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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91.020 CCS P50 DB32 江 苏 省 地 方 标 准 DB32/T 4020-2021 绿色城区规划建设标准 Standard for Green urban area planning and construction 2021 - 03 - 12 发布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江 苏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厅 2021 -07- 01 实施 发布 DB32/T 4020-2021 目 次 目 次 ............................................................................... I 前 言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2 4 基本规定 ......................................................................... 2 5 城市设计 ......................................................................... 3 6 环境保护与修复 ................................................................... 4 7 绿色建筑 ......................................................................... 5 8 绿色交通 ......................................................................... 6 9 能源高效利用 ..................................................................... 7 10 水资源可持续利用 ................................................................. 8 11 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 ............................................................... 8 12 信息化管理 ....................................................................... 9 I DB32/T 4020-2021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20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科技发展中心提出。 本标准由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科技发展中心、南京东南大学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 公司、江苏省城镇化和城乡规划研究中心、东南大学、南京工业大学、江苏省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无锡市政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通服咨询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段进、王登云、叶兴平、陈振乾、吕伟娅、陆振波、李湘琳、薛松、杨涛、杨 玥、靖丹风、罗磊、赵鹏、丁杰、刘辉 II DB32/T 4020-2021 绿色城区规划建设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基本规定、城市设计、环境保护与修复、绿色建筑、绿色交通、能源高效利用、水 资源可持续利用、固体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信息化管理等相关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江苏省省级绿色城区的建设,小城镇和其他类型城区建设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50180《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 GB/T 50378《绿色建筑评价标准》 GB/T 51255《绿色生态城区评价标准》 GB/T 51350《近零能耗建筑技术标准》 GB/T 51141《既有建筑绿色改造评价标准》 GB/T 51161《民用建筑能耗标准》 GB 3838《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T 50331《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 CJJ 92《城镇供水管网漏损控制及评定标准》 GB 50201《防洪标准》 GB/T 50805《城市防洪工程设计规范》 CJJ 117《生活垃圾转运站工程项目建设标准》 CJJ 90《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 GB 50869《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技术规范》 GB 16889《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污染物控制标准》 CJJ 184《餐厨废弃物处理技术规范》 1 DB32/T 4020-2021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绿色城区 green urban area 以美丽宜居为导向,在城市设计、环境保护、绿色建筑建设、交通组织、能源资源利用、信息化 管理等方面按照绿色发展要求进行统筹策划、建设实施和运营管理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集中城市 化地区。 3.2 生态修复 ecological remediation 在生态学原理指导下,以生物修复为基础,结合各种物理修复、化学修复以及工程技术措施,通 过优化组合,使之达到最佳效果和最低耗费的一种综合的修复污染环境的方法。 3.3 绿色建筑运营后评估 post occupancy evaluation for green building 对绿色建筑投入使用后的实施效果、建成使用满意度及人行为影响因素进行主客观综合评估的技 术工作。 3.4 集中式二次增压供水 centralized secondary pressurized water supply 以城区为对象,在所需供水压力相近似的片区集中设置城市二次增压供水泵站的方式。 3.5 海绵体 sponge facilities 具有渗透、滞蓄、净化、回用、排水等功能的城市绿地、湿地、天然或人工建设的景观水体等。 3.6 城市信息模型(CIM) city information modeling 以建筑信息模型(BIM)、地理信息系统、物联网等技术为基础,通过对物理城市的数字化建模, 并融合了城市治理数据和感知数据,构建起三维数字空间的城市信息有机综合体。 4 基本规定 4.1 绿色城区应具有明确的规划用地范围,在相应范围内开展建设工作。 4.2 绿色城区建设包括统筹策划、建设实施和运营管理三个主要阶段。 4.3 城区统筹策划阶段工作应符合下列要求: 4.3.1 对城区环境、经济、社会发展现状开展调研、分析和评估工作; 4.3.2 制定城区产业发展规划,确定产业发展方向及产业结构。开展城区碳排放计算分析并形成碳排 放清单; 4.3.3 在上位规划指引下,开展绿色城市设计,同步编制绿色建筑、能源综合利用、水资源综合利用、 绿色交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等专项规划; 2 DB32/T 4020-2021 4.3.4 建立涵盖空间优化、环境保护、绿色建筑、交通组织、能源资源利用、信息化管理等内容的绿 色城区建设指标体系; 4.3.5 结合项目特点和规划建设时序,合理确定工作目标、主要任务、实施路径、重点项目和保障机 制,形成绿色城区建设实施方案。 4.4 绿色城区建设实施阶段工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4.4.1 城区应对照实施方案开展建设工作,市政公用设施和建筑项目应按绿色发展指标要求制定设计 和建设方案; 4.4.2 城区所有道路、绿化、市政公用设施和建筑项目应执行绿色施工相关规范标准。 4.5 绿色城区应定期开展运营后评估,可结合信息化管理平台的统计数据,评估城区重点工作的建设 进展与运营成效,有条件的城区可开展碳排放核算并形成报告。 5 城市设计 5.1 一般规定 5.1.1 绿色城区应遵循整体推进、生态优先的原则,在尊重自然环境的基础上,通过绿色城市设计落 实上位规划、统筹建筑布局、塑造特色风貌、营造公共开放空间、配置公共服务设施。 5.1.2 城区应建立多学科协同的城市设计体系,统筹生态环境、绿色建筑、能源、水资源、固废资源、 绿色交通、产业与经济等各项研究,优化城市设计方案,建立指标体系,合理确定指标阈值,明确本地 特色指标,提出实施的近远期建设计划和指标落地的政策保障。 5.1.3 城区应构建自然景观与历史文化网络,延续历史文脉,突出地方特色,做好保护、传承、利用。 5.1.4 城区应对重点地段、重点类型建筑风貌进行控制,一般地区可以根据实际条件,参照重点地段 开展风貌研究和控制。 5.2 空间优化 5.2.1 城区应根据城市公共服务功能配置相应层级的公共中心。 5.2.2 城区应根据区位特征、主导功能、开发要求确定适宜的街区尺度和开发强度,并符合下列规定: a) 商业办公功能为主的街区尺度宜在 150m 以内;住宅功能为主的街区尺度以支路网密度和适宜的整 体开发规模为依据,街区尺度宜在 250m 以内;工业功能为主的街区尺度应依据相关产业门类生产 需要确定,无特殊要求时街区边长尺度宜不超过 350m; b) 大容量公共交通站点周边 500m 或公交走廊影响区域内,可实施高强度和高密度开发,采用小街区 密路网布局。 5.2.3 城区宜设置混合功能街区,城区地块或建筑宜实施功能混合利用。 5.2.4 城区应采用公共交通导向的布局模式,在轨道交通站点及公共交通枢纽站点周边 500m 内采用 混合开发的站点数量占总交通枢纽站点数量的比例应不少于 50%。 5.2.5 城区应合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地下空间开发可与交通、商业、防灾、公用设施等功能空间紧 3 DB32/T 4020-2021 密结合。有条件的城区可建设地下综合管廊并做好维护管理工作。 5.2.6 公交场站、能源站、泵站等市政公用设施在满足各自使用要求条件下,宜复合建设。 5.3 公共开放空间 5.3.1 城区应营造均好性、连续性、可达性的公共开放空间,单个公共开放空间的面积不应小于 300m ²。 5.3.2 城区内的生态用地和公共绿地应设置合理的服务范围和功能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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