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65.040 P 35 DB22 a 吉 林 省 地 方 标 准 DB 22/T 2175—2014 b 县级测土配方施肥标准化验室建设规范 Construction specification for standard laboratory of soil testing and formulated fertilization at county level 2014 - 11 - 25 发布 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4 - 12 - 25 实施 发 布 DB22/T 2175—2014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吉林省农业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吉林省土壤肥料总站。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杜东明、王秋彬、关玉岩、吕岩、梁强、刘振刚、张环宇、陈猛、巩超、高晗、 朱健菲。 I DB22/T 2175—2014 县级测土配方施肥标准化验室建设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县级测土配方施肥标准化验室建设的术语和定义、建设规模与能力要求、化验室选址 与平面布局、仪器设备、人员要求、质量体系运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县级测土配方施肥标准化验室的建设、实施指导与验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50011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GB 50015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189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GB 50352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JGJ 91 科学实验室建筑设计规 农农发[2011]3号 农业部关于印发《测土配方施肥技术规范(2011年修订版)》的通知 建标[1991]708号 关于批准发布《科研建筑工程规划面积指标》的通知 国认实函[2006]141号 关于印发《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通知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测土配方施肥 soil testing and formulated fertilization 以土壤测试和肥料田间试验为基础,根据作物需肥规律、土壤供肥性能和肥料效应,在合理施用有 机肥料的基础上,提出氮、磷、钾及中、微量元素等肥料的施用方法。 4 建设规模与能力要求 4.1 建设规模 应根据本级行政区域内(简称本区域)测土配方施肥检测和耕地质量监测工作量要求确定化验室建 设规模,化验室有效使用面积不小于200 ㎡,样品室、天平室、药品室、消煮室和仪器室应独立设置。 4.2 能力要求 1 DB22/T 2175—2014 4.2.1 以开展本区域内测土配方施肥检测项目和耕地质量监测项目为主,兼顾土壤、植株中微量元素 和肥料成分检测。 4.2.2 具备《测土配方施肥技术规范》中要求的土壤、植株必测项目的检测能力。 4.2.3 年化验土壤、植株样品的能力为 4000 个以上。 4.3 建设内容 4.3.1 主要建设内容构成 4.3.1.1 4.3.1.2 4.3.2 新建化验室主要包括化验室建筑安装工程和仪器设备配置。 改造化验室主要包括化验室装修改造和仪器设备配置。 化验室建筑安装工程 包括化验室建筑结构及装修工程、建筑设备安装工程等。建筑设备安装工程包括化验室的建筑给排 水工程、采暖工程、通风和空调工程、电气工程、消防工程等。 4.3.3 仪器设备配置 包括化验室通用设备和分析仪器配置。 5 化验室选址与平面布局 5.1 化验室选址 5.1.1 5.1.2 5.1.3 区内。 5.1.4 5.2 5.2.1 5.2.2 5.2.3 5.2.4 5.3 选址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环境保护的要求,应节约用地。 用地规模参照《科研建筑工程规划面积指标》的规定执行。 项目选址应符合科学实验工作的要求,不宜建设在居民密集区、农化生产企业周边、环境敏感 化验室建设地点应满足交通便利、通讯畅通、供水供电有保障、工程地质结构稳定的要求。 平面布局 化验室宜独立布局。办公区和检测区分隔,检测区应受控管理。 合理利用现有公用设施。 化验室污水应单独处理,达到排放标准。化验产生的废弃物处理应符合环保部门要求。 危险品、气瓶及有关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设专柜储存,防盗、防爆、防泄漏。 功能分区及面积 5.3.1 化验室由业务管理区域、检测区域、辅助区域组成,应相对集中、独立。各区功能用房应按照 检测流程合理安排、功能分区明确、联系方便、互不干扰。 5.3.2 化验室面积基本要求见附录 A 表 A.1。应根据功能布局、建筑结构形式、总建筑面积确定合理 化验室面积。 5.4 建筑及装修工程 5.4.1 化验室建筑设计及装修工程应满足 JGJ 91 有关科学实验室建筑设计的一般规范要求。 5.4.2 业务管理区、辅助区和检测区应有效隔离。互有影响会干扰检测结果的房间应有效隔离,防止 交叉污染。 2 DB22/T 2175—2014 5.4.3 实验及辅助用房走道的地面及楼梯面层应坚实耐磨、防水、防滑、不起尘、不积尘,墙面应光 洁、无眩光、防潮、不起尘、不积尘,顶棚应光洁、无眩光、不起尘、不积尘。 5.4.4 化验室层高按照通风、空调等设施设备需要确定,不设置空调房间净高不宜低于 2.8 m,设置空 调的房间净高不应低于 2.4 m。 5.5 建筑结构工程 5.5.1 5.5.2 5.5.3 5.6 化验室应为固定砖混或框架结构房屋。 建筑抗震设防类别应为 GB 50011 的丙类。 按照 GB 50352 的规定,结构设计使用年限 50 年。 建筑设备安装工程 5.6.1 采暖、通风、空调系统 5.6.1.1 采暖设计应符合 GB 50352 和 JGJ 91 的规定。 5.6.1.2 需要通风的仪器设备、附属设施、房间应正确安装通风管路、排风罩等通风设备。凡进行对 人体有害气体、蒸汽、气味、烟雾、挥发物质等化验工作的房间,应设置通风柜。通风设计应符合 GB 50352 和 JGJ 91 的规定。 5.6.1.3 空调系统的设计应符合 JGJ 91 的规定。应满足相应检测功能房间的仪器设备运行和检测方法 的温度、湿度及其他环境条件的控制要求。 5.6.2 供电 供电设计应符合JGJ 91的规定,负荷等级不低于GB 50189的Ⅲ级,专用设备应根据其要求设置稳压 器或不间断电源。整体电力配置不低于50 Kw。精密仪器和有特殊要求的仪器应按照安装条件要求设置 专用地线。 5.6.3 照明 5.6.3.1 照明设计应符合 JGJ 91 的规定,光源宜采用荧光灯。 5.6.3.2 灯具的安装以吸顶安装和嵌入顶棚内为宜,不宜用裸灯,应避免导线和灯具受到腐(浸)蚀, 防止吊灯的眩光作用影响工作。 5.6.3.3 潮湿、有腐蚀性气体和蒸汽、火灾危险和爆炸危险等场所,应选用具有相应防护性能的灯具。 5.6.4 给排水 5.6.4.1 给排水应符合 GB 50015 和 JGJ 91 的要求,排水管路应采用耐酸碱、耐腐蚀材质,检测区下 水管路应与业务管理区下水管路分离。 5.6.4.2 凡进行强酸、强碱、剧毒液体的实验并由飞溅爆炸可能的房间,应就近设置紧急喷淋设施。 5.6.4.3 常规化验产生的废弃液体须经无害化处理,应符合 GB 8978 要求,方可排出。有毒有害废液 应予以收集、存放,交予具备相应处理资质的环保处理部门处理。 5.6.5 防火 按GB 50016规定,建筑防火类别为戊类,建筑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 5.6.6 5.6.6.1 化验环境控制 环境温度宜在 15 ℃~35 ℃之间并可控制。 3 DB22/T 2175—2014 5.6.6.2 5.6.6.3 5.6.6.4 5.6.6.5 5.6.6.6 条件。 5.7 节能设计与环境保护 5.7.1 5.7.2 6 相对湿度宜在 20%~75%之间。 仪器室噪声应小于 55 dB,样品制备室等工作间噪声应小于 70 dB。 照度宜在 200 lx~350 lx。 天平室、仪器室振动应在 4 级以下,振动速度小于 0.20 mm/s。 特殊仪器设备的使用,特殊样品试剂的存放和特殊分析项目的开展,应满足各自规定的环境 建筑节能设计应按照 GB 50189 及其他有关节能设计标准执行。 化验废液、废渣、废气的排放应符合环境保护有关规定。 仪器设备配置 6.1 配置原则 应具备与其功能定位和能力要求相适应的仪器设备,符合当地测土配方施肥检测参数要求,并考虑 配置仪器设备的先进性,考虑化验室发展的前瞻性。同等性能情况下,优先选用国产仪器设备。 6.2 6.2.1 6.2.2 6.2.3 7 配置要求 仪器设备基础配置见附录 A 表 A.2,未列出的仪器设备可根据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确定。 实验台柜、档案柜、陈列柜等根据需要配置。 实验人员工作用办公设备等根据需要合理配置。 人员要求 7.1 应配备与检测工作相适应的业务管理人员和检测人员,检测人员不低于 5 名。其中主要技术人员 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农业资源与环境、应用化学、农学或相近专业毕业,其他检测人员具有中专以上 学历。 7.2 化验室的技术负责人应具有中级以上职称,从事检测工作 3 年以上,熟悉检测业务。 7.3 检验人员应经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大型精密仪器操作人员应经培训考核合格,授权操作。 应建立人员有关资格、学历、培训、技能和经历等的技术业绩档案。 8 质量体系运行要求 测土配方施肥标准化验室建设完成后,应按照《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要求,编制质量文件, 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规范运行。通过资质认定评审,取得实验室资质认定证书;通过测土配方施肥标准 化验室创建审查,获得测土配方施肥标准化验室证书。 4 DB22/T 2175—2014 AA 附 录 A (资料性附录) 实验及辅助用房功能分区和面积基本要求 表 A.1 实验及辅助用房功能分区和面积基本要求 功能区 功能室 用途及基本条件 面积 m2 业务室 用于业务管理人员办公和业务处理。配备必要的办公设施、设备。 15~20 业务 档案室 用于保存化验室运行相关资料。配备必要的家具、设备、消防器材等。 10~20 管理区 检测室 检测人员数据处理、办公休息区域。 15~30 接待室 业务接待,样品收取。 10~15 用于土壤样品风干。宜单独设置,自然或强制通风,可安装远红外加热设 样品干燥室 5~10 备,室温不宜超过 40℃。可配备晾晒架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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