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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01.040.03 CCS A 00 37 山 东 省 地 方 标 准 DB 37/T 4376—2021 县乡基本公共服务标准体系建设指南 Construction guidelines of basic public government services standard system for county and township 2021 - 05 - 10 发布 2021 - 06 - 10 实施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 37/T 4376—2021 目 次 前言 ................................................................................. II 引言 ................................................................................ I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标准体系总体结构与要求 ............................................................. 1 5 基准指标标准分体系 ................................................................. 2 6 实施提供标准分体系 ................................................................. 3 7 绩效测评标准分体系 ................................................................. 3 附录 A(资料性) 标准体系明细表 ....................................................... 5 参考文献 .............................................................................. 6 I DB 37/T 4376—2021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归口并组织实施。 本文件起草单位: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山东新一代标准化研究院有限公司、青岛市城阳区人民 政府办公室、山东省质量技术审查评价中心有限公司、滨州市标准信息所、济宁市标准信息所。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马晓鸥、史丛丛、吕殿飞、安斌、张媛、张博嵛、张永全、张海涛、相吉利、 陈晓蕾、毕玉琦。 II DB 37/T 4376—2021 引 言 基本公共服务中的“基本”决定了公共服务“均等化”的价值属性,体现在全体公民能公平可及地 获得大致均等的基本公共服务。通过机会均等的设计标准、过程均等的提供标准、结果均等的评价标准, 从机会、过程、结果构建出基本公共服务触发、提供、享受的全过程,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同标同线同质, 是推动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实现的核心,是新时代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求、提升政府治理体 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对进一步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筑牢高质量发展根基,具有重要 意义。 鉴于此,制定县乡基本公共标准体系建设指南,充分发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政策工具作用, 为县(市、区)基本公共服务的规划和乡镇(街道)基本公共服务的实施提供指导。 III DB 37/T 4376—2021 县乡基本公共服务标准体系建设指南 1 范围 本文件提供了县乡基本公共服务标准体系的总体结构与要求,基准指标、实施提供、绩效测评三个 标准分体系的构成与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县(市、区)、乡镇(街道)基本公共服务标准体系的建立。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T 13016—2018 标准体系表编制原则和要求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标准体系 standard system 一定范围内的标准按其内在联系形成的科学的有机整体。 [来源:GB/T 13016—2018,2.4] 3.2 基本公共服务 basic public service 由政府主导、保障全体公民生存和发展基本需要、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公共服务。 4 标准体系总体结构与要求 4.1 总体结构 4.1.1 县乡基本公共服务通过机会均等、过程均等、结果均等的实施路径,构建县乡基本公共服务触 发、提供、享受的全过程,推动县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4.1.2 县乡基本公共服务标准体系由基准指标、实施提供、绩效测评三个标准分体系组成,包括但不 限于公共教育、劳动就业创业、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社会服务、住房保障、公共文化体育、优抚安置、 残疾人服务和应急管理等服务领域。 4.1.3 基准指标标准分体系是明确基本公共服务的范围、项目和内容,为实现机会均等提供支撑;实 施提供标准分体系是聚焦基准指标标准的实现,明确基本公共服务的提供过程、提供成效、功能要素和 组织结构,为具体实施路径制定技术规范,为实现过程均等提供支撑;绩效测评标准分体系,是明确评 价指标和评价方法,为实现结果均等提供支撑。宜依据实际需求,研究建立协调配合、科学合理的标准 体系,并有效运行。总体结构见图 1。 1 DB 37/T 4376—2021 公共教育 劳动就业创业 机会均等 业务 领域 基准指标标准分体系 社会保障 医疗卫生 社会服务 住房保障 公共文化体育 过程均等 实施提供标准分体系 绩效测评标准分体系 结果均等 优抚安置 残疾人服务  图1 县乡基本公共服务标准体系总体结构 4.2 总体要求 4.2.1 标准体系内的标准宜优先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 4.2.2 结合县乡基本公共服务组织的需要,制定标准,不断完善标准体系。 4.2.3 标准体系内的标准宜相互协调。 4.2.4 标准体系可依据本文件,结合县乡基本公共服务组织实际情况进行删减和扩充。 4.2.5 标准体系内的标准宜符合国家对基本公共服务标准的分类和编写要求。 4.2.6 标准体系表编制宜符合 GB/T 13016 的要求,样式参见附录 A。 4.2.7 宜通过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实施标准,推进数字政府建设,提升基本公共服 务均等化水平。 5 基准指标标准分体系 5.1 结构 基准指标标准分体系包括但不限于服务项目清单和服务指标。结构见图2。 基准指标标准分体系 服 务 项 目 清 单 服 务 指 标 图2 基准指标标准分体系结构 5.2 服务项目清单标准 围绕县乡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的服务项目,明确服务项目的服务对象、服务指导标准、支出责任和牵 头负责单位等,制定服务项目清单方面的标准,包括但不限于服务清单编制、管理和实施等方面的标准。 5.3 服务指标标准 2 DB 37/T 4376—2021 基于县乡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的发展需求,制定服务指标方面的标准,包括但不限于县(市、区)基 本公共服务规划指标和乡镇(街道)基本公共服务实施指标构建等方面的标准。 6 实施提供标准分体系 6.1 结构 实施提供标准分体系包括但不限于服务功能要素、服务重点需求、服务事项流程、服务机构管理和 服务共建共享。结构见图3。 图3 实施提供标准分体系结构 6.2 服务功能要素标准 依据各级主体供给能力及县乡居民服务需求的差异,明确县乡各单元的服务功能要素,制定服务功 能要素方面的标准,包括但不限于设施建设、设施配备、人员配备等方面的标准。 6.3 服务重点需求标准 依据县乡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的工作任务,分析明确出重点工作的需求,制定服务重点需求标准目录, 包括但不限于工作细则、工作指南等方面的标准。 6.4 服务事项流程标准 基于基准指标标准分体系,梳理明确县乡基本公共服务事项目录,明确每一项服务事项,制定服务 事项流程方面的标准,包括但不限于事项流程、办理指南、服务规范等方面的标准。 6.5 服务机构管理标准 围绕县乡基本公共服务机构工作需求,制定服务机构管理方面的标准,包括但不限于机构建设、机 构管理等方面的标准。 6.6 服务共建共享标准 在探索区域性基本公共服务协同联动的基础上,制定完善服务共建共享标准,包括但不限于资源投 入、数据共享等方面的标准。 7 绩效测评标准分体系 7.1 结构 3 DB 37/T 4376—2021 绩效测评标准分体系包括但不限于服务监测、评估评价、持续改进,通过明确监测重点指标,对服 务的基准指标标准和实施提供标准进行评估评价,并持续改进优化。结构见图4。 绩效测评标准分体系 服 务 监 测 评 估 评 价 持 续 改 进 图4 绩效测评标准分体系结构 7.2 服务监测标准 基于县乡基本公共服务信息化建设,制定服务监测标准,包括但不限于数据监测、信息反馈、分析 预警等。 7.3 评估评价标准 依据县乡基本公共服务监督评估工作要求,制定通用和重点领域的评估评价方面的标准,包括但不 限于评估指标、评估方法等。 7.4 持续改进标准 依据标准的实施和评估评价结果,制定持续改进方面的标准,对县乡基本公共服务不断改进,提升 实施效果,包括但不限于改进依据、改进程序、改进内容等。 4 DB 37/T 4376—2021 A A 附 录 A (资料性) 标准体系明细表 表A.1给出了县乡基本公共服务标准体系明细样式。 表A.1 标准体系明细表 序号 标准体 子体系 标准 引用标准 归口 宜定 实施 系编号 名称 名称 编号 部门 级别 日期 备注 5 DB 37/T 4376—2021 参 考 文 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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