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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CCS 03.100.01 A 00 DB21 辽 宁 省 地 方 标 准 DB21/T 3426—2021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规范 Management specification for office building of Party and government organs 2021 - 05 - 22 发布 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 - 06 - 22 实施 发 布 DB21/T 3426—2021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由辽宁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沈阳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辽宁省标准化研究院。 本文件起草人:张超、曲波、吴兴权、徐刚、杨丹、张璐、王静园、刘建勋。 本文件发布实施后,任何单位和个人如有问题和意见建议,均可以通过来电和来函等方式进行反馈, 我们将及时答复并认真处理,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进行评估及复审。 归口管理部门通讯地址:辽宁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沈阳市皇姑区北陵大街45-9号),联系电话: 024-86897272。 文件起草单位通讯地址:沈阳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沈阳市浑南新区沈中大街206号),联系电话: 024-83779378。 I DB21/T 3426—2021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辽宁省内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的权属管理、配置管理、使用管理、维修管理、 处置利用管理、监督管理等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辽宁省内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管理范畴内对应各级党政机关的办公用房管理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党政机关 Party and government organs 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 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3.2 办公用房 office building 党政机关占有、使用或者可以确认属于机关资产的,为保障党政机关正常运行需要设置的基本工作 场所,包括办公室、服务用房、设备用房和附属用房。 4 权属管理 4.1 基本要求 4.1.1 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权属应统一登记到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经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核准 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等特殊情况除外。 4.1.2 各级党政机关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办公用房权属, 可登记在行政主管部门。 4.1.3 因历史资料缺失、权属不清等问题无法登记的,应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协调有关部门进行办公 用房权属备案,涉及发改、财政、自然资源、税务等相关部门应本着尊重历史和事实的原则,积极做好 配合工作,任何使用单位不得自行处置。 4.2 权属登记及变更 4.2.1 各级党政机关自有办公用房已作权属登记的,应将权属变更至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 1 4.2.2 各级党政机关与其下属单位及其他单位合建办公用房的,应按照项目批复、项目投资等历史资 料对各自占用的面积进行核定和分割,分别办理权属登记后办理权属变更。 4.2.3 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具备权属登记条件但尚未登记的,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协调有关部门办 理初始登记。使用单位应提供立项、规划、用地、建设等批准文件,接管、接收、购买、置换等有关批 文资料以及其它权属登记必备的资料。 4.2.4 因机构改革、单位改制、隶属关系改变、房屋用途改变等原因需进行权属变更的,应由使用单 位向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后,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提供资料办理权属变更。 5 配置管理 5.1 基本要求 5.1.1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配置所需资金,应通过政府预算安排,不应采用赞助、捐款、集资、摊派、 借款、垫资等形式,并严禁挪用各类专项资金。 5.1.2 土地收益和资产转让收益应按照非税收入有关规定管理,不应直接用于办公用房配置。涉及新 增资产的,应向资产管理部门申报新增资产配置预算。 5.2 配置方式 5.2.1 调剂 5.2.1.1 使用单位需要配置办公用房的,应向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 优先整合现有办公用房资源调剂解决。 5.2.1.2 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根据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业务需求等情况,结合办公用房存量等实际 情况对办公用房进行调剂。 5.2.1.3 办公用房调剂涉及权属、用途等变更的,应按照本文件第五章的规定执行。 5.2.2 置换 5.2.2.1 置换办公用房应遵循以物易物、满足功能的原则,置换房产价值差距不宜过大,不应变相处 置或变相购置。 5.2.2.2 采取置换方式配置办公用房的,应执行新建办公用房各项标准,确保符合办公用房各类功能 要求,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按规定对置换房产组织资产评估。 5.2.2.3 置换所得超出面积标准的办公用房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统一调剂,置换所得收益按照非税收 入有关规定管理。 5.2.2.4 置换旧房的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置换新房的应按照建设 审批程序执行。 5.2.3 租用 5.2.3.1 无法通过调剂或置换方式解决办公用房的,且有下述情形之一的,使用单位可以提出租用办 公用房申请: ——新组建部门或单位; ——经党委、政府批准成立的临时办事机构; ——因机构增设、人员编制增加且现有办公用房无法满足基本使用需求; ——原办公用房拆迁或存在安全隐患; ——其他需要租用办公用房的特殊情况。 5.2.3.2 租用办公用房应履行如下审批程序: 2 DB21/T 3426—2021 a) 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核准; b) 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统筹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使用需求,制定租用方案,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 安排预算后,统一租赁并统筹安排使用; c) 租用办公用房租金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应按规定履行政府采购程序。不应租用酒店、宾 馆作为临时办公用房。 5.2.3.3 不应以变相补偿方式租用由企业等单位提供的办公用房。 5.2.3.4 各级财政部门应会同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制定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租金标准,并实行标准 动态调整。尚未制定办公用房租金标准的,以第三方评估价格作为参考依据。 5.2.3.5 租用办公用房的面积,应纳入使用单位办公用房总面积进行核定。 5.2.4 建设 5.2.4.1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包括新建、扩建、改建、购置。 5.2.4.2 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申报前应具备同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的必要性审查意见、 同级政府同意建设实施的相关文件、项目资金落实支撑性文件。 5.2.4.3 省本级及计划单列市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后, 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 5.2.4.4 省级其他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核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5.2.4.5 省级党政机关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建设项 目,处级以上单位由省发展改革委审批,处级以下单位由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报省发展改革委和省机 关事务管理局备案。 5.2.4.6 县本级以上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由省人民政府审批。 5.2.4.7 县本级以下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由市人民政府审批。 5.2.4.8 市县级党政机关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建设 项目的审批程序,由各市制定。 6 使用管理 6.1 分配使用凭证管理 6.1.1 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对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及其相应土地进行统一权属登记后,机关事务 管理部门应与使用单位签订办公用房使用协议,核发办公用房分配使用凭证(核发规定参见附件 A) 。 6.1.2 办公用房分配使用凭证可用于办理使用单位法人登记、集体户籍、大中修项目施工许可等,不 可用于出租、出借、经营。 6.2 日常管理 6.2.1 使用单位应加强办公用房的日常管理,确保办公用房及附属设备设施的安全完整,正常使用。 6.2.2 使用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核定面积内合理安排使用办公用房,不可擅自改变其使用功能, 不可调整给其他单位使用。 6.3 办公室管理 6.3.1 各类人员办公室使用面积不应超标准配备,按规定使用办公用房。 6.3.2 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安排使用情况应按年度进行内部公示,并将领导干部办公室配备情况报 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备案。 3 6.3.3 领导干部在不同单位任职的,应在主要任职单位安排 1 处办公用房;主要任职单位与兼职单位 相距较远且经常到兼职单位工作的,经审批后,可由兼职单位再安排 1 处小于标准面积的办公用房,并 在免去兼任职务后 2 个月内腾退兼职单位安排的办公用房。 6.3.4 工作人员调离或者退休的,使用单位应在办理调离或者退休手续后 1 个月内收回其办公用房。 6.4 非行政单位办公用房 6.4.1 项目批复中已经明确和机关一并建设办公用房的事业单位,按照面积标准核定后可以继续无偿 使用机关办公用房。 6.4.2 公益性事业单位已经占用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按照面积标准核定后可以继续无偿使用。 6.5 机构变更单位办公用房管理 6.5.1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使用单位因机构、编制调整,导致办公用房使超出面积标准的,使用单位应 当在 6 个月内将超出部分的办公用房腾退移交机关事务管理部门。 6.5.2 党政机关转为企业的,应在办理企业工商注册后 6 个月内将原有办公用房腾退移交同级机关事 务管理部门。转企单位确有困难的,经同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批准,可继续有偿使用,租金收益按照非 税收入有关规定管理;转企单位新建、购置或者租用办公用房的,应在 6 个月内将原有办公用房腾退移 交机关事务管理部门。 6.6 办公用房物业管理 6.6.1 各级党政机关应推介政府向社会购买物业服务机制,实现办公用房物业服务社会化、专业化。 6.6.2 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经济、适度的原则,制定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物业 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费用定额。 7 维修管理 按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维修管理规范》(DB21/T 3427—2021)的规定执行。 8 处置利用管理 8.1 处置条件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有下述情形之一闲置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置利用: ——同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总量满足使用需求,仍有余量的; ——因地理位置、周边环境、房屋结构等原因,不适合继续作为办公用房使用的; ——因城乡规划调整需要拆迁的; ——经专业机构鉴定属于危房,且无加固改造价值的; ——其他原因导致办公用房闲置的。 8.2 处置要求 8.2.1 需处置利用办公用房的,应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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