分类收集,含沙量大于 10% 的按余沙收集,含沙量小于 10% 的按余土收 6.1.2 河湖底泥中枯枝落叶及水生干枯植物含量大于 10%,应与底泥分开收集。 6.1.3 河湖底泥应严格计量,按来源及成分等进行记录。 6.2 运输 6.2.1 运输工具使用专用运输车辆,车辆应设置河湖底泥运输标识,车辆及标识样式参照附录 A 。 6.2.2 运输车辆应具有防渗漏、防溢撒等功能,并安装卫星定位系统。 6.2.3 运输时间应避开交通高峰期,运输路线避开人群密集区。 6.2.4 运输途中非特殊情况不得停靠和中转,不得擅自倾倒、堆放或丢弃,到达处置单位后按指定地 点卸车。 7 河湖底泥垃圾处置 7.1 混凝土块、石块、贝壳等垃圾一般用于路基材料或回填土。 7.2 塑料、橡胶、纤维、金属等不可降解的杂物应交有处置资质的单位集中处置,或交予当地环卫部 门安全处置。 7.3 8 枯枝落叶、水生干枯植物等有机物料经处理,进行土地利用。 余沙处置 8.1 余沙符合 GB/T 14684 的规定,用于一般混凝土或建筑砂浆骨料。 8.2 余沙符合 GB 36600 的规定,用于一般公路或等级公路路基用土、管道工程沟槽回填用土、堤防 排水反滤、湿地和栖息地建设用土。 8.3 其它余沙与余土按比例配合,经好氧发酵技术处理,用于园林绿化、林地建造、土壤改良等,其品 质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9 余土处置 9.1 余土根据污染物控制指标、资源化利用途径分类处置。 3 DB 5329/T 79.2—2021 9.2 余土分类指标及限制应符合表 1 的要求。 表1 余土分类指标及限值 单位:mg/kg 指标 Ⅰ类 Ⅱ类 Ⅲ类 总镉(Cd) ≤20 ≤20 ≤47 总汞(Hg) ≤15 ≤5 ≤33 总砷(As) ≤75 ≤75 ≤120 总铅(Pb) ≤1 000 ≤300 ≤800 总铬(Cr) ≤1 000 ≤1 000 ≤30(六价铬) 总铜(Cu) ≤1 500 ≤1 500 ≤8 000 总镍(Ni) ≤200 ≤200 ≤600 总锌(Zn) ≤4 000 ≤4 000 — 注:均以余土干重计算。 9.3 余土按表 1 的规定分类处置。 9.3.1 Ⅰ类余土经处理后,符合 GB/T 23486 的要求,用于园林绿化、林地建造、土壤改良、湿地或栖 息地建设等。 9.3.2 Ⅱ 类余土满足 GB/T 25031 的要求,用于烧结砖、制作陶粒或砌块等,满足 CJ/T 314 的要求, 用于生产水泥的原料。 9.3.3 Ⅲ 类余土满足 GB 36600 的要求,用于工业园区、园区厂房、铁路、道路的基础或场坪用地回 填土,用作回填土时应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a) 应离开饮用水源地、集中地下水开采区、涉水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等水环境敏感区域 2 000 m 以上。 b) 应采用土壤覆盖,覆盖土层厚度不应小于 500 mm ,覆盖土应符合 GB 15618 的规定。 9.3.4 其它余土进行卫生填埋处置,应符合 GB 16889 的要求。 10 余水处置 10.1 余水经处理,符合 GB/T 19923 的规定,用于工业用水。 10.2 余水经处理,符合 GB/T 18920 的规定,用于城市杂用水。 10.3 余水经处理,符合 GB/T 18921 的规定,用于景观环境用水。 10.4 其它余水水质符合 GB/T 31962 的规定,可排入城镇下水道。 11 取样和检测 11.1 余沙 11.1.1 余沙布点、采样及样品制备等应按 HJ/T 20 的规定执行。 11.1.2 用于一般混凝土或建筑砂浆骨料的余沙检测应按 GB/T 14684 的规定执行,其它余沙检测按 4 DB 5329/T 79.2—2021 GB 36600 的规定执行。 11.2 余土 11.2.1 余土的采样、制样方法应按 HJ/T 166 的有关规定执行。 11.2.2 余土污染物指标检测按 CJ/T 221 的规定执行,Ⅰ类余土检测按 GB/T 23486 的规定执行,Ⅱ 类 余土的检测按 GB/T 25031 的规定执行,Ⅲ 类余土检测按 GB 36600 的规定执行。 11.3 余水 11.3.1 余水应在处理工艺末端排放口取样,宜采用多点采样,样本应有代表性。 11.3.2 工业用水水质检测按 GB/T 19923 的规定执行,城市杂用水水质检测按 GB/T 18920 的规定执 行,景观环境用水水质检测按 GB/T 18921 的规定执行,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检测按 GB/T 31962 的规 定执行。 5 DB 5329/T 79.2—2021 A A 附 录 A (资料性) 河湖底泥运输车辆及标识 河湖底泥运输车辆及标识见图 A.1 。 图 A.1 河湖底泥运输车辆及标识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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