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03.160 A 00 备案号: 江 DB32 苏 省 地 方 标 准 DB32/T 3456-2018 行政许可容缺受理服务规范 Service specification of administrative license acceptance for the lack of part of the material 2018- 11 - 9 发布 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8- 11 - 30 实施 发布 DB32/T 3456-2018 前 言 本标准按 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 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提出单位:泰州市行政审批局。 本标准归口单位:江苏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泰州市行政审批局(泰州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 、泰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任国平、朱化、刘萍、张荣、常国兵。 I DB32/T 3456-2018 行政许可容缺受理服务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行政许可容缺受理的术语和定义、制度设置、办理要求、流程要求、服务公开要求、 管理要求等。 本标准适用于江苏地区行政许可容缺受理服务。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36113 政务服务中心服务投诉处置规范 DB32/T 1544 行政服务中心服务规范 《行政许可标准化指引》 3 术语和定义 3.1 容缺受理 Acceptance for the lack of part of the material 为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对基本条件具备、主要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基本法 定条件,但次要申请材料暂时缺少的行政许可事项,由申请人签署书面承诺限期补齐,各行政审批部门 先予接受材料并进行审查。 3.2 主要申请材料 Main application materials 指不违法法律,能够证明具备行政许可基本条件的材料,是行政机关启动行政许可审查程序的必要 材料。 3.3 次要申请材料 Secondary application materials 指主要申请材料以外的其他材料,是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必要材料。 4 容缺受理制度设置 4.1 应建立首问负责制和一次性告知制度。 1 DB32/T 3456-2018 4.2 应建立并联审批和 AB 岗工作制度。 4.3 应建立预约服务制度和推行“不见面审批”模式。 4.4 应制定行政许可容缺受理事项清单。 根据省政府公布的“三级四同”行政权力清单,各单位梳理现有的行政许可事项,明确哪些许可可 以容缺受理,并制定行政许可容缺受理事项清单。实施容缺受理的行政许可事项要分别明确主要申请材 料和次要申请材料,并及时对外公布。 5 容缺受理办理要求 各类行政许可事项办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家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 根据具体申办情况,分别采取以下处理措施。 5.1 对于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可当场办结的事项,实行即收即办。 5.2 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能够当场补充、更正的,工作人员应指导申请人当场补正 后受理。 5.3 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人不能当场补正材料的 5.3.1 对缺少次要申请材料,符合容缺受理条件的,可先接收材料进入审查程序,同时指导申请人填写 《行政许可容缺受理告知书》 (详见附录 A),要求申请人作出书面承诺,在规定时间内将欠缺的材料补 齐补正。若申请人未在规定时间内补齐补正相关材料,则不予许可;若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补齐补正相 关材料且审查通过,则准予许可。 5.3.2 对缺少主要申请材料,不符合容缺受理条件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 的全部内容,发放《行政许可补正材料通知书》,具体文书格式可参考 DB32/T 1544,逾期不告知的, 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4 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 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具体文书格式可 参考 DB32/T 1544; 5.5 对于因国家产业政策、技术规范、现场核实等不具备批准条件的申请办件,由行政审批部门出具《不 予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具体文书 格式可参考 DB32/T 1544。 5.6 对于需经两个以上部门共同审批的事项,应按照“一门受理、抄告相关、同步审批、限时办结”的 原则,由政务服务管理机构或指定部门牵头受理,进行并联审批。 6 容缺受理流程要求 对符合容缺受理要求的行政许可,申请人填写《行政许可容缺受理告知书》 (详见附录 A),签署书 面承诺限期补齐,各行政审批部门受理岗位人员先予接受材料并进入行政许可程序,审查岗位人员对材 料进行容缺审查,审批岗位人员审批时,在申请人提交的主要申请材料审查通过的前提下,若申请人未 补齐补正相关材料,则不予许可;若申请人已补齐补正相关材料且符合法律法规等要求,则准予许可。 申请人提交的主要申请材料和补齐补正的次要申请材料全部放入许可卷宗归档保存。 2 DB32/T 3456-2018 7 容缺受理服务公开要求 应遵循合法、及时、真实、准确、公正和便民的原则,通过江苏政务服务网、各政务服务管理机 构门户网站等途径对行政许可容缺受理的条件、流程等进行公开,内容包括: a) 容缺受理的许可事项名称; b) 法律依据; c) 申报条件; d) 容缺受理的主要申请材料和次要申请材料; e) 容缺补正时间; f) 承诺办结时限; g) 收费项目依据及收费标准; h) 容缺审批流程; i) 受理地点; j) 咨询电话; k) 投诉电话; l) 办理情况和办理结果查询网址。 8 容缺受理管理要求 8.1 培训 各政务服务管理机构应制定行政许可容缺受理服务规范等培训计划,对窗口工作人员进行定期培 训,并对培训情况进行记录和建档。 8.2 考核 8.2.1 各政务服务管理机构应制定行政许可容缺受理考核办法,大力推行行政许可容缺受理模式。 8.2.2 各政务服务管理机构负责对工作人员日常工作程序、工作效率、工作质量、服务态度等进行考核。 8.2.3 年度考核采取日常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8.3 监督 8.3.1 各政务服务管理机构应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采取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的形式,对行政许可容缺 受理进行全程监督。 8.3.2 各政务服务管理机构应建立服务质量反馈和投诉制度,采取电话投诉、征求意见卡、服务质量反 馈卡、电子评议等多种方式畅通投诉渠道。投诉处置执行 GB/T 36113 标准。 8.3.3 对监督监察中发现的问题以及投诉问题,各政务服务管理机构应及时调查核实、公正处理。调查 处理结果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当事人反馈。 8.3.4 应建立行政许可容缺受理责任追究制度,明确责任追究的范围、对象、条件等,严格实施程序, 对违反行政审批制度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追究责任。 8.4 评价 按照《行政许可标准化指引》实施行政许可容缺受理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建立持续改进机制。 3 DB32/T 3456-2018 —————————————————————— 附录 A (资料性附录) 行政许可容缺受理告知书 NO: 申请单位 申请事项名称 申请人 联系电话 受理窗口 受理人 受理窗口电话 容缺材料及申请人承诺的补齐补正时限: 容缺材料逾期未补齐补正的后果: ( )因故无法补齐补正容缺材料,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和相关责任由承诺人(申请人)承 担。 ( )其它: 承诺人(申请人)承诺意见: 承诺日期: 承诺人(申请人)签章: 4 DB32/T 3456-2018 受理窗口盖章: 注:本告知书一式 2 份,受理窗口与申请单位(人)各执一份。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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