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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93.160 CCS P 58 DB42 湖 北 省 地 方 标 准 DB42/T 1740—2021 退垸(田、渔)还湖技术指南 Technical guidelines for recovering polder (farmland, fishpond) to lake 2021 - 08 - 30 发布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 - 10 - 30 实施 发 布 DB42/T 1740—2021 目 次 前言 ................................................................................ I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总体原则 ........................................................................... 2 5 工作程序 ........................................................................... 2 6 现状调查 ........................................................................... 3 7 技术要求 ........................................................................... 4 8 生态修复 ........................................................................... 5 附录 A(资料性) 底泥污染的分层、评价方法及标准 ....................................... 6 附录 B(资料性) 湖泊最低生态水位的计算方法 ........................................... 9 I DB42/T 1740—2021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湖北省水利厅(湖北省湖泊局)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长江水资源保护科学研究所、湖北省湖泊保护中心。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华平、尹炜、贾海燕、雷俊山、熊昱、辛小康、杨芳、裴中平、王超、李建、 朱惇、龙华、廖炜、袁修猛。 本文件实施应用中的疑问可咨询湖北省水利厅(湖北省湖泊局),联系电话:027-87221107,邮箱: [email protected];对本文件的有关修改意见建议请反馈至长江水资源保护科学研究所,联系电话: 027-84450112,邮箱:[email protected]。 III DB42/T 1740—2021 退垸(田、渔)还湖技术指南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退垸(田、渔)还湖工作程序、现状调查、工程任务和生态修复等内容及技术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湖北省拟开展退垸(田、渔)还湖工作的湖泊。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HJ 2035 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工程技术导则 SL 219 水环境监测规范 SL 290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设计规范 SL 395 地表水资源质量评价技术规程 SL 442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实物调查规范 SL 644 水利水电工程水库库底清理设计规范 SL/T 800 河湖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工程技术导则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圩垸 polder 在低洼地区周围筑堤形成的与外水相隔离的封闭区域。 3.2 塘埂 ridge of pond 圩垸内池塘、鱼塘等周边修筑的堤坝。 3.3 退垸(田、渔)还湖 recovering polder (farmland, fishpond) to lake 退垸还湖是把圩垸内有相对独立完善的生活和生产设施的圩垸恢复为水面的措施。退田还湖是把湖 边或湖内滩地围垦改造成的农田恢复为湖面的措施。退渔还湖是把被围网或塘埂等方式分割的鱼塘恢复 为湖面的措施。 3.4 弃土弃渣 spoil and waste slag 退垸(田、渔)还湖施工中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地基所产生的土和渣的总称。 3.5 底泥 sediment 1 DB42/T 1740—2021 经过长时间物理、化学及生物等作用及水体传输而沉积于水体底部所形成的黏土、泥沙、有机质及 各种矿物的混合物。底泥分为污染底泥和非污染底泥。 3.6 最低生态水位 the lowest ecological water level 能够保证特定发展阶段的湖泊生态系统结构稳定、发挥湖泊生态系统正常的生态功能和环境功能、 维持湖泊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系统的完整性等而需要的最低水位。 4 总体原则 4.1 问题导向。针对湖泊存在的面积(容积)萎缩,调蓄洪能力降低,生态功能退化等问题,以恢复 水域面积和增加湖泊容积为目标,合理布局,提升湖泊生态系统功能。 4.2 标本兼治。通过实施退垸(田、渔)还湖,突出解决湖泊生态保护与种养殖之间的矛盾,坚决遏 制围湖垦殖的现象发生,持续提升区域湖泊防汛抗洪减灾能力。 4.3 统筹兼顾。确保“退垸(田、渔)还湖”之后的湖泊更好地发挥调蓄洪水功能,保障移民搬迁后 的安置和长远生计,促进地方经济发展方式转型和长江大保护战略实施。 4.4 因地制宜。结合地区实际情况,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科学规划、突出重点,创新退垸(田、渔) 还湖技术措施。 5 工作程序 5.1 退垸(田、渔)还湖工作程序包括退垸(田、渔)还湖范围确定、现状调查、退垸(田、渔)还 湖工程方案和实施,以及生态修复等。详见图 1。 2 DB42/T 1740—2021 退垸(田、渔)还湖 收集资料、现场勘测 确定退垸(田、渔)还湖范围 退垸(田、渔)还湖现状调查 社会活动调查 退垸(田、渔)任务调查 水生态环境调查 人口及生产生活设施、污染 源等 底泥、塘埂、圩堤和堆土场等 水质、底质、水生生物和 滨岸带等 退垸(田、渔)还湖方案和实施 移民安置 和圩垸清理 底泥 清理 塘埂 挖除 圩堤挖 除 弃土弃渣及 底泥处理处置 退垸(田、渔)还湖生态修复 图1 退垸(田、渔)还湖工作程序图 5.2 退垸(田、渔)还湖范围应根据辖区自然环境和社会经济状况、相关规划、湖泊围垦及水域历史 变化等综合确定。 5.3 退垸(田、渔)还湖现状调查应在范围内开展退垸(田、渔)还湖工程调查、圩垸清理调查和水 生态环境调查。涉及移民安置的,应开展移民安置调查。 5.4 退垸(田、渔)还湖方案和实施,应根据现状调查结果,确定并实施圩垸清理,底泥清理,塘埂 和圩堤的挖除,以及弃土弃渣与底泥处理处置等工程措施。涉及移民安置的,应先实施移民安置工程。 5.5 退垸(田、渔)还湖工程实施后,应采取生态修复措施,快速恢复湖泊生态。 6 现状调查 6.1 一般规定 3 DB42/T 1740—2021 6.1.1 退垸(田、渔)还湖范围应在调查辖区内圩垸、鱼塘和农田等占用湖泊面积、容积情况的基础 上,根据湖泊保护相关规划,区域气象水文、地貌水系特征,人口居住和水土资源开发利用状况,水域 历史变化及社会经济情况综合确定。 6.1.2 退垸(田、渔)还湖现状调查,应详细调查水体、塘埂、圩堤、农田、底泥等现状,并同步开 展水生态环境状况调查。 6.1.3 退垸(田、渔)还湖范围涉及移民安置和圩垸清理的,应按照 SL 442 和 SL 644 的规定开展人 口、生产生活设施、各类污染源状况调查。 6.2 工程任务调查 6.2.1 退垸(田、渔)还湖工程任务调查,目的是明确需要清理的底泥的范围及厚度,需要拆除的塘 埂和圩堤的数量、位置及规模,以及弃土弃渣、底泥处理处置场地及方式。 6.2.2 开展圩垸内水域底泥调查,调查内容包括淤积底泥的范围和厚度等。 6.2.3 塘埂和圩堤应调查其断面尺寸及构造。 6.2.4 针对工程施工产生的弃土弃渣、底泥,在退垸(田、渔)还湖范围内或邻近区域调查确定堆土 场的位置及范围,污染底泥需根据污染程度及风险等级,调查确定专门处理处置方式和场所。 6.3 水生态环境调查 6.3.1 调查内容包括水质、底泥、水生生物和滨岸带四个方面。水质、底质和水生生物样品的采集与 分析应按照 SL 219 的技术要求进行。滨岸带主要调查滨岸水文状况、形态状况、岸带植物以及人为影 响等。 6.3.2 水质评价应按照 SL 395 的技术要求进行。 底泥评价方法见附录 A。 水生生物评价采用 Hilsenhoff 指数法或 Shannon-Wienner 指数法等。 7 技术要求 7.1 一般规定 7.1.1 退垸(田、渔)还湖工程综合考虑水体连通效果、水质影响程度、工程的经济性以及湖泊保护 规划要求,确定挖除范围和工程量。 7.1.2 退垸(田、渔)还湖范围涉及移民安置的,应按照 SL 290 的技术要求实施。涉及圩垸清理的, 应按照 SL 644 的技术要求实施。退垸(田、渔)还湖工程施工应在移民安置和圩垸清理完成后实施。 7.1.3 底泥清理,塘埂、圩堤挖除,弃土弃渣和底泥的处理处置等应统筹安排施工程序。先行挖除污 染底泥,再挖除非污染底泥,挖除塘埂和圩堤前确保水质达标。 7.2 底泥的清理 7.2.1 根据 6.3 调查评价结果,确定底泥污染等级、污染范围及深度等。 7.2.2 底泥污染属于以下条件的应全部清理: 4 DB42/T 1740—2021 ——高氮磷污染底泥,总氮含量大于2000 mg/kg(或STN>2)或总磷含量大于640 mg/kg(或STP>1.5) 的; ——重金属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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