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65.020 B 05 DB22 吉 林 省 地 方 标 准 DB 22/T 2826—2017 水稻种子活力测定 低温法 Determination of rice seed vigor - Low temperature method 2017 - 12 - 11 发布 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8 - 04 - 01 实施 发 布 DB22/T 2826—2017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吉林省农业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吉林省种子管理总站。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班秀丽、郑清、黄庭君、孔德巍、于铁、黄卓、张力科、林发明、关凤威、柳 伟先、陈非、汪漫、孙洁、黄静、魏强、许建华、荀洋。 I DB22/T 2826—2017 水稻种子活力测定 低温法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水稻种子活力测定的发芽床、仪器、试验程序、试验数据处理和结果判定。 本标准适用于水稻种子活力测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3543.4 农作物种子检验规程 发芽试验 3 术语和定义 GB/T 3543.4 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为了便于使用,以下重复列出了GB/T 3543.4 中的某些术语和定义。 3.1 活力 vitality 在实验室条件下,种子迅速整齐出苗和长成正常幼苗的潜在能力。 3.2 发芽率 germination rate 在规定的条件和时间内长成的正常幼苗数占供检种子数的百分率。 [GB/T 3543.4-1995,定义 3.2] 3.3 正常幼苗 normal seedling 在发芽床、适宜水分、规定的温度和光照的条件下,具有继续生长发育成为正常植株的幼苗。 [GB/T 3543.4-1995,定义 3.3] 3.4 不正常幼苗 abnormal seedling 在发芽床、适宜水分、规定的温度和光照的条件下,不能具有继续生长发育成为正常植株的幼苗。 [GB/T 3543.4-1995,定义 3.4] 3.5 低温法 low temperature method 水稻种子在水温 35 ℃ 浸泡 48 小时 后取出至 4 ℃ 发芽设备(光照 8 小时 ,黑暗 16 小时 ) 中放置 72 小时。 4 发芽床 1 DB22/T 2826—2017 4.1 纸床 具有一定的强度、质地好、吸水性强、保水性好、无毒无菌、清洁干净、不含可溶性色素或其他化 学物质,pH 为 6.0~7.5。 4.2 砂床 砂粒大小均匀,其直径为 0.05 mm~0.08 mm。无毒无菌无杂质无种子,持水力强,pH为 6.0~7.5。 使用前应进行洗涤和高温消毒。 4.3 发芽床水质 应纯净、无菌无害,pH为 6.0~7.5。 5 仪器 5.1 数粒设备 数粒板、自动数粒仪等。 5.2 发芽设备 5.2.1 发芽箱 有光照、控温范围 0 ℃~40 ℃。 5.2.2 发芽室 有光照、控温范围 0 ℃~40 ℃。 5.2.3 发芽器皿 培养皿、发芽盘等。 6 试验程序 6.1 种子处理 6.1.1 将装有适量发芽用水的容器置入 35 ℃ 的发芽箱内,达到恒温后,待用。 6.1.2 每个样品 4 次重复,每次重复 100 粒种子,放入培养皿内,并贴好标签标识。 6.1.3 将发芽箱内的待用水(6.1.1)适量倒入各标识培养皿内,将培养皿放到 35 ℃ 的发芽箱内浸 泡 48 小时。 6.1.4 浸泡的种子,每 24 小时换一次发芽用水。 6.2 置床 可任选下列方法之一进行: a) 纸间法:将滤纸在水中浸泡后取出平铺在发芽皿内,底部放两张滤纸,铺好滤纸后将发芽皿内 多余的水分沥去,将浸泡后的水稻种子均匀的散铺在滤纸上,在种子上面盖上一张滤纸,始终 保持湿润状态; b) 砂中法:种子播在平整的湿砂上,然后加盖 10 mm 厚度的松散砂。 2 DB22/T 2826—2017 6.3 低温处理 将种子置于 4 ℃(8 小时有光照,16 小时无光照)发芽箱(室)中 72 小时,定期开盖通气。 6.4 发芽 低温处理结束后,每天在发芽箱(室) 30 ℃ 8 小时有光照,20 ℃ 16 小时无光照条件下,发芽 10 天,定期开盖通气。 6.5 幼苗鉴定 发芽结束后对幼苗进行鉴定并计数: a) 正常幼苗 凡符合下列类型之一者为正常幼苗。 1) 完整幼苗:幼苗主要构造生长良好、完全、匀称和健康。 2) 带有轻微缺陷的幼苗:幼苗主要构造出现某种轻微缺陷,但在其他方面能均衡生长,并与 同一试验中的完整幼苗相当。 3) 次生感染幼苗:由真菌或细菌感染引起,使幼苗主要构造发病和腐烂,但有证据表明病源 不来自种子本身。 b) 不正常幼苗 凡幼苗带有一种或一种以上下列缺陷的幼苗列为不正常幼苗: 1) 受损伤的幼苗:由机械处理、加热、干燥、昆虫损害等外部因素引起,使幼苗构造残缺不 全或受到严重损伤,以至于不能均衡生长者。 2) 畸形或不匀称的幼苗:由于内部因素引起生理紊乱,幼苗生长细弱,或存在生理障碍,或 主要构造畸形,或不匀称者。 3) 腐烂幼苗:由初生感染(病源来自种子本身)引起,使幼苗主要构造发病和腐烂,并妨碍 其正常生长者。 6.6 特殊情况处理 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采用同样方法进行重新试验: a) 发现试验条件、幼苗鉴定或计数有差错的; b) 100 粒种子重复间差距超过最大容许差距的(见附录 A 中表 A.1)。 7 试验数据处理 试验结果以粒数的百分率表示。当一个试验的四次重复正常百分率都在最大容许差距内,则其平均 数表示发芽百分率。正常幼苗、不正常幼苗和未发芽种子总和必须为 100,平均数百分率修约到最近似 的整数,修约 0.5 进入最大值中。 8 结果判定 应按 GB/T 3543.4 进行发芽试验检测发芽率与本标准检测活力值比较: a) GB/T 3543.4 检测发芽率与本标准检测活力值都高,结果一致,说明种子活力高; b) GB/T 3543.4 检测发芽率与本标准检测活力值结果不一致,相差越大,活力越低。 3 DB22/T 2826—2017 AA 附 录 A (规范性附录) 同一发芽试验四次重复间的最大容许差距 表A.1 同一发芽试验四次重复间的最大容许差距 平均发芽率 最大容许差距 50%以上 50%以下 99 2 5 98 3 6 97 4 7 96 5 8 95 6 9 93~94 7~8 10 91~92 9~10 11 89~90 11~12 12 87~88 13~14 13 84~86 15~17 14 81~83 18~20 15 78~80 21~23 16 73~77 24~28 17 67~72 29~34 18 56~66 35~45 19 51~55 46~50 20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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