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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11.020 C 05 DB22 吉 林 省 地 方 标 准 DB 22/T 396.11—2017 代替 DB22/T 396-2014 保健用品毒理学评价程序与检验方法 第 11 部分:致癌试验 Toxicological evaluation procedures and test methods for health care products Part 11: Carcinogenicity test 2017 - 11 - 10 发布 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7 - 12 - 30 实施 发 布 DB22/T 396.11—2017 前 言 DB22/T 396《保健用品毒理学评价程序与检验方法》拟分为如下部分: ——第 1 部分:评价程序; ——第 2 部分:急性经皮毒性试验; ——第 3 部分:长期经皮毒性试验; ——第 4 部分:皮肤刺激性试验; ——第 5 部分:皮肤变态反应试验; ——第 6 部分:细菌回复突变试验; ——第 7 部分:啮齿动物微核试验; ——第 8 部分:小鼠精子畸形试验; ——第 9 部分:哺乳动物培养细胞染色体畸变试验; ——第 10 部分:致畸试验; ——第 11 部分:致癌试验; ——第 12 部分:人体皮肤斑贴试验。 本部分为DB22/T 396-2017的第11部分。 本部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部分代替DB22/T 396-2014《保健用品毒理学评价程序与检验方法》,与DB22/T 396-2014相比, 结构做了较大调整。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增加了警示; ——增加了范围; ——增加了仪器与器械; ——修改了结果评价。 本部分由吉林省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吉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张晶莹、孙兰、孟令仪、宋昕恬、吴晓刚、隋自洁、高峰。 本部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DB22/T 396-2004; ——DB22/T 396-2014。 I DB22/T 396.11—2017 保健用品毒理学评价程序与检验方法 第 11 部分:致癌试验 警示——使用本标准的人员应有正规实验室工作的实践经验。本标准并未指出所有可能的安全问 题。使用者有责任采取适当的安全和健康措施,并保证符合国家有关法规规定的条件。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保健用品毒理学致癌试验评价程序。 本标准适用于保健用品毒理学致癌试验检验方法。 2 致癌试验方法 2.1 致癌试验的预试验 经致突变试验阳性者,应进行本试验。预备试验的目的是确定致癌试验的最高剂量。致癌试验的最 高剂量应是经过三个月的亚急性毒性试验无中毒死亡,其体重增长不低于对照组10%,机体一般状况和 实验室检查变化不大的剂量。如果经过急性毒性和长期毒性试验,有足够的实验数据可以确定这一剂量 时;或毒性很小,长期毒性试验未发现任何毒性反应时,这一阶段的试验可以免作。 2.2 动物 与正式试验相同,最好用两种动物。 2.2.1 剂量和分组 应选用肿瘤自发率低、对致癌物质较敏感的动物种属和品系,首选用大鼠,一般周龄6 周-8 周。 试验开始时,每个性别动物体重差异不应超过平均体重的20%。 2.2.2 受试物给予周期 连续给受试物90 d。 2.2.3 受试物及给予途径 受试物涂抹或贴服后以适当的方法固定,如用无刺激性纱布、胶布或有孔尼龙绷带固定。 2.2.4 2.2.4.1 2.2.4.2 2.2.4.3 2.2.4.4 2.2.4.5 2.2.4.6 2.2.4.7 仪器与器械 实验室常用解剖器械; 动物天平:精确 0.1 g ; 生物显微镜; 生化分析仪; 血细胞分析仪; 离心机; 病理相关仪器。 1 DB22/T 396.11—2017 2.2.5 观察与检查 每天观察动物一般状况,每周一次测量动物体重。对死亡动物及试验期末动物,均需剖检并作病理 解剖记录,肉眼观察认为有病变,或可疑病变的脏器,应进行病理组织学检查。 2.2.6 结果评价 以无死亡、无明显毒性症状、体重增长不低于对照组10%的最高剂量,作为致癌试验的最高剂量。 这一剂量,雌雄两种动物可以不相同,也可相同。 2.3 致癌试验的正式试验 2.3.1 动物 至少应采用两种动物进行试验,常用小鼠和大鼠。各试验组和对照组,每组动物数至少100 只,雌 雄各半,保证实验结束时,还有足够的动物满足病理检查和统计分析的需要。动物年龄可采用断奶不久 的幼年动物。 2.3.2 受试物 采用原制剂,含赋形剂的量较大者,宜采用不含赋形剂的制剂。 2.3.3 剂量和分组 至少设三个剂量组和一个对照组,最好另设一空白对照组。高剂量应是不引起动物明显中毒的最大 剂量,这一剂量由预试验或长期毒性试验的结果判定。低剂量应是实际应用拟用剂量的1倍~3倍(按公 斤体重计算)。阴性对照用溶媒或赋形剂,根据受试物性质而定。 2.3.4 受试物给予途径 对受试物的浓度等各项要求可参见预备试验。 2.3.5 受试物给予周期 大鼠24个月以上,小鼠18个月以上。此时对照组和低剂量组一般还应有50 %以上动物存在,否则不 是品系选择不当,就是饲养管理不善。当小剂量组或对照组累积死亡率达50 %(无论雌性或雄性动物组) 时,可停止给受试物,将剩余的该性别动物全部处死,进行检查观察。 2.3.6 试验过程 对所有动物应每天观察一般症状,开始时每周测一次体重和摄食量,第十三周后,至少每四周测一 次。应尽量减少肿瘤以外的死亡率。各组的存活率不少于50 %。试验期末解剖或怀疑有血液疾患时,最 好做末稍血液白细胞及红细胞计数。如果发现有濒死状态的动物,应立即隔离或处死,并进行器官组织 的大体和病理组织学检查。在此死时,可采血样检查红、白细胞计数和作血片检查血象。如果在试验组 和对照组观察到,有肿瘤性病变或可疑肿瘤病变时,则应对以下器官进行病理组织学检查:皮肤、乳腺、 淋巴结、唾液腺、胸骨及大腿骨(含有骨髓)、胸腺、气管、肺及支气管、心、甲状腺及甲状旁腺、舌、 食道、胃、十二指肠、大肠、小肠、肝、胰、脾、肾、肾上腺、辜丸、卵巢、性腺及其附属器、眼球、 脑下垂体、脊髓及其他。如果试验组和对照组肉眼可见的肿瘤性病变,则对高剂量组的部分动物(1/2~ 1/3)的上述器官进行病理组织学检查,如发现有肿瘤病变,则需对全部动物进行病理组织学检查。 3 结果评价 2 DB22/T 396.11—2017 3.1.1 致癌试验阴性结果确立的前提条件是大鼠在试验期为 18 个月时,各组动物存活率不少于 50%; 大鼠在试验期为 24 个月时,各组动物存活率不少于 25%。 3.1.2 致癌试验阳性结果的判断采用世界卫生组织提出的标准,符合以下任何一条,可判定受试物对 大鼠的致癌物: a) 肿瘤只发生在试验组动物,对照组物肿瘤发生; b) 试验组与对照组动物均发生肿瘤,但试验组发生率高; c) 试验组动物中多发性肿瘤明显,对照组中无多发性肿瘤,或只是少数动物有多发性肿瘤; d) 试验组与对照组动物肿瘤发生率虽无明显差异,但试验组中发生时间较早。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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