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83.080.20 G 30 DB22 吉 林 省 地 方 标 准 DB 22/T 2227—2014 硅藻土百叶窗帘和百叶窗用叶片 Diatomaceous earth venetian blinds and shutters leaf blade 2014 - 12 - 11 发布 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4 - 12 - 30 实施 发 布 DB22/T 2227—2014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编写。 本标准由白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 本标准由吉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白山市产品质量检验所、临江市金豹木业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沈荣立、尹少春、全鹏程、李晶、王书军、唐健超、宋俐、尹群君。 I DB22/T 2227—2014 硅藻土百叶窗帘和百叶窗用叶片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硅藻土百叶窗帘和百叶窗用叶片的术语和定义、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 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 本标准适用以硅藻土、聚氯乙烯为主要原来,辅以适当助剂加工制成的百叶窗帘和百叶窗用叶片。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033.1—2008 塑 料 非 泡 沫 塑 料 密 度 的 测 定 第 1 部 分 : 浸 渍 法 、 液 体 比 重 瓶 法 和 滴定法 GB/T 2828.1 — 2012 计 数 抽 样 检 验 程 序 第 1 部 分 : 按 接 收 质 量 限 ( AQL ) 检 索 的 逐 批 检 验抽样计划(ISO 2859-1:1999,IDT) GB/T 17657—2013 人造板及饰面人造板理化性能试验方法 LY/T 1855—2009 木制百叶窗帘和百叶窗用叶片 HJ 571—2010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人造板及其制品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硅藻土百叶窗帘和百叶窗用叶片 diatomaceous earth venetian blinds and shutters leaf blade 以硅藻土、聚氯乙烯为主要原料,辅以适当助剂经加工制成的百叶窗帘和百叶窗用叶片,硅藻土不 低于25%。 4 4.1 4.2 分类 按结构分类: a) 水平百叶窗帘用叶片; b) 竖直百叶窗帘用叶片; c) 嵌板百叶窗用叶片。 按是否涂饰分类: a) 未涂饰叶片; b) 涂饰叶片。 1 DB22/T 2227—2014 5 要求 5.1 外观质量 外观质量应符合表1规定。 表1 外观质量要求 检验项目 要求 颜色不匹配 不明显 漆膜划痕 不允许 漆膜鼓泡 不允许 漏漆 不允许 漆膜针孔 直径≤0.5 mm,不超过 6 个 漆膜粒子 叶片长度≤600 mm,不超过 4 个;叶片长度>600 mm,不超过 8 个 注1:凡在外观质量检验环境条件下,不能清晰地观察到的缺陷即为不明显。 注2:未涂饰叶片不要求检测漆膜划痕、漆膜鼓泡、漏漆、漆膜针孔、漆膜粒子项。 5.2 规格尺寸及偏差 5.2.1 规格尺寸及偏差 规格尺寸及偏差应符合表2规定。 表2 规格尺寸及偏差 单位为毫米 项目 规格 允许偏差 长度 ≥400 ±1.0 宽度 25~120 ±0.2 百叶窗帘用叶片 0.5~5.0 ±0.1 百叶窗用叶片 8~12 ±0.2 厚度 注:经供需双方协商可生产其它规格产品。 5.2.2 组装孔的形位尺寸及偏差 组装孔的位置偏差为±0.2 mm。 5.2.3 翘曲度 翘曲度应符合表3规定。 2 DB22/T 2227—2014 表3 翘曲度应符合 名称 指标值 横向翘曲度 ≤0.3% 纵向翘曲度 5.3 理化性能 5.3.1 物理力学性能 物理力学性能应符合表4规定。 表4 物理力学性能要求 项目 指标值 表面耐污染腐蚀 无明显变化 残余变形 ≤3 mm 表观密度 ≤1000 g/cm 3 注1:叶片长度小于800 mm的不进行残余变形项检测。 注2:未经过涂饰的叶片对表面耐污染不做要求。 5.3.2 有害物质限量 有害物质限量应符合表5规定。 表5 有害物质限量要求 检验项目 甲醛释放限量 干燥器法 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释放率 6 单位 要求 mg/L ≤0.3 mg/m2·h ≤0.50 试验方法 6.1 外观质量 在自然光线下采用目测逐片检验,根据表1判定。 6.2 规格尺寸 按LY/T 1855—2009 中6.1、6.2的规定执行。 3 DB22/T 2227—2014 6.3 理化性能指标及有害物质限量 6.3.1 表面耐污染腐蚀 按GB/T 17657—2013 中 4.40 的规定进行。 6.3.2 残余变形 按LY/T 1855—2009 中 6.4.2.2 的规定进行。 6.3.3 表观密度 按GB/T 1033.1—2008 的规定进行。 6.3.4 甲醛释放量 干燥器法 按GB/T 17657—2013 中4.59 的规定进行。 6.3.5 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释放率 按HJ 571—2010 的规定进行。 7 检验规则 7.1 检验分类 产品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7.2 出厂检验 出厂检验包括:外观质量检验、规格尺寸检验、理化性能中的表面耐污染、残余变形、表观密度。 7.3 型式检验 7.3.1 7.3.2 a) b) 型式检验项目为标准规定的全部项目。 正常生产时每年应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 新产品投产时; 正式生产时,原料、辅料、配方、工艺、管理等方面有较大变动或设备改造、维修可能影响产 品质量时; c) 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 d)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e) 质量监督机构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7.4 组批 以同一批原料、辅料生产的同一批号的产品为一个批次。 7.5 7.5.1 4 抽样方案 总则 DB22/T 2227—2014 硅藻土百叶窗帘和百叶窗用叶片的产品质量检验应在同批产品中按规定抽取试样,并对所抽取的试 样逐一检验,试样均按片计数。 7.5.2 规格尺寸 7.5.2.1 规格尺寸检验采用 GB/T 2828.1—2012 中的正常检验二次抽样方案,检验水平为Ⅰ,接收质 量限 AQL= 6.5,见表 7。按 6.1 中表 1 规定对样品 n1 进行检验。不合格品数 d1 ≤ Ac1 时接收, d1 ≥ Re1 时拒收,若 Ac1 < d1 < Re1 ,检验样本 n2 ,前后两个样本中不合格品数 d1 + d 2 ≤ Ac 2 时接收, d1 + d 2 ≥ Re 2 时拒收。 表6 规格尺寸抽样方案 样本大小 第一判定数 第二判定数 批量范围(N) n1 = n2 ∑n 接收 Ac1 拒收 Re1 接收 Ac 2 拒收 Re 2 ≤500 13 26 1 3 4 5 501~1200 20 40 2 5 6 7 1201~3200 32 64 3 6 9 10 3201~10000 50 100 5 9 12 13 10001~35000 80 160 7 11 18 19 7.5.2.2 外观质量检验 外观质量检验采用GB/T 2828.1—2012中的正常检验二次抽样方案,检验水平为Ⅱ,接收质量限 AQL=4.0,见表8。按6.3的表4规定对样本 n1 进行检验。不合格品数 d1 ≤ Ac1 时接收, d1 ≥ Re1 时拒收, 若 Ac1 < d1 < Re1 ,检验样本 n2 ,前后两个样本中不合格品数 d1 + d 2 ≤ Ac 2 时接收, d1 + d 2 ≥ Re 2 时 拒收。 表7 外观质量抽样方案 样本大小 第一判定数 第二判定数 批量范围(N) n1 = n2 ∑n 接收 Ac1 拒收 Re1 接收 Ac 2 拒收 Re 2 ≤500 32 64 2 5 6 7 501~1200 50 100 3 6 9 10 1201~3200 80 160 5 9 12 13 3201~10000 125 250 7 11 18 19 10001~35000 200 400 11 16 26 27 5 DB22/T 2227—2014 7.6 理化性能检验 理化性能检验抽样方案见表9,初检样本检验结果中除甲醛释放限量、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 释放率,如有某项指标不合格时,则按复检样本量抽取样本,对不合格项进行复检。抽样时应在检验批 中随机抽取。 表8 理化性能抽样方案 提交检验批的成品叶片数量 初检抽样数 复检抽样数 ≤10000 10 20 ≥10001 20 40 注:如样品规格小,按以上方案抽取的样品不能满足试验要求时,可适当增加抽样数量。 7.7 判定规则 第一次检验的样品数量应等于该方案给出的第一样本量。如果第一样本中发现的不合格数小于或等 于第一接收数,应认为该批是可以接收的;如果第一样本中发现的不合格品数大于或等于第一拒收数, 应认为该批是不可接收的。如果第一样本中发现的不合格品数介于第一接收数与第一拒收数之间,应检 验由方案给出样本量的第二样本并累计在第一样本和第二样本中发现的不合格数。如果不合格品累计数 小于或等于第二接收数,则判定批是可接收的;如果不合格品累计数大于或等于第二拒收数,则判定该 批是不可接收的。 7.8 理化性能检验结果的判定 7.8.1 样本的甲醛释放限量、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释放率符合限量要求时,判为合格,否则 为不合格。 7.8.2 样本的残余变形检验符合指标值的试件数分别等于或大于该项试件总数的 80%时判为合格,小 于 60%时,判为不合格,在 60%~80%之间,允许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取样复检一次,复检后全部合格, 判为合格。 7.8.3 样本的其它理化性能符合指标值时判该批产品的理化性能为合格;如果某项指标检验不合格时, 进行复检,复检合格判为合格,否则判为不合格。 7.9 综合判断 产品外观质量、规格尺寸和理化性能检验结果均符合相应的技术要求时,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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