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67.080.10 B 31 备案号:51627-2017 海 南 DB46 省 地 方 标 准 DB46/T 409—2016 代替 DB46/ 72-2006 地理标志产品 乐东香蕉 2016-10-08 发布 海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6-12-08 实施 发 布 DB46/T 409—2016 前 言 本标准是对DB46/ 72-2006《地理标志产品 乐东香蕉》的修订。 本标准与DB46/ 72-2006相比,主要有如下变化: ——标准格式作了部分修改; ——删除了部分规范性引用文件; ——删除了术语和定义中英文翻译; ——删除了 5.2 香蕉品种的规定; ——删除了 5.4 香蕉园管理内容,增加了 5.4 质量要求的规定; ——增加了型式检验规定; ——标志部分产地修改为“中国海南乐东”,增加了部分标识规定; ——包装部分增加了包装规定; ——合并运输和贮存,规定内容修改为“按 DB46/T 23 执行”; ——附录增加了乐东香蕉保护范围的规定; 本标准由海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修订。 本标准由海南省地理标志产品管理办公室归口。 本标准负责修订单位:海南省农业科学院热带果树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修订人:何凡、郭利军、范鸿雁、罗志文、吴月仙。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DB46/72-2006。 I DB46/T 409—2016 地理标志产品 1 乐东香蕉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乐东香蕉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术语和定义、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 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海南省技术监督局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批准保护的巴西蕉等品种的乐东香 蕉。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2762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9827 香蕉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5009.8 食品中蔗糖的测定 GB/T 5009.91 食品中钾、钠的测定 GB/T 6543 瓦楞纸箱 GB/T 8855 新鲜水果和蔬菜的取样方法 GB/T 12143.1 软饮料中可溶性固形物的测定方法 折光计法 NY/T 357 香蕉 组培苗 DB46/T 23 香蕉质量、包装、标志及贮运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78号令) 3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 地理标志产品乐东香蕉保护范围限于海南省技术监督局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批准的范围, 即东经108°39′~109°24′,北纬18°24′~18°58′之间,面积共计2 763 km2。见附录A。 4 术语和定义 GB 9827和DB46/T 23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4.1 乐东香蕉 在本标准第3章规定的范围内生产,符合本标准的香蕉。 1 DB46/T 409—2016 4.2 缺陷 果实在生长发育和采摘过程中受物理、化学、外界自然条件、病虫危害等使果实造成影响外观甚至 果实腐烂的伤害。 4.3 成熟度 果指饱满程度,常以果指棱角加以判断。 成熟度根据香蕉成熟季节、挂果时间的长短、棱角变化可分为7成、8成、9成,见表1。 表1 成熟度 成熟季节 7成 8成 9成 5 挂果期 冬蕉 95 d ~105 d 春蕉 85 d~95 d 夏蕉 75 d~85 d 秋蕉 70 d~80 d 冬蕉 105 d~120 d 春蕉 90 d~105 d 夏蕉 80 d~90 d 秋蕉 75 d~85 d 冬蕉 120 d~130 d 春蕉 105 d~115 d 夏蕉 90 d~100 d 秋蕉 80 d~90 d 香蕉采收成熟度 饱满度和棱角变化 果指基本饱满,棱角明显。 果指饱满,但尚现棱角。 果指园满,基本无棱角。 要求 5.1 5.1.1 自然环境条件 地理环境条件 地处海南省西南部,东连保亭县,东南与三亚市交界,东北与白沙、琼中县接壤,西北和东方、昌 江县毗邻,西南临海。全县地势为北高南低,依山面海,属热带海洋季风性气候,光照充足,热量丰富, 温差大。 5.1.2 气候条件 5.1.2.1 气温 年平均温度山区为23℃,沿海为25℃,七月份为全年最热月,平均温度27℃,沿海28℃~29℃,极 端最高温度山区为36.5℃~39.5℃。昼夜温差大,全年无霜冻。 5.1.2.2 日照 2 DB46/T 409—2016 年日照时数达2 100 h~2 630 h,平均2 350 h,日照百分率为49%~59%,年太阳辐射总量56.4 kJ/m2~ 65.8 kJ/m2。 5.1.2.3 降雨量 年降雨量为1 500 mm,干湿季节明显,雨季集中在5~10月份,占年降雨量的70%以上。每年11月 份到翌年4月份为干旱季节,总降雨量不足年降雨量的20%。乐东香蕉一年四季都可以生产。 5.2 土壤条件 土壤大多数属黑色沙壤土,透气性好,有机质丰富,pH 5.5~7.5,地下水位1 m以下。 5.3 种苗要求 采用袋装和营养杯组培苗,按NY/T 357的规定执行。 5.4 质量要求 5.4.1 感官要求 果实新鲜、饱满;肉质细腻、滑口、甜度适中、带有清香;皮色青绿黄绿,有光泽;梳形完整,清 洁。 5.4.2 等级规格要求 按果梳外观质量分为特等品、一等品和二等品三种规格,各等级规格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等 项目 特等品 外观形态 每千克 果指数 缺陷 果轴和果柄 容许度 香蕉等级规格要求 级 一 等品 二等品 果实须同一品种,新鲜、清洁、 果实须同一品种,新鲜、清洁、 果实须同一品种,尚新鲜、尚 发育正常、形态完整、成熟度适 发育正常、形态完整、成熟度适中、 清洁、发育尚正常、形态尚完整、 中、色泽良好。 色泽良好。 成熟度适中、色泽尚良好。 梳型完整,每千克不得超过7 条。果实长度22 cm以上。 梳型完整,每千克不得超过9条。 果实长度19 cm以上。 梳型完整,每千克不得超过13 条。果实长度16 cm以上。 无腐烂、轴腐、青膨、金齿、 无腐烂、药害、轴腐、青膨、金 过熟等果实。无裂果、断果、裂 齿、过熟、冻伤、冷害、裂果、断 轴、机械伤、疤痕、灼伤、冻伤、 果、裂轴等果实。 冷害、病害、药害等缺陷。 允许轻微机械伤,每梳蕉轻伤 面积≤1 cm2;每梳蕉中有疤痕的 果指不得超过 5%;允许有轻微灼 伤,每梳蕉中有轻微灼伤的果指不 得超过 3%。 果轴切割适当,去轴后,切口 光滑。果柄不得软弱或折损,指 座应坚实。 按果梳计,每批果中允许含有 不超过 3%的一等品,但不允许含 无腐烂、冻伤、冷害、轴腐、 青膨、金齿、过熟、裂果、等果实。 允许轻微机械伤,每梳蕉轻伤 面积≤2 cm2;每梳蕉中有疤痕的 果指不得超过 10%;允许有轻微灼 伤,每梳蕉中有轻微灼伤的果指不 得超过 3%;允许有轻微的病虫害 伤疤,每梳蕉按果指数计,伤痕不 得超过 1 cm2;允许有轻微的药害, 每梳蕉按果指数计,伤痕不得超过 1 cm2。 果轴切割适当,去轴后,切口光 果轴切割适当,去轴后,切口光 滑。果柄不得折损,不过分软弱, 滑。果柄不得有明显的折损,不过 指座尚坚实。 分软弱,指座尚坚实。 按果梳计,每批果中允许含有不 按果梳计,每批果中允许含有不 超过 5%的二等品,但不允许含有 超过 10%的等外品。 3 DB46/T 409—2016 有二等品和等外品。 等外品。 注:达不到二等品质量要求的香蕉为等外品。 5.4.3 理化指标要求 表3 项 香蕉理化指标要求 目 指 可食部分(%) ≥60 可溶性固形物含量(%)(20℃) ≥18 可滴定酸含量(%) 0.10~0.40 钾(mg/100 g) ≥250 总糖(%) ≥16 果肉淀粉(%) ≥18 5.4.4 标 卫生指标 按GB 2762和GB 2763及有关食品的国家规定执行。对产品的检疫,按国家植物检疫有关规定执行。 注 1:出口产品按进出口国的要求检测。 注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剧毒和高毒农药不得在水果生产中使用。 6 试验方法 6.1 取样 采摘7~8成熟香蕉,经成熟后,取代表条蕉各部位香蕉5梳,从每梳蕉中间部位取果2个(共10个) 为检验样品。按GB/T 8855有关规定执行。 6.2 等级规格指标 每一等级的果实必须符合该等级标准。其中任何一项不符合规定者,降为下等级,不符合二等品者 为等外品。 6.3 感官特征 对样果逐梳进行检查,按照本标准规定将果实皮色、伤害等逐一检验。 6.4 理化指标 6.4.1 可食部分 按GB/T 9827的附录A执行。 6.4.2 总糖 按GB/T 5009.8执行。 6.4.3 可滴定酸含量 按GB/T 9827的附录A执行。 6.4.4 钾含量 4 DB46/T 409—2016 按GB/T 5009.91执行。 6.4.5 可溶性固形物 按GB/T 12143.1执行。 6.4.6 果肉淀粉 按GB/T 9827附件A执行中2.6条执行。 6.5 卫生指标 按GB 2762和GB 2763规定的方法检验。 7 检验规则 7.1 检验批次 同一生产基地、同一品种、同一成熟度、同一包装日期的香蕉为一批次。 7.2 抽样方法 按GB/T 8855执行。 7.3 7.3.1 检验分类 交收检验 每批产品交收前,生产单位应进行交收检验,交收检验内容包括等级规格、感官特征、包装、标志。 检验合格后方可交收。 7.3.2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是对产品进行全面考核,按本标准规定的全部项目进行检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进行型 式检验: a) 每年采收初期; b) 申请对产品进行判定或进行年度抽查检验; c) 前后两次抽样检验结果差异较大; d) 因人为或自然因素使生产环境发生较大变化; e) 国家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 型式检验为本标准品中不合格果率超过10%时,判定不合格,允许降等级或重新分级。 7.4 7.4.1 判定规则 交收检验判定和复检 7.4.1.1 感官要求的总不合格的百分率不得超过 10%,理化指标、卫生指标均为合格,则该批产品判 为合格品。 7.4.1.2 感官要求的总不合格的百分率超过 10%,判定为不合格,允许降级或重新分级。感官要求和 理化指标有一项不合格时,允许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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