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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03.080 A 16 DB22 吉 林 省 地 方 标 准 DB 22/T 2222—2014 养老机构养护服务规范 Maintenance service specifications of pensinon institutions 2014 - 12 - 11 发布 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4 - 12 - 30 实施 发 布 DB22/T 2222—2014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吉林省民政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长春市绿园区至爱老年医疗护理院、长春市标准化协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孙佳纯、台丽伟、郭彬、台丽静、刘涵、田浩、王洋、孙诚、刘军。 I DB22/T 2222—2014 养老机构养护服务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养老机构养护服务的基本要求、管理要求、环境与设施设备要求、安全管理、服务内 容和要求、档案的内容及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各类养老机构的养护服务。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9353-2012 养老机构基本规范 GB/T 50340 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 MZ/T 032 养老机构安全管理 3 术语和定义 GB/T 29353 规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养老机构 senior care organization 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膳食、康复、护理、医疗保健等综合服务的各类组织。 3.2 养护服务 the maintenance service 由各类养老机构为各类老年人(包括自理老人、介助老人和介护老人)提供的生活照料、膳食、康 复、护理、医疗保健等综合性服务。 3.3 自理老人 the self - care elderly 日常生活行为完全自理,不依赖他人护理的老年人。 3.4 介助老人 the device – aided elderly 日常生活行为依赖扶手、拐杖、轮椅和升降等设施帮助的老年人。 1 DB22/T 2222—2014 3.5 介护老人 the nursing – cared elderly 日常生活行为依赖他人护理的老年人。 4 基本要求 4.1 机构要求 4.1.1 4.1.2 4.1.3 4.1.4 4.1.5 4.1.6 4.2 机构应具有独立法人的资质。 应具有相对独立、固定、专用的场所。 公示服务指南,公开收费标准。 养老机构建筑及设施的设计与设置应符合 GB/T 50340 相关要求。 有与养护服务机构服务范围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服务人员。 应制定服务流程或程序、制度和内设机构及人员的职能、职责。 人员的要求 4.2.1 通用要求 4.2.1.1 行为规范 4.2.1.1.1 亲疏。 4.2.1.1.2 4.2.1.1.3 4.2.1.1.4 4.2.1.2 4.2.2.1 4.2.2.2 4.2.3 4.2.3.1 4.2.3.2 4.2.3.3 4.2.4 4.2.4.1 证书。 2 服务第一,爱岗敬业。有礼貌,诚实、热情、平易近人。 尊重人格、民族、宗教信仰和个人习惯,保护个人隐私。 遵纪守法,自律奉献,保护服务双方的合法权益。 仪容仪表 4.2.1.2.1 4.2.1.2.2 4.2.1.2.3 4.2.2 尊老敬老,以人为本。对老人一视同仁,不分种族、民族、年龄、性别、身体状况、贫富、 仪表端庄、精神饱满,佩带饰品符合行业要求。 表情自然、和蔼、亲切,微笑服务。 服装整洁,着装规范,佩带胸卡上岗。 管理人员 具备中专以上学历,具有相关的工作经验,并经行业培训合格,获得相关资质证书。 应有良好的综合能力。 护理员 具备初中以上学历,养老护理员职业资质证书。 身体健康,具备健康证明。 应有尊老敬老,以人为本的职业道德观,并应有爱岗敬业,遵章守法,自律奉献的精神。 其它人员 按养老机构规模和性质应配备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应有与其岗位相适应的专业资格 DB22/T 2222—2014 4.2.4.2 5 宜配备社会工作者、康复师、营养师等。 管理要求 GB/T 29353-2012中 第6章的规定执行。 6 环境与设施设备要求 按GB/T 29353-2012 中第7章的规定执行。 7 安全管理 按MZ/T 032 的规定执行。 8 服务内容和要求 8.1 基本内容及要求 按GB/T 29353-2012 中 8 的 8.2 条、8.4 ~ 8.10 条的规定执行。 8.2 分类服务内容及要求 8.2.1 8.2.1.1 自理老人 自理老人服务内容 8.2.1.1.1 居室卫生内容应包括: a) 整理床铺、衣物; b) 更换床单、被罩,保持床上用品整洁; c) 室内通风、空气清鲜、无异味; d) 清扫居室,清洁、消毒日常物品。 8.2.1.1.2 个人卫生内容应包括: a) 理发、修剪指(趾)甲、沐浴; b) 衣着得体、卫生整洁。 8.2.1.1.3 饮食起居内容应包括: a) 打水、服药、用餐; b) 起床、休息,参加各种康复、娱乐活动。 8.2.1.2 自理老人服务要求 8.2.1.2.1 居室卫生要求应包括: a) 每日清晨整理床铺,晚上铺床,保持床铺清洁、平整; b) 每周换洗床单、被罩、枕巾等用品一次,必要时随时换洗; c) 每日开窗通风,保持室内空气清鲜、无异味; d) 每日清扫居室一次,室内应无蚊虫; e) 每周两次日常物品消毒,并做好记录。 3 DB22/T 2222—2014 8.2.1.2.2 个人卫生要求应包括: a) 定期为老人理发,修剪指(趾)甲,协助老人沐浴,夏季每周洗澡两次,其他季节每周一次; b) 定期为老人清洗衣裤,保持衣着得体、容貌整洁。 8.2.1.2.3 饮食起居要求应包括: a) 为老人打水,及时提醒老人服药、用餐,为有需要的老人送餐; b) 督促老人按时休息,鼓励参加各种康复、娱乐活动。 8.2.2 8.2.2.1 介助老人 介助老人服务内容 8.2.2.1.1 居室卫生内容应包括: a) 整理床铺、衣物、翻晒被褥; b) 更换床单、被罩,保持床上用品整洁; c) 室内通风、空气清鲜、无异味; d) 清扫居室,清洁、消毒日常物品; e) 为老人清洗水杯、毛巾、面盆、便器。 8.2.2.1.2 个人卫生内容应包括: a) 洗漱、洗脚、洗会阴部; b) 修剪指(趾)甲、洗发、理发、剃须、剪鼻毛、掏耳朵、沐浴; c) 协助老人如厕; d) 换洗衣物,保持衣着得体卫生整洁。 8.2.2.1.3 饮食起居内容应包括: a) 打水、服药、用餐; b) 起床、休息、上下楼、外出、参加各种康复、娱乐活动; c) 使用安全床栏。 8.2.2.2 介助老人服务要求 8.2.2.2.1 居室卫生要求应包括: a) 协助老人整理床铺、衣物、晚上铺床、翻晒被褥,保持床铺清洁平整; b) 每周换洗床单、被罩、枕巾等用品一次,必要时随时换洗; c) 每日开窗通风,保持室内空气清鲜、无异味; d) 每日清扫居室一次,室内应无蚊虫; e) 每周两次日常物品消毒,并做好记录; f) 水杯、毛巾、面盆、便器应经常清洗; g) 便器应每周消毒一次,并做好记录。 8.2.2.2.2 个人卫生要求应包括: a) 每日协助老人做好洗漱、洗义齿、洗脚、洗会阴部等清洁; b) 每周为老人修剪指(趾)甲、洗发、理发、剃须、剪鼻毛、掏耳朵、沐浴; c) 搀扶老人如厕,厕后擦洗; d) 每周洗涤衣服一次,夏季每 2 天~3 天一次; e) Ⅰ度褥疮发生率低于 5 %,Ⅱ度褥疮发生率为零(入院前患有严重低蛋白血症、全身浮肿、癌 症晚期、恶液质等疾病患者除外)。对因病情不能翻身而患褥疮的情况有详细记录,并尽可能 提供防护措施。 4 DB22/T 2222—2014 8.2.2.2.3 饮食起居要求应包括: a) 打水、协助老人服药、进餐、为老人带好义齿; b) 协助老人起床、休息、上下楼、外出散步、锻炼,搀扶老人参加康复、娱乐活动; c) 护理人员 24 h 值班,实行程序化个案护理,为老人安置床栏。 8.2.3 8.2.3.1 介护老人 介护老人服务内容 8.2.3.1.1 居室卫生内容应包括: a) 整理床铺、铺床、翻晒被褥; b) 更换床单、被罩,保持床上用品整洁; c) 室内通风、空气清鲜、无异味; d) 清扫居室,清洁、消毒日常物品; e) 清洗水杯、毛巾、面盆、便器、轮椅、吸痰器。 8.2.3.1.2 个人卫生内容应包括: a) 洗漱、洗义齿、口腔、洗脚、会阴部等清洁; b) 修剪指(趾)甲、洗发、理发、剃须、剪鼻毛、掏耳朵、沐浴; c) 更换衣裤、尿不湿、纸尿裤。 8.2.3.1.3 饮食起居内容应包括: a) 打水、喂饭、喂水、服药等; b) 翻身、扣背; c) 注流质食物; d) 带老人到户外活动; e) 巡视居室,观察老人睡眠、大小便情况; 8.2.3.1.4 其他护理内容应包括: a) 更换导尿管、引流管; b) 更换鼻饲管、吸氧管、吸痰管等。 8.2.3.2 介护老人服务要求 8.2.3.2.1 居室卫生要求应包括: a) 每日整理床铺、衣物、晚上铺床、翻晒被褥; b) 每周换洗床单、被罩、枕巾等用品一次,必要时随时换洗; c) 每日开窗通风,保持室内空气清鲜,无异味; d) 每日清扫居室一次,室内应无蚊虫; e) 每周两次日常物品消毒,并做好记录; f) 随时对老人的毛巾、面盆、便器进行清洗; g) 便器每周消毒一次,并做好记录。 8.2.3.2.2 个人卫生要求应包括: a) 帮助老人洗漱、洗义齿、洗脚、洗会阴部等清洁; b) 每日早晚为鼻饲老人做口腔护理; c) 定期修剪指(趾)甲、洗发、理发、剃须、剪鼻毛、掏耳朵、沐浴; d) 每周洗涤衣服一次,夏季每 2 天~3 天一次; 5 DB22/T 2222—2014 e) Ⅰ度褥疮发生率低于 5%,Ⅱ度褥疮发生率为零(入院前患有严重低蛋白血症、全身浮肿、癌 症晚期、恶液质等疾病患者除外)。对因病情不能翻身而患褥疮的情况有详细记录,并尽可能 提供防护措施。 8.2.3.2.3 饮食起居要求应包括: a) 按时对老人喂饭、喂水、喂药; b) 帮助老人进行鼻饲注入流质; c) 每隔两小时为老人翻一次身; d) 每天视天气情况,带老人到户外活动; e) 协助老人排便; f) 护理人员 24 h 值班,实行程序化个案护理,定时巡视居室,观察老人睡眠情况,随时检查大 小便情况,及时更换; 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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