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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11.020 C 05 DB22 吉 林 省 地 方 标 准 DB 22/T 396.12—2017 代替 DB22/T 396-2014 保健用品毒理学评价程序与检验方法 第 12 部分:人体皮肤斑贴试验 oxicological evaluation procedures and test methods for health care products Part 12: Patch test of human skin 2017 - 11 - 10 发布 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7 - 12 - 30 实施 发 布 DB22/T 396.12—2017 前 言 DB22/T 396《保健用品毒理学评价程序与检验方法》拟分为如下部分: ——第 1 部分:评价程序; ——第 2 部分:急性经皮毒性试验; ——第 3 部分:长期经皮毒性试验; ——第 4 部分:皮肤刺激性试验; ——第 5 部分:皮肤变态反应试验; ——第 6 部分:细菌回复突变试验; ——第 7 部分:啮齿动物微核试验; ——第 8 部分:小鼠精子畸形试验; ——第 9 部分:哺乳动物培养细胞染色体畸变试验; ——第 10 部分:致畸试验; ——第 11 部分:致癌试验; ——第 12 部分:人体皮肤斑贴试验。 本部分为DB22/T 396-2017的第12部分。 本部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部分代替DB22/T 396-2014《保健用品毒理学评价程序与检验方法》,与DB22/T 396-2014相比, 结构做了较大调整。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增加了警示; ——增加了范围; ——增加了人体皮肤斑贴试验目的。 本部分由吉林省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吉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张晶莹、孟令仪、宋昕恬、孙兰、隋自洁、吴晓刚、高峰。 本部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DB22/T 396-2004; ——DB22/T 396-2014。 I DB22/T 396.12—2017 保健用品毒理学评价程序与检验方法 第 12 部分:人体皮肤斑贴试 验 警示——使用本标准的人员应有正规实验室工作的实践经验。本标准并未指出所有可能得安全问 题。使用者有责任采取适当的安全和健康措施。并保证符合国家有关法规规定的条件。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保健用品毒理学人体皮肤斑贴试验评价程序。 本标准适用于保健用品毒理学人体皮肤斑贴试验检验方法。 2 人体皮肤斑贴试验目的 检测受试物引起人体皮肤不良反应的潜在可能性。 3 试验基本原则 3.1 选择合格的志愿者作为试验对象。 3.2 应用特制的斑试材料进行人体斑贴试验。 3.3 根据保健用品的不同性质,斑贴试验时可选用保健用品原物、或将其稀释成不同浓度作为受试物。 3.4 要求先完成动物多次皮肤刺激试验并出具书面证明, 然后方可安排人体斑贴试验。 3.5 受试者的选择 3.5.1 选择 18~60 岁符合试验要求的志愿者作为受试对象,人数不少于 30 例。 3.5.2 不能选择有下列情况者作为受试对象: a) 近一周适用抗组胺药或近一个月内使用免疫抑制剂者; b) 近两个月内受试部位应用任何抗炎药物者; c) 受试者患有炎症性皮肤病临床未愈者; d) 胰岛素依赖性糖尿病患者; e) 正在接受治疗的哮喘或其它慢性呼吸系统疾病患者; f) 在近 6 个月内接受抗癌化疗者; g) 免疫缺陷或自身免疫性疾病患者; h) 哺乳期或妊娠期妇女; i) 双侧乳房切除或双侧腋下淋巴结切除者; j) 在皮肤待试部位由于疤痕、色素、萎缩、鲜红斑痣或其它瑕疵而影响试验结果的判定者; k) 参加其它的临床研究者; l) 体质高度敏感者; m) 非志愿参加者或不能按试验要求完成规定内容者。 4 试验方法 1 DB22/T 396.12—2017 4.1 皮肤封闭性斑贴试验 4.1.1 选用合格斑试材料,将受试材料放入斑试器内,用量约为 0.03 g(固体)或 0.03 mL(液体, 可滴加在斑试器所附的滤纸片上置于斑试器内)。受试物为稀释后的保健用品时,对照孔为空白对照(不 置任何物质),对照孔内使用该保健用品的稀释剂。将加有受试物的斑试器用无刺激胶带贴敷于受试者 的背部或前臂曲侧,用手掌轻压使之均匀的贴敷于皮肤上,持续 24 h。 4.1.2 去除受试物斑试器后间隔 30 min,待压痕消失后观察皮肤反应。如结果为阴性,与斑贴试验后 24 h 和 48 h 分别再观察一次。按表 1 皮肤反应分级标准记录反应结果。 表1 皮肤封闭型斑贴试验皮肤反应分级标准 反应强度 评分等级 ﹣ 0 阴性反应 ± 1 可疑反应,仅有微弱红斑 ﹢ 2 弱阳性反应(红斑反应):红斑、浸润、水肿、可有丘疹 ﹢﹢ 3 强阳性反应(疱疹反应):红斑、浸润、水肿、丘疹、疱疹;反应可超出 受试区 ﹢﹢﹢ 4 极强阳性反应(融合性疱疹反应):明显红斑、严重浸润、水肿、融合性 疱疹;反应超出受试区 4.2 皮肤反应 重复性开放型涂抹试验 4.2.1 以前臂屈侧作为受试部位,面积 3 cm×3 cm ,受试部位应保持干燥,避免接触其他外用制剂。 4.2.2 将受试物每天 2 次均匀地涂抹或贴于受试部位,连续 7 天,同时观察皮肤反应,在此过程中如 出现 3 分或以上的皮肤反应时,应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继续试验。 4.2.3 皮肤反应按表 2 重复性开放涂抹试验皮肤反应判定标准进行观察,并记录结果。 表2 皮肤重复性开放涂抹试验皮肤反应判断标准表 反应强度 评分等级 ﹣ 0 阴性反应 ± 1 微弱红斑、皮肤干燥、皱褶 ﹢ 2 红斑、水肿、丘疹、风团、脱屑、裂隙 ﹢﹢ 3 明显红斑、水肿、水疱 ﹢﹢﹢ 4 重度红斑、水肿、大疱、糜烂、色素沉着或色素减退、痔疮样改变 4.3 皮肤反应临床表现 结果评价 30例受试者中出现2级皮肤不良反应的人数多于2例(除臭产品斑贴试验2级皮肤不良反应的人数多 于5例),或出现任何1例3级或3级以上皮肤不良反应时,判定受试物对人体有不良反应。 如人体斑贴试验表明受试物为轻度致敏原,可做出禁止生产和销售的评价。皮肤斑贴致敏强度见表 3。 2 DB22/T 396.12—2017 表3 皮肤斑贴致敏强度 致敏比例 分级 分类 0~2/25 1 弱致敏原 3~7/25 2 轻度致敏原 8~13/25 3 中度致敏原 14~20/25 4 强致敏原 21~25/25 5 极强致敏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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