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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13.100 E09 DB37 山 东 省 地 方 标 准 DB 37/T 3018—2017 燃气行业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体系细则 Gas industry enterprise production safety accident hidden trouble investigation and management system rules 2017 - 10 - 10 发布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7 - 11 - 10 实施 发 布 DB37/T 3018—2017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和DB37/T 2883-2016规则制定。 本标准由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 本标准由山东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潍坊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潍坊港华燃气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薛希法、王志强、庞立泽、戚玉玺、徐海东、徐洁、万思春、赵献 荣、朱文军、吉伟、俞强强。 I DB37/T 3018—2017 引 言 本标准是依据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通则》 (DB37/T 2883-2016)要求,充分借鉴和吸收事故预防原理和燃气行业隐患排查治理的先进管理经验, 结合山东省燃气行业安全生产特点编制而成。 II DB37/T 3018—2017 燃气行业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细则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燃气行业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的基本要求、隐患分级和分类、工 作程序和内容、文件管理、隐患排查的效果、持续改进等。 本标准适用于燃气行业领域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和实施指南的编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DB37/T 2883-2016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通则 3 术语和定义 DB37/T 2883-2016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4 基本要求 4.1 成立组织机构 燃气行业企业应成立由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各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安全、生产、运行、 技术、设备、服务等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隐患排查治理领导小组,企业主要负责人任组长,负责牵 头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为该项工作的开展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财力支持;分管安全(风险)的负责 人负责具体组织、协调、调度、汇总等工作;其他各分管负责人负责分管范围内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其他各级相关人员应当以确保隐患得到治理为工作目标,根据隐患级别积极参与隐患的排查和治理工 作。 4.2 完善制度 燃气行业企业应在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等安全管理体系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和改进隐患排查治理 制度,形成一体化的安全管理体系,使隐患排查治理贯彻于生产经营活动全过程,成为企业各层级、各 岗位日常工作重要的组成部分。燃气行业企业应建立完善的隐患排查治理目标责任考核制度,明确每一 个岗位排查隐患、落实治理措施的责任,并纳入企业年度考核,形成激励先进、约束落后的工作机制, 并通过评审、更新,不断完善考核制度。 4.3 组织培训 燃气行业企业应制定隐患排查治理培训计划,分层次、分阶段组织员工对本单位的隐患排查治理 的标准、程序、方法进行培训,并保留培训记录。使其掌握本岗位及相关岗位安全隐患分级分类、排查 方法、治理措施等内容。 1 DB37/T 3018—2017 5 隐患分级与分类 5.1 隐患分级 DB37/T 2883-2016第6.1适用于本章节。 5.2 隐患分类 5.2.1 基础管理类隐患 基础管理类隐患包括以下方面存在的问题或缺陷: a) 燃气行业企业资质证照。 b) 燃气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配置。 c) 燃气安全生产责任制。 d) 燃气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e) 燃气安全教育培训。 f) 燃气安全生产管理档案。 g) 燃气特殊作业工作证许可制度。 h) 燃气安全应急管理。 i) 档案基础及特殊设备管理。 j) 承建商、外来人员安全管理。 k) 基础管理其他方面。 5.2.2 作业服务现场类隐患 作业服务现场类隐患包括以下方面存在的问题或缺陷: a)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等各类燃气场站。 b) 燃气输配管网及其附件。 c) 各类用户燃气设施。 d) 从业人员操作行为。 e) 特种作业。 f) 消防及应急设施。 g) 供配电设施。 h) 职业危害防护设施。 i) 特种设备操作及管理。 j) 作业现场及客户管理其他方面。 6 工作程序和内容 6.1 编制排查清单 6.1.1 基本要求 DB37/T 2883-2016第7.1.1适用于本章节。 6.1.2 隐患排查清单 2 DB37/T 3018—2017 以各类风险点为基本单元,依据风险分级管控体系中各风险点的控制措施和标准、规程要求,编制 该排查单元的排查清单,《作业服务现场类隐患排查清单》(参见附录A),《基础管理类隐患排查清 单》(参见附录B)。排查清单至少应包括: a) 与风险点对应的设备、管道设施、安全管理制度等项目名称。 b) 排查内容,设备设施和作业活动风险分级管控清单中的控制措施。 c) 排查标准,各类管控措施和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的具体要求。 d) 排查方法,由各组织级别根据排查类型和排查周期确定。 6.2 隐患排查 6.2.1 排查类型 排查类型主要包括综合性隐患排查、专业性隐患排查、季节性隐患排查、日常隐患排查、节假日隐 患排查、事故类比隐患排查、专家诊断性检查和企业各级负责人履职检查等。 a) 综合性排查以安全责任制、各项专业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情况为重点,各有关专 业和部门共同参与的全面检查。 b) 专业性排查主要是指对工艺、设备、电气、仪表、储运、消防和工程等系统分别进行的专业检 查。 c) 季节性排查是指根据各季节特点开展的专项隐患检查,主要包括: 1) 春季以防雷、防静电、防解冻泄漏、防解冻坍塌为重点; 2) 夏季以防雷暴、防设备容器高温超压、防台风、防洪、防暑降温为重点; 3) 秋季以防雷暴、防火、防静电、防凝保温为重点; 4) 冬季以防火、防爆、防雪、防冻防凝、防滑、防静电为重点。 d) 日常排查是指班组、岗位员工的交接班检查和班中巡回检查,以及基层单位领导和工艺、设备、 电气、仪表、安全等专业技术人员的日常性检查。日常隐患排查应突出对关键装置、关键部位、 关键环节、重大危险源的检查和巡查。 e) 节假日排查主要是指在重大活动和节假日前,对装置生产是否存在异常状况和隐患、备用设备 状态、备品备件、生产及应急物资储备、保运力量安排、企业保卫、应急工作等进行的检查, 特别是要对节日期间干部带班值班、机电仪保运及紧急抢修力量安排、备件及各类物资储备和 应急工作进行重点检查。 f) 事故类比隐患排查是对企业内和同类企业发生事故后的举一反三的安全检查。 6.2.2 排查要求 要做到全面覆盖、责任到人,定期排查与日常排查相结合,专业排查与综合排查相结合,一般排查 与重点排查相结合,隐患排查的结果与安全目标责任考核挂钩。 6.2.3 组织级别 燃气行业企业应根据自身组织架构确定不同的排查组织级别和频次。排查组织级别一般包括公司 级、部门(分公司)级、班组(岗位)级。 6.2.4 排查周期 燃气行业企业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企业生产工艺特点,确定综合、专业、专项、季节、 日常等隐患排查类型的周期。 3 DB37/T 3018—2017 a) b) c) d) e) f) g) 班组(岗位)对施工工地、场站等关键装置、环节、要害部位、重大危险源等每班至少检查一 次。 班组(岗位)对管网查漏、用户安检等按照排查计划定期进行检查。 部门应结合岗位责任制,至少每月组织对施工工地、场站等关键装置、环节、要害部位、重大 危险源等进行一次检查,和日常检查发现的隐患一起进行汇总。 燃气行业企业应根据季节性特征及本单位的生产实际,每季度开展一次有针对性的季节性隐患 排查;重大活动及节假日前必须进行一次隐患排查。 燃气行业企业综合性隐患排查和专业隐患排查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基层单位至少每季度组织 一次,两者可结合进行。 燃气行业企业当获知同类企业发生伤亡及泄漏、火灾爆炸等事故时,应举一反三,及时进行事 故类比隐患专项排查。 对于不经常发生变化的场站设备、管线及设施区域及项目,可依据实际变化情况确定排查周期, 如果发生变化,应及时进行隐患排查。 6.2.5 确定排查项目 实施隐患排查前,应根据排查类型、人员数量、时间安排和季节特点,在排查项目清单中选择并确 定具有针对性的具体排查项目,作为此次隐患排查的内容。隐患排查分为作业服务现场类隐患排查或基 础管理类隐患排查,两类隐患排查可同时进行。 6.2.6 排查结果记录 公司级、部门(分公司)级、班组(岗位)级对照确定的排查项目清单进行隐患排查并记录,填写 《作业服务现场类隐患排查治理台账》(参见附录C)、《基础管理类隐患排查治理台账》(参见附录D)。 作业服务现场类隐患保留现场隐患图片及隐患描述记录。 6.3 隐患治理 6.3.1 隐患治理建议 DB37/T 2883-2016第7.3.4.适用于本章节。 6.3.2 隐患治理要求 a) b) c) 隐患治理实行分级治理,分类实施。主要包括岗位纠正、班组治理、部门(分公司)治理、公司 治理等。 隐患治理应做到方法科学、资金到位、治理及时、责任到人、限期完成。能立即整改的隐患应 立即整改,无法立即整改的隐患,治理前应研究制定防范措施,落实监控责任。 对于社会举报和反馈的燃气系统隐患和事故,处置人员应及时向企业有关部门上报。各级管理 部门接到隐患报告后,应按照职责分工立即组织核实并予以查处;发现所报告隐患应由其他有 关部门处理的,应立即移送有关部门并记录备查。 6.3.3 隐患治理流程 DB37/T 2883-2016第7.4.2适用于本章节。 6.3.4 一般隐患治理 DB37/T 2883-2016第7.4.3适用于本章节。 4 DB37/T 3018—2017 6.3.5 重大隐患治理 6.3.5.1 重大隐患评估、治理 DB37/T 2883-2016第7.4.4适用于本章节。 6.3.5.2 隐患上报 a) b) 各燃气行业企业基层部门发现重大隐患应及时上报。应自发现重大隐患之日起 10 日内,将重 大隐患评估报告书和重大隐患治理方案书面报企业安全管理部门。 企业应当自发现重大隐患之日起 15 日内,将重大隐患评估报告书和重大隐患治理方案报当地 县(市、区)人民政府安全监管或行业管理部门,以及其他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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