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01.120 CCS A 00 DB51 四 川 省 地 方 标 准 DB51/T 2832—2021 社区矫正调查评估规范 Norms for the investigation and evaluation of community-correction 2021 - 08 - 02 发布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 - 09 - 01 实施 发 布 DB51/T 2832—2021 目 次 前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接受调查评估委托条件 ............................................................... 1 5 调查评估流程 ....................................................................... 1 6 调查评估结果运用 ................................................................... 5 7 保密要求 ........................................................................... 5 附录 A(规范性) 调查评估委托函 ....................................................... 6 附录 B(规范性) 被告人调查评估表 ..................................................... 7 附录 C(规范性) 罪犯调查评估表 ....................................................... 9 附录 D(规范性) 未成年人调查评估表 .................................................. 11 附录 E(规范性) 调查评估意见审核表 .................................................. 13 I DB51/T 2832—2021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四川省司法厅提出、归口并解释。 本文件起草单位:四川省司法厅社区矫正管理局、四川省标准化研究院。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刘志诚、孔祥贵、王祥文、向军、曾南南、郭飞、邓育红、周琴、易晓霞、朱 晓科、岳立、周睿熙、张笑、覃晓岳、刘志禄、何阳平、廖鸿、江军、朱贵宏、周长维、周明、黄川。 本文件首次发布。 II DB51/T 2832—2021 社区矫正调查评估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接受委托的条件、调查评估流程、调查评估结果应用以及保密要求 等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开展调查评估工作,其他有关社会组织可参照使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SF/T 0055 社区矫正术语 3 术语和定义 SF/T 0055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4 接受调查评估委托条件 4.1 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应接受委托进行调查评估,包括以下情形: a) 拟对被告人判处管制、宣告缓刑或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 b) 对监狱关押罪犯拟暂予监外执行的; c) 对看守所留所服刑罪犯拟暂予监外执行的; d) 拟对罪犯提请假释的。 4.2 对调查事项未发生重大变化的同一案件,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在六个月内不得重复接受社区矫正决 定机关的委托进行调查评估。 5 调查评估流程 5.1 委托文书签收处置 5.1.1 责任人 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 5.1.2 签收要求 5.1.2.1 邮寄、快递送达 应写明签收人、签收时间,并进行收文登记。 1 DB51/T 2832—2021 5.1.2.2 当面送达 委托机关工作人员当面送达,应确认工作人员身份。签收时写明签收人、签收时间,并加盖公章, 进行收文登记。 注: 委托机关指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管理机关、监狱及看守所。 5.1.2.3 电子送达 委托机关通过专用信息网络系统将委托文书送达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收到委托文 书后,应发送电子回执,确认接收。 5.1.3 签收处置 5.1.3.1 查验来源是否符合程序,《调查评估委托函》(见附录 A)等材料是否由委托机关发出。 5.1.3.2 查验委托事项及材料是否清楚、完整,查验内容包括: a) 《调查评估委托函》是否包括被告人或罪犯及其家属等有关人员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 案由以及委托机关的联系人、联系方式等内容; b) 人民法院的委托是否附带起诉书或自诉状; c) 公安机关、监狱管理机关及监狱的委托是否附带原刑事判决书、减刑裁定书以及罪犯在服刑 期间的表现情况材料。 5.1.3.3 经查验材料齐全的,自签收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告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材料不全的,2 个工 作日内告知委托机关补充材料。 5.1.3.4 电子送达及回执可通过互联互通的网络系统操作。 5.2 调查前准备 5.2.1 工作指派 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可指派本机构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或受委托的司法所以及社区矫正中队工作人员 组建调查评估小组,开展调查评估工作。 5.2.2 组建调查评估小组 5.2.2.1 组建时限 签收调查评估委托函后2个工作日内。 5.2.2.2 组成人员 5.2.2.2.1 调查评估小组人员应不少于 2 人。 5.2.2.2.2 调查评估小组组长应由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或受委托的司法所以及社区矫正中队工作人 员担任。 5.2.2.2.3 调查评估小组成员可由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及志愿者担任。 5.2.2.2.4 被调查评估对象为未成年人的,调查评估小组应有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工作人员参加。 5.2.2.2.5 调查评估小组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主动回避或由县级社区矫正机构作出回避决定: a) 本案当事人或当事人近亲属; b) 本人或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c) 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 2 DB51/T 2832—2021 d) 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调查评估。 5.2.2.3 职责 5.2.2.3.1 调查评估小组职责包括以下内容: a) 组织实施调查; b) 撰写调查评估意见书。 5.2.2.3.2 对于调查评估人员不履行职责或不认真履行职责的情形,可根据其行为的严重程度,分别 进行相应的岗位调整或纪律惩罚。 5.3 实施调查评估 5.3.1 责任人 调查评估小组组长。 5.3.2 调查评估方式 调查评估人员进行综合调查评估采取的方式,可包括但不限于: a) 查阅、调取资料。查阅法律文书等资料,固定相关文书; b) 走访有关单位和个人。走访与被调查人员相关的工作单位、生活的社区以及与其生活密切的 人员; c) 召开座谈会(未成年人除外); d) 问卷调查; e) 个别约谈; f) 查看现场。 5.3.3 调查评估内容 调查评估人员对被告人或罪犯开展相关情况的调查,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 居所情况; b) 家庭和社会关系; c) 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 d) 居住地村(居)委和被害人意见; e) 拟禁止的事项; f) 社会危险性和对所居住村(社区)的影响。 5.3.4 工作要求 5.3.4.1 开展调查时,调查评估人员应出示工作证件、《调查评估委托函》等证明材料。 5.3.4.2 开展调查时,调查评估人员应进行调查笔录,必要时可进行录音、摄像。调取的材料应由提 供单位加盖公章予以确认。调查结束后应经被调查对象核实无误后在笔录上签字捺印,被调查人拒绝签 字捺印的,应注明情况并由实施调查的 2 名调查评估人员和 1 名与被调查人无直接利害关系的见证人一 起签字确认。 5.3.5 特殊情况处置 3 DB51/T 2832—2021 调查中,查明被告人或罪犯居住地不属于本行政区域或因被告人、罪犯的姓名不真实、身份不明等 原因导致无法开展调查评估时,调查评估人员应及时向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报告情况,由县级社区矫正机 构在3个工作日内与委托机关联系说明情况并将相关材料退回。 5.3.6 结果评估 5.3.6.1 分值评估 通过调查所掌握的情况,调查评估小组按照调查评估对象的不同进行分值评估: a) 被告人应按附录 B 要求进行打分评估; b) 罪犯应按附录 C 要求进行打分评估; c) 未成年人应按附录 D 要求进行打分评估。 5.3.6.2 调查评估小组意见 根据调查评估得分情况,调查评估小组对被告人或罪犯是否纳入社区矫正提出以下意见: a) 评估得分≥80 分,调查评估小组可提出适宜纳入社区矫正的意见; b) 评估得分<80 分,调查评估小组可提出不适宜纳入社区矫正的意见。 5.3.7 调查评估意见呈批 5.3.7.1 由调查评估小组提出调查评估意见,调查评估人员在《调查评估意见审核表》(见附录 E) 上签字。 5.3.7.2 委托司法所或社区矫正执法中队开展调查评估的,受委托单位负责人在《调查评估意见审核 表》上签署是否适用社区矫正的意见,盖章后报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审核。 5.3.7.3 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对调查评估结果进行审核后,县级社区矫正机构负责人在《调查评估意见 审核表》上签署是否适用社区矫正的意见。 5.4 制作、送达调查评估意见书 5.4.1 责任人 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 5.4.2 制作要求 调查评估意见书的制作应满足以下要求: a) 字迹工整、没有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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