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13.040.40 Z 60 DB13 河 北 省 地 方 标 准 DB 13/ 2863—2018 炼焦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 2018 - 09 - 19 发布 河 北 省 环 境 保 护 厅 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9 -01 - 01 实施 发布 DB13/ 2863—2018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河北省环境保护厅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河北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河北正润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力敏、曹鹏、张静、王盼、康宁、李清龙、吴海云、张皓然、刘博扬、焦 翠燕、张敏然。 本标准由河北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 I DB13/ 2863—2018 炼焦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炼焦化学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和新建焦炉生产过程备煤、炼焦、煤气净化、焦化产品回收和热能利用等工序 大气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炼焦化学工业企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 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及其投产后大气污染物的排放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3095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T 14669 空气质量 氨的测定 离子选择电极法 GB/T 14678 空气质量 硫化氢 甲硫醇 甲硫醚 二甲二硫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GB/T 15432 环境空气 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T 15439 环境空气 苯并(a)芘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 16171 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HJ/T 28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氰化氢的测定 异烟酸—吡唑啉酮光度法 HJ/T 3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酚类化合物的测定 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 HJ/T 40 固定污染源气中苯并(a) 芘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 4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 38 固定污染源废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 57 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HJ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HJ 76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 479 环境空气 氮氧化物(一氧化氮和二氧化氮)的测定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 482 环境空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甲醛吸收-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 HJ 483 环境空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四氯汞盐吸收-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 HJ 533 环境空气和废气 氨的测定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HJ 534 环境空气 氨的测定 次氯酸钠-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 583 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 固体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法 HJ 584 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 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气相色谱法 1 DB13/ 2863—2018 HJ 604 环境空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直接进样-气相色谱法 HJ 629 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 638 环境空气 酚类化合物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HJ 644 环境空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吸附管采样-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690 固定污染源废气 苯可溶物的测定 索氏提取-重量法 HJ 692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 693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 定电位电解法 HJ 732 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 气袋法 HJ 734 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固相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759 环境空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罐采样/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836 固定污染源废气 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 DB13/T 2376 固定污染源废气 颗粒物的测定 β射线法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 3 术语和定义 GB 16171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为了便于使用,以下重复列出了GB 16171中 的某些术语和定义。 3.1 炼焦化学工业 coke chemical industry 炼焦煤按生产工艺和产品要求配比后,装入隔绝空气的密闭炼焦炉内,经高、中、低温干馏转化 为焦炭、焦炉煤气和化学产品的工艺过程。炼焦炉型包括:常规机焦炉、热回收焦炉、半焦(兰炭) 炭化炉三种。 3.2 常规机焦炉 machine-coke oven 炭化室、燃烧室分设,炼焦煤隔绝空气间接加热干馏成焦炭,并设有煤气净化、化学产品回收利 用的生产装置。装煤方式分顶装和捣固侧装。本标准简称“机焦炉”。 3.3 热回收焦炉 thermal-recovery stamping mechanical coke oven 集焦炉炭化室微负压操作、机械化捣固、装煤、出焦、回收利用炼焦燃烧废气余热于一体的焦炭 生产装置,其炉室分为卧式炉和立式炉,以生产铸造焦为主。 3.4 标准状态 standard condition 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简称“标态”。本标准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均以标 准状态下的干气体为基准。 3.5 现有企业 existing facility 2 DB13/ 2863—2018 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炼焦化学工业企业及生产设施。 3.6 新建企业 new facility 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炼焦化学工业建设项目。 3.7 排气筒高度 stack height 自排气筒(或其主体建筑构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气筒出口计的高度。 3.8 企业边界 enterprise boundary 炼焦化学工业企业的法定边界。若无法定边界,则指企业的实际边界。 4 排放控制要求 4.1 基本规定 新建企业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现有企业自2020年10月1日起执行。 4.2 大气污染排放标准 4.2.1 有组织排放源污染物排放限值按表 1 中规定执行。 表 1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序 污染物 颗粒 二氧 氮氧 苯并 氰化 号 排放环节 物 化硫 化物 (a)芘 氢 10 - - - - 1 精煤破碎、焦炭破 碎、筛分及转运 3 单位:mg/m 酚类化 非甲烷 合物 总烃 - - - - - 苯 氨 硫化 监控 氢 位置 2 装煤及炉头烟气 10 70 - 0.3 μ g/m - - - - - - 3 推焦 10 30 - - - - - - - - 4 焦炉烟囱 10 30 130 - - - - - - - 5 干法熄焦 10 80 - - - - - - - - 6 7 管式炉等燃用焦炉 煤气的设施 冷鼓、库区焦油各 类贮槽 3 车间 或生 10 30 150 - - - - - - - 产设 施排 3 - - - 0.3 μ g/m 1.0 - 50 50 10 1.0 8 苯贮槽 - - - - - 4 - 50 - - 9 脱硫再生塔 - - - - - - - - 10 1.0 10 硫铵结晶干燥 10 - - - - - - - 10 - 11 酚氰废水处理站 - - - - - - - 50 10 1.0 气筒 3 DB13/ 2863—2018 4.2.2 炼焦炉炉顶及企业边界无组织排放限值按表 2 中规定执行。 表 2 炼焦炉炉顶及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污染 物 二氧 氮氧 苯并 化硫 化物 (a) 芘 2.5 - - 2.5 μ g/m 1.0 0.50 0.25 0.01 μ g/m 颗粒物 项目 氰化氢 3 苯 酚类 硫化氢 单位:mg/m 氨 苯可 溶物 非甲 烷总 烃 - - - 0.1 2.0 0.6 - 0.024 0.1 0.02 0.01 0.2 - 2.0 浓度 限值 3 3 监控 位置 焦炉 炉顶 企业 边界 4.2.3 无组织排放控制 4.2.3.1 物料储存与运输系统 4.2.3.1.1 煤场、焦场应采用封闭、半封闭料场(仓、库、棚)。半封闭料场应至少两面有围墙(围 挡)及屋顶,并对物料采取覆盖、喷淋(雾)等抑尘措施。料场出口应设置车轮清洗和车身清洁设施, 或采取其他有效控制措施。 4.2.3.1.2 炼焦煤、焦炭等物料应采用封闭通廊、管状带式输送机等输送装置。焦粉等粉料采用车辆 运输的,应采取密闭措施。汽车、火车卸料点应设置集气罩并配备除尘设施,或采取喷淋(雾)等抑 尘措施;运输焦炭的皮带输送机受料点、卸料点应设置密闭罩,并配备除尘设施。 4.2.3.1.3 破碎、筛分设备进、出料口应设置密闭罩,并配备除尘设施。 4.2.3.1.4 除尘器灰仓卸灰不得直接卸落到地面。除尘灰应采用气力输送、罐车等密闭方式运输。 4.2.3.1.5 氨的储存、卸载、输送、制备等过程应密闭,并采取氨气泄漏检测措施。 4.2.3.1.6 厂区道路应硬化。道路采取清扫、洒水等措施,保持清洁。 4.2.3.2 装煤、出焦与熄焦 4.2.3.2.1 焦炉装煤应采用单孔炭化室压力调节、密闭导烟或配备除尘系统。焦炉机侧炉口烟气应收 集净化处理。 4.2.3.2.2 焦炉出焦应配备除尘系统。 4.2.3.2.3 干熄炉装入、排出装置等产尘点应设置集气罩,并配备除尘设施。 4.2.3.2.4 湿法熄焦塔应设置双层捕尘板并保持完整。 4.2.3.3 焦炉炉体 焦炉炉体及其与工艺管道连接处应密封,正常炭化期间,不应有可见烟尘外逸。 4.2.3.4 化产 冷鼓各类贮槽(罐)及其他区域焦油、苯等有机贮槽(罐)排放气体应接入压力平衡系统或收集 净化
DB13- 2863-2018 炼焦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 河北省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11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0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11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本文档由 SC 于 2022-10-22 06:53:57上传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