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71.040.10 N 53 DB22 吉 林 省 地 方 标 准 DB22/T 2414—2015 微型光纤光谱仪 Micro fiber spectrometers 2015 - 12 - 15 发布 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6 - 01 - 25 实施 发 布 DB22/T 2414—2015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吉林大学提出。 本标准由吉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吉林大学、长春中元仪器有限公司、长春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吉林省人民医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宋大千、梁芳慧、王宁、王迪、马品一、孙颖。 I DB22/T 2414—2015 微型光纤光谱仪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微型光纤光谱仪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紫外、可见、近红外、荧光、激光、化学发光、反射光和散射光在190 nm~1100 nm 波长范围内的微型光纤光谱仪。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2008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2829—2002 周期检验计数抽样程序及表(适用于对过程稳定性的检验) GB 4793.1—2007 测量、控制和实验室用电气设备的安全要求 第1部分 通用要求 GB/T 11606—2007 分析仪器环境试验方法 3 技术要求 3.1 仪器正常工作条件 除非另有规定,正常工作条件应满足下列要求: a) 供电电源: 1) 交流供电:220 V±22 V,频率 50 Hz±1 Hz;电流不大于 1 A。 2) 直流供电:5.0 V±0.1 V,电流不大于 5 A。 b) 环境温度:5 ℃~40 ℃; c) 仪器应放置于平稳的工作台上,不应有强光、强气流、强烈的振动和电磁干扰; d) 环境无腐蚀性气体、烟尘干扰; e) 环境相对湿度:不大于 85%。 3.2 波长示值误差及波长重复性 波长示值误差不超过±2.0 nm;波长重复性不大于0.5 nm。 3.3 光谱带宽 仪器的光谱带宽应不超过标称值的(0.8~1.2)倍。 3.4 安全要求 3.4.1 接触电流 由交流电网供电的仪器,其接触电流应符合 GB 4793.1—2007 中 6.3 的有关规定。 1 DB22/T 2414—2015 3.4.2 保护接地 由交流电网供电的仪器,其保护接地应符合 GB 4793.1—2007 中 6.5.1 的有关规定。 3.4.3 介电强度 由交流电网供电的仪器,在正常工作条件下,应能承受1500 V交流有效值连续1 min的电压试验, 不应出现飞弧或击穿现象。 3.5 外观 外观应符合下列要求: 仪器所有喷塑、喷电镀表面应色泽均匀,不应有脱皮、明显的擦伤、露底、裂纹、起泡现象; f) 刚性连接部分不应松动;可动件的运动应平稳灵活并能正确定位,不应有卡死突跳及显著地空 回现象; g) 外露零部件结合处应平整,无毛刺锐棱和粗糙不良现象; h) 文字、符号、标志应清晰可辨,牢固可靠。 3.6 运输、运输贮存 仪器在运输包装状态下,应按 GB/T 11606—2007 的 2.4 试验项目中的交变湿热试验、低温贮存 试验、高温贮存试验、跌落试验和碰撞试验进行试验,其中高温 55 ℃、低温 -40 ℃(带液晶显示屏 的-25 ℃),交变湿热:相对湿度95%,温度 40 ℃,跌落高度 250 mm。试验后包装箱不应有较大的变 形和损伤,受试仪器不应有变形松脱涂覆层剥落等机械损伤。全部试验完成后,将微型光纤光谱仪置于 正常工作条件下进行检验。 4 试验方法 4.1 试验条件 本标准各项试验均应在3.1所规定的条件下进行。 4.2 波长示值误差及波长重复性 4.2.1 采用低压汞氩灯或低压汞灯作为光源,设定合适的记录范围,连续扫描 3 次光源发射谱线,并 记录特征谱线峰值波长 λ 。按公式(1)计算波长示值误差。 Δλ = λ − λs ...................................... (1) 式中: Δλ ——波长示值误差,单位为纳米(nm); λ ——3次测量平均值,单位为纳米(nm); λ s ——光源波长标准值,单位为纳米(nm)。 4.2.2 波长重复性按公式(2)计算。 δ λ = λ max − λ min ..................................... (2) 式中: 2 DB22/T 2414—2015 δ λ ——波长重复性; λ max ——三次测量波长最大值,单位为纳米(nm); λ min ——三次测量波长最小值,单位为纳米(nm)。 注:光源波长标准值见附录A。 4.3 光谱带宽 采用低压汞氩灯或低压汞灯作为光源,测量其546.07 nm(如波长范围不能覆盖546.07 nm,则选用 253.65 nm、365.02 nm、435.83 nm、696.54 nm、763.51 nm、842.47 nm、912.30 nm谱线中的一种) 特征谱线轮廓,先找出峰高(峰最大能量值与峰两侧背景能量值之差),然后记下峰高50%时的波长 λ1 和 λ 2 ,光谱带宽按公式(3)计算。 Δλ = λ1 − λ 2 ...................................... (3) 式中: Δλ ——光谱带宽,单位为纳米(nm); λ1 ——吸收峰左侧峰高50%时的波长读数,单位为纳米(nm); λ2 ——吸收峰右侧峰高50%时的波长读数,单位为纳米(nm)。 4.4 安全要求 4.4.1 4.4.1.1 接触电流 豁免条件 在正常工作条件下,交流电压有效值不超过30 V,或直流电压不超过60 V可以不进行该项试验。 4.4.1.2 试验方法 应按 GB 4793.1—2007 中 6.3 的有关规定进行试验。 4.4.2 保护接地 应按 GB 4793.1—2007 中 6.5.1 的有关规定进行试验。 4.4.3 4.4.3.1 介电强度 试验工具 耐电压测试仪。耐电压测试仪产生的试验电压应为正弦波形,其失真系数不大于5%,频率为50 Hz±2.5 Hz。 4.4.3.2 试验程序 3 DB22/T 2414—2015 仪器的电源插头不接入电网,电源开关置于接通位置,将耐电压测试仪的输出电流置于适当挡位, 耐电压测试仪的高压输出一端接在电源插头的相线和中线连线上,另一端接在连接一起的所有可触及导 电零部件之间,在2 s内试验电压从0 V开始逐渐上升到1500 V,并保持1 min ,然后平稳下降到0 V。 4.5 外观检查 采用目测法检验。 4.6 运输、运输贮存 应按 GB/T 11606-2007 中第8章、第15章、第16章、第17章和第18章的方法进行试验。 4.7 环境适应性试验 应按 GB/T 11606-2007 中第4章、第5章和第7章的方法进行试验。 5 检验规则 5.1 检验分类 产品的检验分为: a) 出厂检验; b) 型式检验。 5.2 5.2.1 5.2.2 5.2.3 5.3 出厂检验 每台仪器须经检验合格后方能出厂,并附有产品合格证书。 出厂检验逐台进行,检验项目包括 3.2、3.3 和 3.4.1。 若入库超过 12 个月再出厂,则应重新进行出厂检验。 型式检验 5.3.1 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 仪器转厂生产和新仪器试制定型鉴定; b) 正式生产后,如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仪器性能时; c) 正常生产时,检验周期不超过 3 年; d) 仪器停产后,再恢复生产时; e)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5.3.2 型式检验的样品应在出厂检验合格的批中随机抽取。 型式检验应按 GB/T 2829-2002 的规定进行,采取一次抽样方案。仪器的检验项目、不合格分类、 不合格质量水平(RQL)、判别水平(DL)按表1规定进行。批质量以每百单位仪器不合格数表示。 5.3.3 若型式检验不合格,应分析原因找出问题并落实措施,重新进行型式检验;若型式检验再次不 合格,则应停产整顿,仪器停止出厂,待问题解决,型式检验合格方可恢复出厂检验;若型式检验合格, 经出厂检验合格可作为合格品出厂或入库。 4 DB22/T 2414—2015 表1 序 不合格 号 分类 1 A 2 3 型式检验 不合格 判别 试验方法 质量水平 水平 样品量 判定数组 章条 章条 (RQL) (DL) (n) (Ac,Re) 波长示值误差和重复性 3.2 4.2 光谱带宽 3.3 4.3 安全要求 3.4 4.4 检验项目及章条 项目 要求 抽样方案 30 (0,1) Ⅰ 3 4 B 仪器的运输、运输贮存 3.6 4.6 65 (1,2) 5 C 外观 3.5 4.5 100 (2,3) 6 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6.1 产品标志 仪器的明显部位应设有标牌,应标明下列内容: 仪器名称; i) 仪器型号规格; j) 商标; k) 制造厂名称; l) 生产日期或批号。 6.2 包装标志 包装标志应包括: 制造厂名称、地址; m) 仪器型号、名称、规格; n)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易碎物品”、“向上”、“怕雨”等应符合 GB/T 191-2008 规定。 6.3 包装 6.3.1 采用纸箱包装,内衬泡沫塑料。 6.3.2 包装箱内应附有下列文件: 装箱单; o) 产品合格证; p) 使用说明书。 6.4 运输 运输过程中应防止日晒、雨淋,避免碰撞和挤压。 6.5 贮存 仪器应在包装状态下放在通风、干燥、不含腐蚀性气体的库房内,堆放时距地面和墙壁不低于20 cm。 5 DB22/T 2414—2015 AA 附 录 A (资料性附录) 参考波长表 光源波长标准值见表A.1。 表A.1 汞灯发射光谱光源波长标准值表 单位为纳米 编号 波长 编号 波长 编号 波长 1 313.18 4 435.83 7 579.07 2 365.01 5 546.07 8 690.72 3 404.66 6 576.96 9 1014.00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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